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内江市科源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内江南方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0-11-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成知初字第13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成知初字第X号

原告内江市科源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西林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正中,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甲,四川天元专利事务所所长。

被告四川省内江南方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西林开发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内江市专利局处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内江市法制局处长,住(略)。

原告内江市科源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内江南方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于200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0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0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一次审理。因原告科源公司和被告南方公司需提交新的证据,本案决定延期审理。本院于2000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第二次审理。原告科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特别授权代理人张某甲。一般授权代理人王正中,被告南方公司特别授权代理人魏某某、一般授权代理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涉及专利如何认定等问题,故经主管院长同意,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专利技术“X射线机透视拍片交换机构”(专利号ZL(略).1)由四川蓝天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天公司)于1994年9月16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以下简称中国专利局)申请,于1995年8月20日获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蓝天公司于1997年7月15日将该实用新型专利权转让给内江市科源光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光公司)。1998年4月8日,科光公司经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为科源公司。科源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交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1999年2月14日,经中国专利局核准并公告在第十五卷第二十八号实用新型专利公报上,科源公司为ZL(略).1专利权的所有人。在专利权变更公告前,科源公司就发现南方公司销售的“X射线机透视拍片交换机构”(其产品名称为自动点片)与科源公司的专利产品在设计原理、产品形状、结构及其结合等方面相同。科源公司成为专利权人后,多次通过各种渠道要求南方公司停止侵权,但南方公司不予理睬。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南方公司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原告科源公司为证明其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1999年4月28日内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科源公司颁发的变更名称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该执照载明:成立日期为1995年12月22日。

原告科源公司为证明被告南方公司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向本院提交了以下几个证据:

2.1996年10月30日南方公司“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南方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

4.南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履某表。

5.南方公司验资资本额。

6.新办企业出资额明细表。

7.1996年11月2日股东决议。

8.1996年10月3日选举证明。

原告科源公司为证明其拥有ZL(略).1实用新型专利及该专利的有效性,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9.1997年7月15日蓝天公司和科光公司签订的“专利权转让合同”。

10.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统一简称中国专利局)“专利登记簿副本”。

11.1995年10月4日公告的ZL(略).1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

12.1999年7月14日ZL(略).1实用新型专利公报。

13.2000年2月21日中国专利局专利收费收据。

原告科源公司为证明南方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侵权,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4.南方公司(略)型医用X线机遥控摇篮隔室系统产品说明书。其中包括“计算机程序控制自动点片装置”。

15.2000年3月10日科源公司代理人王正中、张某甲就南方公司销售给金堂县中医院、新都县中医院点片设备进行调查取证的调查说明及彩照35张。

休庭后,法院要求科源公司向本院提交科源公司专利技术特征和南方公司生产产品的技术特征对比表,科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6.2000年7月3日科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技术特征对比”。

原告科源公司为证明其生产的产品是经有关部门批准,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7.1999年6月21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科源公司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川药器监试字(99)第(略)号]。

18.1999年6月21日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科源公司颁发的“医疗器械产品生产制造认可表”。

19.科源公司“医用X射线自动点片摄影装置使用说明书”。

科源公司根据庭审情况,为证明蓝天公司向其转让专利时,提供的样机情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20.周某某于2000年6月20日出具的“周某某诉讼”及照片。

被告南方公司辩称,南方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必须审查科源公司的专利文件在独立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或者等同技术特征是否都出现在被指控侵权的产品中。南方公司生产的产品未采用科源公司专利的设计方案,缺少必要的技术特征。科源公司、南方公司和原专利权人蓝天公司均未实施该专利技术,故科源公司的诉讼理由在事实上不能成立;南方公司系专利发明人陈某某出资创办。1994年6月,蓝天公司与专利发明人陈某某书面约定:陈某某因故离开蓝天公司,享有以自己名义另行组织生产该(专利)产品的权力,但无权转让出售专利权。按此规定,专利发明人陈某某及南方公司享有本专利的使用权。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科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南方公司为证明所陈某的事实及支持其主张,举出如下证据:

1.南方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南方公司生产产品图纸。

3.1994年6月8日蓝天公司与陈某某等三位专利发明人签订的“协议书”。

4.转让股金协议书5份。

5.2000年5月11日四川省专利管理局给内江市专利局《关于请求对南方公司“自动点片装置”进行侵权鉴定的请示》的复函。

6.特征比较表、横向传动机构部件比较表、横向传动机构连接关系比较表和横向传动机构运动原理比较表。

7.95年版《中国处理专利纠纷案例选编》一书中案例“专利权人不能指控他人利用其专利申请日前的公知技术生产产品的行为是侵权专利权”。

8.1993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均拥有专利权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庭审中,科源公司和南方公司一致认可的事实是:

南方公司生产被控告侵权产品“计算机程序控制自动点片装置”的技术特征为:X向用的是传动齿形带,使用步进电机驱动;Y向是由步进电机驱动丝杆传动。

根据原告起诉和被告答辩,当事人各方对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南方公司生产的被控告侵权产品是否构成对科源公司持有的ZL(略).1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经本院组织证据交换和庭审质证,南方公司对科源公司举出的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6、证据7、证据8、证据9、证据10、证据11、证据12、证据13、证据14、证据17、证据18、证据19不持异议;对科源公司举出的证据15的真实性、客观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该份证据的生产日期和产品状态不清,不能作为本案要求南方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证据;对科源公司举出的证据20的真实性。客观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该证据证明的是蓝天公司转让专利时提供的样机,与本案无直接关系,故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科源公司对南方公司举出的证据1、证据2、证据7、证据8不持异议。科源公司对南方公司举出的证据3、证据4的真实性持有异议;对证据5、证据6的真实性、客观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对双方陈某一致的事实和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因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应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本院认为,科源公司举出的证据15,因该证据不能证明机器的购买时间,故不能作为本案赔偿经济损失的证据;科源公司举出的证据20,因该证据不能用于侵权产品的对比,故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南方公司举出的证据3、证据4,证明陈某某对该专利有使用权,因科源公司持有异议,因该几份证据属利害关系人之间签订的,南方公司无其他新的证据证明,故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南方公司提交的证据5,因科源公司持有异议,因本案是否构成侵权,由人民法院根据庭审的事实进行认定,故该证据不能作为本案定案的证据;南方公司提交的证据6,虽然科源公司持有异议,但该证据与科源公司提交的证据16,各自阐述了技术特征对比的观点,本院应综合全案,同时参照双方的异议点进行认定。

本院根据本案的上述有效证据认定以下事实:

一、1994年9月16日,蓝天公司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一种X射线机透视拍片交换机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申请号为(略).1。中国专利局于1995年8月20日授予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ZL(略).1。1997年7月15日,蓝天公司和科光公司签订了专利权转让合同。该合同约定:蓝天公司将其拥有的ZL(略).1实用新型专利无偿转让给科光公司;经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合同正式生效。合同签订后,中国专利局于1999年7月14日在实用新型专利公报中著录项目变更上载明:专利权人变更前为蓝天公司,变更后为科源公司。

二、ZL(略).1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中载明:现在所使用的诊断用X射线机的切换、分片及给出光指令、回片等动作时,均由交换机构中的限位开关给出,但由于其本身结构复杂,传动不灵活,加之传动方式易产生传动误差,动作精度不高,导致其动作难于到位准确,易产生故障,从而使其工作难于达到理想效果。该专利的发明目的是克服上述缺点,提供一种采用步进电机做传动动力,以滚动丝杆直驱传动方式的X射线机透视拍片交换机构。为实现这一目的,该专利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为:一种X射线机透视拍片交换机构,主要由盒盘机构(1),夹持机构(2),横向传动机构(3),纵向传动机构(4),影像增强器(5)和交换总成机构(6)组成。其特征在于,在纵向传动机构(4)和横向传动机构(3)的一端分别有用作传动动力的Y向步进电机(18)和X向步进电机(14),在纵向传动机构(4)和横向传动机构(3)的Y向直线轴承(21)和X向直接轴承(16)的中间位置上有以直驱传动方式运动的Y向送进滚珠丝杆(20)和X向送进滚珠丝杆(17)。

由说明书对该权利要求的内容以及相关的工作过程所作的说明和解释可以看出,实现其发明目的专利技术方案是在未改变现有X射线机透视拍片交换结构和工作原理,即由盒盘机构(1),夹持机构(2),横向传动机构(3),纵向传动机构(4),影像增强器(5)和交换总成机构(6)组成的结构设置方式的基础上,对其中的部分结构进行了改进。该专利的发明点表现在对现有上述机构中的横向和纵向两个方向上作为传动动力源的驱动机构及其传动机构的改进,具体归纳为八.在横向传动机构(3)中,由设置于其一端用作传动动力的X向步进电机(14),经X向直线轴承(16)中间位置上以直驱传动方式运动的X向送进滚珠丝杆(17)进行传动;B.在纵向传动机构(4)中,由设置于其一端用作传动动力的Y向步进电机(18),经Y向直线轴承(21)中间位置上以直驱传动方式运动的Y向送进滚珠丝杆(20)进行传动。

上述改进机构的工作方式,该专利说明书的记载为:操作医生根据拍片需要,分别发出对横向和纵向两个方向的传动机构启动程序指令后,X向步进电机(14)和Y向步进电机(18)各自相应传动,分别带动X向送进滚珠丝杆(17)和Y向送进滚珠丝杆(20)直驱传动,夹持机构(2)和盒盘机构(1)分别在横向方向上和纵向方向上运动至按需要所指定的拍片位置处。

该专利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所具有的技术效果,其说明书中载明:(1)用步进电机作传动动力,能使整个装置动作时更加准确到位,并能满足自动化和程序化的要求;(2)以滚珠丝杆直驱传动方式代替链条或齿带传动方式,减少了传动过程中的误差,能准确地传递电机发出的运动指令和反馈移动信息;(3)整个装置结构紧凑,设计合理。

南方公司生产的“计算机程序控制自动点片装置”的结构是由盒盘机构(1′),夹持机构(2′),横向传动机构(3′),纵向传动机构(4′),影像增强器(5′)和交换总成机构(6′)组成。其中盒盘机构(1′)、夹持机构(2′)、影像增强器(5′)和交换总成机构(6′)几部分与现有同类装置的相应部分相同,不同的在于横向传动机构(3′)和纵向传动机构(4′)两部分。其中:A.在横向传动机构(3′)中,由设置于其一端用作传动动力的X向步进电机(14′),按现有的传动方式,即由固定于电机轴上的主动齿带轮和若干传动齿带轮,经与之配合的闭合环状齿带进行传动,盒盘机构(1′)通过连接件与该齿带连接;B.在纵向传动机构(4′)中,由设置于其一端用作传动动力的Y向步进电机(18′),经变速机构由Y向设置的普通丝杆一螺母传动机构传动,夹持机构(2′)与该传动机构中的螺母直接连接。

南方公司产品的工作方式是:由X向步进电机(14′),经固定连接于其电机轴上的主动齿带轮,在若干传动齿带轮的配合下,带动闭合环状的齿带传动,并带动与齿带连接的盒盘机构(1′)在横向方向上作左右运动;由Y向步进电机(18′)经变速机构驱动Y向设置的丝杆转动,从而使与之配合的螺母在丝杆上作上下运动,并带动其所连接的夹持机构(2′)在纵向方向上做上下运动。

本院认为,(一)科源公司经蓝天公司合法转让,依法享有ZL(略).1实用新型专利权,是ZL(略).1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

(二)南方公司被指控“计算机程序控制自动点片装置”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应该看该产品是否落入科源公司持有的ZL(略).1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内。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59条规定:专利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科源公司针对现有同类产品中存在的问题而提出的其专利发明目的、为实现其发明目的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以及由该技术方案所产生并与其发明目的相一致的技术效果综合分析,该专利技术方案的发明点,是由包括(1)用步进电机替换现有技术中的普通电机作传动动力和(2)用相同形式的经直线轴承中间位置上以直驱传动方式运动的送进滚珠丝杆进行传动结构,同时分别替换现有技术中横向和纵向两个方向上的传动机构这两部分共同组成的整体结构完成的。由说明书对其技术方案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的记载和说明可以进一步明确:该两部分的改进在对其技术效果的贡献中,解决传动不灵活,减少传动中的误差,是占主要地位的技术措施;采用步进电机的这一改进,是能使其动作“更加”准确到位,因而是占次要地位的措施。

(四)科源公司持有的ZL(略).1实用新型专利,由于在其技术方案的改进中,在横向和纵向两个方向上分别以相同形式的直线轴承中间位置上以直驱传动方式运动的送进滚珠丝杆的传动机构,同时分别替换了在现有同类装置中的横向和纵向两个方向上的不同的传动机构,但在其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在使夹持机构(2)和盒盘机构(1)能分别实现在横向方向上和纵向方向上运动的传动连接中,尚缺少一些必要的连接关系和结构,在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中,也未作出清楚、明确的解释和说明。二是权利要求书所使用的如“直线轴承”等结构名称,是不规范的技术术语,而在专利说明书及其附图中,也未作出清楚、明确的定义和解释、说明。这两个问题使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对其技术方案的具体理解和实现上造成困难。

(五)南方公司生产的“计算机程序控制自动点片装置”技术结构与科源公司持有的ZL(略).1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对比,其主要异同表现为:1.装置中的盒盘机构(1和1′),夹持机构(2和2′),影像增强器(5和5′)和交换总成机构(6和6′)几部分相同,且均与现有同类装置的相应部分相同,均为沿用的现有技术结构。2.在横向传动机构中,二者均设置于其一端用作传动动力的X步进电机(14和14′)是相同的,但在其所连接和驱动的传动机构中,专利技术方案是经在X向直线轴承(16)中间位置上直驱传动方式运动的X向送进滚珠丝杆(17)进行传动,南方公司产品采用的是现有的传动结构方式,即是由固定连接于电机轴上的主动齿带轮和若干传动齿带轮带动与之配合的闭合环状齿带进行传动的结构。此两者在传动结构的分类上是属于两种不同的类型;同时,南方公司产品采用的是已为该专利明确提出因具有不足而被其替换了的现有技术的结构形式,即该替换正是体现科源公司专利的一个主要发明点所在的改进之处。3.在纵向传动机构中,二者均设置于一端用作传动动力的Y向步进电机(18与18′)是相同的;专利技术方案中经变速机构由Y向设置的以直驱传动方式运动的Y向送进滚珠丝杆(20)进行传动,被告产品采用的普通丝杆一螺母传动机构进行传动,二者的传动结构均属于以相同方式工作的螺旋传动结构类型,差别是在摩擦性质上,专利的结构形式属于滚动螺旋,南方公司的结构形式属于滑动螺旋,其在各自装置中的设置方式相同,并能具有基本相同的技术效果,主要差别在于专利的结构形式能具有相对较高的定位精度,因此,这两种传动结构形式虽不完全相同,但应认定是属于相等同的结构形式。

综上所述,由于南方公司生产的“计算机程序控制自动点片装置”的技术结构并未完全覆盖科源公司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而其与专利技术方案的差别之处却又正是科源公司在专利中为其发明目的所指,和体现其主要发明点之一而明确提出进行替换的现有的齿带传动结构,因而该齿带传动结构应排除在其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外,故被告的产品结构并未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内江市科源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元,陪审员费500元,共计4010元,由内江市科源医疗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洪

代理审判员黄勇

陪审员濮家蔚

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辛志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