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奚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奚某,1999年3月因吸毒被收容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01年2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于2010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某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某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奚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某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奚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间,被告人奚某先后两次在本市杨某区X村X号X室住处,容留王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0年2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奚某在其住处,容留王某、陆某甲等人共同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事后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奚某的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请对被告人奚某予以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陆某乙证言及尿检报告单,证人杨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某分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案发现场、吸毒工具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杨某分局四平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奚某的尿检报告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奚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因奚某愿认罪,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酌情对奚某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奚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4日起至2010年8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吸毒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敏

书记员孙斯汀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他人 吸毒 容留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4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