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A服装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区××路××号,主要经营地上海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a,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a,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羊绒织造有限公司,注册地××省××市××号,主要经营地××省××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a,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于2009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A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B羊绒织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杨琼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A服装有限公司诉称,2008年,原、被告陆续签订了几份面料合同及加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揽加工被告指定的各款号服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各项义务,但被告却未能按约支付加工费,现尚欠加工费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84,000元至今未付,故要求被告支付加工费84,000元。
被告B羊绒织造有限公司辩称,对于欠款事实和欠款金额无异议,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B羊绒织造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上海A服装有限公司加工费84,000元。该款由被告B羊绒织造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30日及同年2月8日前各支付给原告上海A服装有限公司42,000元,若被告B羊绒织造有限公司有一期未能按时支付,原告上海A服装有限公司有权对余款一并申请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50元,由被告B羊绒织造有限公司负担,该款于2010年1月13日直接支付给原告上海A服装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杨琼
书记员汤晓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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