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郁某,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中国某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周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09年2月起至2009年11月止的某通信费用合计人民币6,103元。经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略)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本案在(略)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某给付原告中国某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自2009年2月起至2009年11月止的某通信费用合计人民币6,103元(给付方式:于2010年3月22日给付1,500元(已付),于2010年4月20日前给付1,500元,于2010年5月20日前给付1,500元,于2010年6月20日前给付1,603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某负担(已付)。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红军
书记员陆求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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