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A电缆有限公司诉上海B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A电缆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a,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B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A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B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锋独任审判。因无法向被告直接或邮寄送达诉讼文书,故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上海A电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a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B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A电缆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4月7日,原、被告签订合作意向书,该意向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完成C线材产品O××的生产、包装及发货,被告应在收货后90天内结清款项,并约定若发生争议,由各自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后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多次为被告提供相关线缆的生产、包装及发货,但被告并未按约支付相应款项。原告曾就被告拖欠的款项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一直推诿搪塞,只在原告催讨后支付了少量款项,至今被告仍拖欠承揽费用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150,557元没有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承揽款150,557元并支付迟延付款利息至判决生效止,暂计算为16,650元。(按年利率5.31%计算,每日为22.20元,暂自2007年7月11日计算至2009年8月31日)。诉讼中,原告明确利息损失赔偿以150,557元为本金,自2007年10月11日起算。

原告上海A电缆有限公司为此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2009年8月3日的询证函一份,证明截止2009年8月3日被告确认尚欠原告款项为150,557元。

2、2006年4月7日原、被告签订的合作意向书一份,证明被告授权原告生产线材,意向书中约定在发正式订单后支x%款项,货到后90天结清剩余款项。

3、2006年5月15日-2007年7月11日原告开具给被告的增值税发票一组共计二十四份,金额合计为3,417,760元,证明原告已经向被告开具全部的增值税发票。

4、付款凭证一组,证明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款项合计3,266,185元。

被告上海B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

鉴于被告上海B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上海A电缆有限公司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合作意向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依法成立,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合同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现原告已经按照被告的要求完成了定作物的制作,并且已经全部交付给被告,且原告已开具全部的增值税发票给被告,然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仍拖欠原告部分定作款未付。结合本案被告业已确认了尚欠原告的定作款金额,故被告理应按约支付尚欠的定作款。基于被告未能按照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款项给原告,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违约,且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相应的损失,原告据此向被告主张赔偿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B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上海A电缆有限公司定作款150,557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以150,557元为本金,自2007年10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4.14元,财产保全费1,356.03元,合计5,000.17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祺

审判员刘锋

代理审判员陈秀芬

书记员沈春燕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