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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巩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巩某某,又名巩某军,男,汉族,生于1964年11月1日,陕西省洋县人,身份证号码:x,小学文化,家住(略),无业。1983年因犯惯窃罪、流氓罪、诈骗罪被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1994年9月被假释;1996年11月6日因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被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99年12月减刑释放。2009年9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洋县看守所。

洋县人民检察院以洋检公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巩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洋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亚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巩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7年7月,被告人巩某某以开发房地基为名,分别骗得县XX办干部XXX现金x元、骗得XX镇XX村村民XXX现金x元、骗得县城XXX现金x元。同期,巩某某以为XXX之女XX介绍工作为由骗得XXX现金x元。巩某某所骗上述现金全部用于赌博。

2009年7月至8月,被告人巩某某以为XXX介绍工作为由,谎称自己做生意资金不足骗得XXX现金x元;巩某某以为XXX之子XX介绍工作为由,谎称自己做生意手头紧张骗得XXX现金x元。巩某某所骗上述现金全部挥霍。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受害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被告人巩某某之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巩某某辩称,自己从XXX和XXX处拿的钱属于借贷关系,不属于诈骗。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余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6月一天,被告人巩某某在洋县XX小区附近处吃饭时认识了同来吃饭的被害人XX办干部XXX,在闲谈中XXX表示想在巩某槽村购买地皮修房,双方互留了电话号码,此后双方保持电话联系。之后巩某某电话告知XXX去看修房地皮,XXX同单位的司机XX与巩某某一同看了巩某某所指给的巩某槽村中间一片种着玉米和豇豆的地,言称该地欲开发。后巩某某给XXX打电话告知因为地皮涉及其他农户,让XXX给拿出x元和村上协调关系。当天下午巩某某约XXX、XXX等人在洋县天伦食府吃饭,XXX把x元交给巩某某。吃饭途中,XXX问XXX村里是不是有地皮要开发,XXX回答“四组靠西有一片洼地,组上有意向想开发,村上还没有研究哩,具体由组里决定。”此后,巩某某又给XXX打电话,称“人家组上有意向开发,但是要先交钱哩,不然到时候把这事失误了。”XXX遂在7月21日同XX一起在巩某槽村口将x元交给巩某某。巩某给XXX办理此事。2008年农历正月初一,XXX找到巩某某,巩某应在正月初四把款归还XXX,逾期巩某归还。巩某某所得赃款全部用于赌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①被告人巩某某供述,证实自己在2007年6月认识了XXX办人员XXX,XXX说想在巩某槽村买点地皮。后自己就找到村主任XXX,XXX说等组织上定下来再说。此后自己多次请XXX等人吃饭,XXX答复等定下来才能决定。之后自己给XXX打电话,告知房地基的事要和村上协调关系,让XXX给自己拿了x元。过后又以交定金名义让XXX交给自己x元,是XXX帮忙打的条据自己签的字。拿到这些钱之后到西乡赌博全部输光了,并未给XXX联系地基,到腊月底XXX和XXX在汉中找到自己,自己没有钱就给打个条据言明正月初四还款,实际是个缓兵之计,初三就从汉中走了。②被害人XXX陈述,证实在2007年认识了巩某某,听他说有房地基要卖,就互留了电话号码。过了几天,自己就和同单位司机XX去看了巩某某所指的地方。此后巩某某打电话说为了地基的事要请村上干部吃饭,在吃饭时从村主任XXX处得知村上开发的事未定。2007年7月,巩某某以要和村上协调关系为由让交给他款x元。7月21日,巩某某以上次交钱不够为由,让再交x元,还给打了收据。事后得知巩某某并没有将此钱交给村上,村上对该片土地也未开发。后在汉中找到巩某某,巩某某给打了个总条据,以后就联系不上了。③证人XXX(退休干部)证实,听到XXX委托巩某某买房地基之事,XXX给巩某某x元钱时自己在场,并帮忙打过条据。④证人XX(XXX办司机)证实,2007年7月的一天和XXX一同到巩某槽村口,XXX交给巩某某x元地基款。⑤证人XXX(系XX村村主任)证实,本村X组是有一片土地想开发,但还没有研究,具体由组上决定。自己并未对巩某某承诺过本村X组的土地由巩某某开发。村上也没有委托巩某某收地基款。⑥证人XX(系XX村支部书记)证实,村上2007年以来并未在四组搞房地产开发,巩某某从未向自己提过XX几个人在本村购买地基的事,村组并未委托巩某某对外联系开发房地基。⑦证人XXX(XX村X组组长)证实,本组有片地想开发但未实施,巩某某并未找过自己,也没有托别人联系购买地皮。⑧证人XXX(XXX村X组农民)证实,村组并未委托巩某某开发四组的土地。⑨证人XXX(系巩某某之妻)证实,2007年腊月底XXX几个人到汉中自己租住的房子里找巩某某,听说是为了买房地基给过巩某某钱,巩某某给XXX打了一张x元的条据,到初四早上他就跑了。⑩证人XXX(XXX主任)证实,巩某某在2007年6、7月份以出卖地基为由骗过自己的钱。⑾证人XXX(系XXX村X组农民)证实,2007年7、8月份自己在西乡县的赌博摊上看见过巩某某,他参赌了三、四天,输了十几万元。⑿被告人巩某某年籍证明,证实巩某某作案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⒀巩某某给XXX出具的收条,证实巩某某从XXX处得款的事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二)2007年7月份一天,被告人巩某某在买砖时遇见了被害人XXX,告知XXX自己在巩某槽村购买了16间地基,准备打好地基后对外开发。之后XXX打电话告知巩某某说自己的妹妹想买两间地基,想看一下地方,巩某某便带XXX去巩某槽村看了一片玉米地,并商谈了地价,后巩某某与XXX在吃饭途中,巩某某问XXX“人家都把钱交了,你咋办呀”。第二天(7月22日)XXX和其妻取来现金x元交给了巩某某,要求买两间地皮,巩某某收钱后让XXX帮忙打了条子,自己在上面签了字。事后,被告人未给XXX办理购买地基之事。2008年农历正月初一,XXX在汉中巩某某租住的房子里找到巩某某,巩某某答应还款,后离开居住地。巩某某所得赃款全部用于赌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①被告人巩某某供述,证实2007年7月一天,自己在贯溪龙泉砖厂买砖时遇见了XXX,告知XXX自己在本村购买了16间地基准备开发。过了几天XXX说他妹妹想要两间地皮,后自己把XXX领去看了一片玉米地。几天后XXX给自己预交了x元,自己让XXX打的收据自己签的字,村组并未委托自己开发地基,收取XXX的钱用于赌博了。②被害人XX耎龀ぃ抵允鹤图」盗舷趵O关系,2007年曾听巩某某说在村上买了16间房地基,并问我要不要。后在一起吃饭时巩某某还问我说人家都把钱交了,你咋办呀此后我就将x元交给巩某某。之后就找不到巩某某。③证人XXX(XX干部)证实,2007年7月22日XXX和其妻给巩某某交了x元房地基钱,巩某某让自己让给打的条子由他签的字,当时出租车司机XXX也在场。④证人XXX(XX县人,出租车司机)证实在2007年」诹獍宰鹤黾獬底诔淦诩煸滋陈愿慌鲆⒏畲八忧芙还幸荒团乃值鹣倒撬四侨纤趵O。⑤证人XXX、XX、XXX、XXX证言均证实,村组并未委托巩某某在2007年开发该村X组的房地基。⑹巩某某给XXX出具的收条,证实巩某取XXX钱款的事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三)2007年7月份一天,被告人巩某某在洋县人XX门前打字复印部打印有关开发地基的资料时,复印部业主XXX问是否还有房地基,巩某某让XXX找XXX联系。XXX的丈夫XXX向其妻哥XXX询问此事时被巩某某得知,巩某某答应安排两间,并让把钱准备好过几天就给村上交。7月28日XXX给其妹XXX打电话说如果要地皮就给巩某某交钱。次日XXX、XXX夫妇拿了x元现金交给巩某某,巩某某出具了条据。巩某某得款后并未给XXX夫妇办理购买地基事宜,赃款全部用于赌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①被告人巩某某供述,证实2007年7月的一天在XXX处打印开发地基资料时,XXX问还有地基吧,自己说有哩。几天后XXX的丈夫XXX说想要地基,自己答应给安排两间,让把钱准备好。后XXX夫妇交来x元地基款,自己把钱收下后让XXX给打了收条,后将款用于赌博了。②被害人XXX陈述,证实妻哥XXX给巩某某打工哩,听XXX说巩某某在搞房地产开发,还说要预交钱哩,自己就于2007年7月29日拿了x元交给巩某某。③被害人XXX陈述,证实2007年6、7月份见巩某某在打印修房合同,就问巩某某能给弄两间吧,他说让找我哥XXX。同年7月28日接到XXX电话说如果要地皮就交钱,7月29日就拿了x元交给巩某某。④证人XXX(XX干部)证实,2007年6月一天巩某某让自己给他开车,我妹夫XXX给我打电话问房地基之事时被巩某某听到,巩某某说给安排还让给准备钱。此后,我妹妹和XXX就把x元钱交给巩某某。⑤证人XXX(XX县人,出租车司机)证实,在2007年7月巩某某租自己车期间,巩某某曾在巩某槽村口接受过XXX的妹妹和妹夫的x元现金。⑥证人XXX、XXX、XXX、XXX均证实,村组并未委托巩某某在2007年开发该村X组的房地基。⑦巩某某给XXX出具的收条,证实被告人收取XXX钱款的事实。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四)2007年7月份一天,被告人巩某某在吃饭时闻听同村的XXX提及女儿x年参加招教考试未考过的事情,巩某某就和在座的XXX说起此事,并提出让洋县XX办干部XXX给张娜办此事。后巩某某欲参赌无款,即找到XXX以要给XX办招教的事让XXX先给拿点钱,XXX交给巩某某现金5000元。同年8月份一天,巩某某又在洋县老年公寓工地找到XXX,以办事钱不够为由再次要钱,XXX又交给巩某某8000元现金。2007年招教考试的前一天,巩某某在汉中长青大酒店授意女青年XX(又名XX)给XXX打电话问XX的考号和考场,并说“她是市教育局局长的秘书,现在和巩某某联系不上,你找一下巩某某,就是为XX的事请。”打完电话巩某某就回到洋县找到XXX,以为XX办事钱不够再次要钱,XXX和其妻又将6000元交给巩某某。此后巩某某将手机更换号码,再未与XXX联系。巩某某先后骗得x元,用于赌博、请客等。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①被告人巩某某供述,2007年7月份在天伦食府吃饭时同村的XXX说起他女儿XX参加招教考试没有考过的事情,他说自愿出钱让我把招教的事情给办好。后因去参赌无钱,就想到以给XXX女儿办事为由向XXX要钱,XXX拿了5000元给自己,自己把钱拿到城固赌博花完了。又过了一段时间,自己又以为XX的事为由又让XXX拿了8000元,拿到钱后赌博把钱用了。招教考试的前一天,自己在汉中长青大酒店授意飞飞(化名)给XXX打电话问XX的考号和考场,当天回到洋县找到XXX说给他女办事钱不够,XXX又给自己6000元。当天下午自己就把手机号换了,再没有和XXX联系过。这些钱自己赌博,请客用了,未给XX办理招考之事。②被害人XXX陈述,证实巩某某在天伦食府吃饭时自己说起女儿XX招教的事情,巩某某说事情包在他身上,还指着XXX说这人是教育局的。后来巩某某对自己说XX的事找XXX贤肯定能办好,但要花钱哩,让给他拿5000元。2007年8月一天巩某某和他的司机在老年公寓工地找到自己说给XX办事还需要8000元,自己就又给他取了8000元。8月26日招教的那天下午一点多,一个汉中口音的女子给自己打电话,自称是市教育局局长的秘书,让自己联系一下巩某某,当天下午巩某某找到自己又以办理招教为由让给他了6000元。之后就联系不上他了。③证人XXX(XXX之妻)证实,巩某某以为其女儿办招教为名从自己家中拿走x元,第一次和第三次给钱时自己均在场。④证人XX(又名XX、XX,洋县人,农民)证实,2007年在打牌时认识了巩某某,在2007年7、8月的一天自己和巩某某在汉中长青大酒店时,自己按巩某某的授意给XX家打电话,自称是市教育局局长的秘书,打电话时巩某某就站在自己跟前,用的是自己的小灵通。⑤证人XXX证实,2007年7月在和巩某某吃饭中,听巩某一个熟人的女儿要招教,自己在招教中并未答应给他人帮忙,也未收取过钱款。(6)证人XXX(XX村X组人)证实,自己与巩某某修房时有纠纷,后巩某某在天伦食府答谢自己时听到巩某某与XXX谈招教的事。⑧XX的户籍证明及照片,经巩某某辨认,证实照片上的人就是他认识的“飞飞”。⑨洋县人事局招教人员名单证实,2007年招教工作人员中没有XXX。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五)2009年7月份,被告人巩某某和刘军在黄某街收西瓜时认识了在XX镇XX街开理发店的XXX、XXX夫妇,后租住到XXX家中。在闲谈中,被告人巩某某对XXX夫妇说:“你们做这理发店生意很辛苦,我准备到西安发展呀,不如让XXX和我到西安去。”XXX说:“那你看你老哥能干点啥”,巩某某说:“他跟我不一样,最多每月给他2000元。”XXX就让巩某某帮忙联系一下。同年7月25日,被告人巩某某告知XXX工作已联系好了,在西安森林公园上班,每月包吃包住2000元,从即日起就算上班了。随后又对XXX说到西安去发展要大量资金,自己手头不方便,让XXX借给他x元。并约定了借期和利息,XXX即取了自己的存款x元,又在黄某街XX处借得x元,将共计x元交给被告人巩某某。此后,被告人巩某某便带着其妻、儿子和XXX到了西安,次日巩某某带着XXX约上自己认识的杨XX等人一起到杨陵看了杨XX承包的沙场,巩某某对XXX说以后让XXX来经管沙场。杨XX说自己在秦岭森林公园避暑山庄经营的有餐饮部,提出巩某某如果有兴趣可以去看看,但双方再未有联系。后巩某某回到洋县,约上朋友蒙XX与XXX在洋县、勉县等地看他人饲养的娃娃鱼。在此期间被告人巩某某给了x元,称是西安杨总(即杨XX)给发的工资。之后巩某某称自己已和黄某县的老板已签好了买卖娃娃鱼的合同,对方要的娃娃鱼多,自己手头资金不足,让XXX再借给他x元,XXX即将自己的存款x元取出交给巩某某,随后巩某某、XXX和蒙XX一起又去勉县看他人饲养的娃娃鱼。巩某某又让XXX和蒙XX在洋县招服务员。后被告人巩某某又以自己的提包在西安被人偷走,身无分文,让XXX再借给他6000元,XXX便按巩某某所提供的账户打款6000元现金。同年8月下旬一天,被告人巩某某到XXX家,称自己是被洋县公安局的人抓住后假借买烟跑出来的,身无分文,让XXX再借给他4000元,XXX就又将4000元现金交给巩某某。之后被告人巩某某用黄某亮的出租车把XXX、蒙XX以及XXX招的服务员邓XX等人拉到西安,后再未与刘联系。被告人巩某某先后从XXX处骗得现金x元,全部用于挥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①被告人巩某某供述,证实2009年7月自己在XX街认识了XXX夫妇,并让XXX和他一同去西安发展,并对XXX说“给你联系到西安森林公园了,每月2000元工资,从今天开始就算正式上班了,我让你干啥你就干啥,其它事你就别问了。”此后自己以到西安发展资金不足为由借得XXX现金x元。过后我就带我妻子、儿子和XXX到西安见了杨XX、XXX以及XXX忠等人。从西安返回洋县后自己带XXX在汉中境内找娃娃鱼准备收购,由于没有收购的手续未收购,之后又以收购资金不足又借XXX现金x元。又让XXX从洋县找服务员准备到西安,以包被人偷了让XXX给打款,XXX就给我提供的卡上打了6000元。此后与XXX及他找的两个服务员一同上西安,同时骗XXX说自己是被公安局抓了借买烟跑出来的身无分文,就让XXX再给我了4000元。到西安住了几天后,自己就把手机换号,未联系XXX及同路来的人。②被害人XXX陈述,证实认识巩某某后他说在西安森林公园给我联系工作,月工资2000元。7月25日巩某某对我说从今天起开始跟他上班,其他事不要问。后巩某某说他搞了个金船让我借给他x元,我就把自己的存单放在XX处借了x元,又取了x元,共两万元交给巩某某。7月27日巩某某带着我和他妻子等人到了西安,次日又和两个姓杨的到杨陵看沙场。巩某某称自己是西安森林公园的餐厅总经理,一个姓杨的是公安厅退休的,另一个姓杨的是森林公园客房部经理。回洋县后,巩某着到处看娃娃鱼,但没有签合同,同时他还让给找服务员。巩某某给了我2000元,说是西安杨总给发的工资。后巩某某说娃娃鱼生意已经谈好了,又说缺乏资金向我借了x元。几天后巩某某在西安电话告知说他包被人偷了,让我给打点钱,我就借了x元按他说的账号打了过去。8月22日巩某某说准备拉娃娃鱼被洋县公安局的人弄住了,自己跑出来,身上没有钱,让我给搞4000元,我老婆就把收的计生款4000元交给他。之后巩某和我找的服务员一同上了西安,住了几天就找不到巩某某了。③证人XXX(XXX之妻)证实,XXX先后借给巩某某x元的事情自己知道,第一次x元打的有条子,第二次x元是用存单取的,第三次6000元是从XX处借的,第四次4000元是自己保管的村上的计划生育押金钱。④证人蒙XX(X县XX镇人,农民)证实,2009年8月的一天巩某某给自己打电话,说他在西安森林公园办了个餐厅,让我去给他管理。之后巩某某到黄某雇车把我和XXX以及招的两个服务员一同拉到西安,到西安后几天就找不到巩某某人了,也未见到巩某某办的餐厅。XX借给x元钱时自己也在场。⑤证人XX(洋县XX人)证实,2009年7、8月份XXX先后两次从自己处借钱,第一次用他的存单抵押借了x元,说是去西安森林公园呀,第二次从我这里借了6000元,在场人还有蒙XX。⑥证人XX(X县XX人,农民)证实,2009年8月份刘XXX介绍自己和女儿去西安餐厅当服务员,巩某某用一个人叫亮亮的人的车把我们拉到西安后,住了几天联系不上巩某某我们就回家了。⑦证人杨XX(西安XX村XXX负责人),证实2009年7、8月份自己通过XXX认识了巩某某,后XXX、巩某某及其妻、还有一个姓刘的来西安找自己,巩某某说他手里有四、五十万,想到西安发展。我就带他们去杨陵我承包的沙场看,并告诉巩某某如果有兴趣可以买个金船来淘金,当时巩某某连车都没有下,我就感觉巩某某没有诚意。我又对巩某某说我在西安森林公园开的避暑山庄带的有餐饮部,如果有兴趣可以承包给他。饭后巩某某就再也没有联系我。⑧证人黄XX(西安人,出租车司机)证实,2009年8月份巩某某包自己的车有一个月,在西安巩某某称自己在森林公园承包了个餐厅要回洋县招工。回洋县后见过XXX和蒙XX,后又于巩某路到勉县找娃娃鱼。从洋县把找下的服务员拉到西安后巩某某再未与他们联系。⑨证人XXX(黄XX之妻)证实,丈夫为巩某某跑车,巩某某称在森林公园包了个餐厅。⑩证人XXX(巩某某之兄)证实,巩某某在2009年8月的一天带着一个姓刘的和另一个人坐出租车来找自己,让给找点娃娃鱼,没有谈成。后来我按巩某某的要求给一个叫何伟的账上打了3000元钱。⑾证人XX(X县人)证实,2009年7月XXX带两个人在自己家看娃娃鱼,没有达成协议。自己的父亲还带他们到吴XX家去看过娃娃鱼。⑿证人吴XX(X县人)证实,XX的父亲带XXX、蒙XX来看娃娃鱼,因为他们没有手续就没有卖给他。⒀巩某某给XXX出具的借据,转账6000元的农行业务回单等证据,证实巩某某拿了XXX的钱款。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六)2009年8月,被告人巩某某到自己曾经服刑过的陕西省XX县XXX监狱,打听到到管教干部XXX的电话号码,后在西安找到XXX。在巩某某、XXX等人和XXX一起吃饭中,巩某某得知该XXX的儿子XX从西安外事学院毕业后在家待业,即称能通过在高管局工作的洋县人陈XX将XX安排到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工作。随后,巩某某又称自己做娃娃鱼生意手头资金紧张,让XXX借给他x元。XXX即从黄某县店头农行营业所给被告人巩某某提供的卡上打款x元,巩某某得款后,即离开西安与XXX失去联系,所得现金全部挥霍。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证实:①被告人巩某某供述,证实2009年7、8月份自己找到XX县XX监狱管教XXX,闲谈中得知XXX之子XX大学毕业还没有找到工作,便告知XXX自己认识洋县在高管局上班的陈XX,曾帮忙安排人到高速收费站工作。XXX便托自己给儿子安排工作,答应后自己给XXX打电话告知做娃娃鱼生意急用钱周转,向他借点钱。XXX就给自己的卡上打了x元。后来自己就把手机关了。陈XX的具体情况自己并不了解。②被害人XXX陈述,证实2009年8月份曾在XXX监狱服过刑的巩某某找到自己,巩某知其儿子XX没有工作就主动提出他有个邻居叫陈XX在高管局工作,他可以让此人给XX安排工作。后巩某某以做娃娃鱼生意缺乏资金为由向我借钱,我就给他提供的账号上打了x元,事后就找不到巩某某人了。③证人XXX(巩某某之妻)证实,自己在场听到巩某某提出让在高管局上班的洋县人陈XX给XXX儿子安排工作。后巩某某以自己名义开了个账户,让XXX给打了x元,为这事自己还给XXX老婆发短信道过谦。④证人黄XX(西安人,出租车司机)证实,在和XXX吃饭时巩某某说帮忙给XXX儿子在高管局找工作。⑤证人杨XX(黄XX之妻)证实在和巩某某吃饭中他说过让高管局的朋友给XXX儿子安排工作,巩某给那人打电话,但是明显听到是盲音,巩某乱说一通,我们意识到巩某装样子给我们看。⑥证人XXX(XX人)证实,在一起和XXX吃饭时,巩某某提出要把XXX的儿子帮忙安排到高管局工作。⑦陕西高速公路管理局证明,证实其单位没有陈XX此人。⑧洋县人民法院(1996)洋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巩某某在1983年和1996年两次被判刑的情况。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综上,被告人巩某某共诈骗作案六起,骗得现金人民币x元,数额巨大。

本院认为,被告人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为他人帮忙及自己做生意手头紧张为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x元,用于赌博和挥霍,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巩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巩某某辩解称其从XXX和XXX处得款六万元属借贷关系,不应认定为诈骗,经查,被告人巩某某以为XXX介绍工作,为XXX之子介绍工作为由,编造谎言,使被害人信以为真,并按被告人的要求如数交出财物,被告人得款后挥霍一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被告人巩某某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人巩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现再次犯诈骗罪,属情节特别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7)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巩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4日起至2021年9月2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巨惠荣

审判员杨睿

人民陪审员程云霞

二0一0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袁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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