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甲故意杀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曾用名陈X。

指定辩护人蒋宗玲,可以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柳市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1年6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丽娟、代理检察员杨某毅出庭支持公诉,辩护人蒋宗玲等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某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后,被告人陈某甲与妻子蓝某经常吵架,感情发生危机,被告人陈某甲由此与蓝某的家人产生矛盾并扬言要杀死他们全家人。2010年9月4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的岳某玉鲜艳与妻子蓝某回到鹿寨县X村查比屯被告人陈某甲家中,喊被告人陈某甲去办理离婚手续。被告人陈某甲因为气愤产生捅死玉鲜艳和蓝某的念头。当玉鲜艳与蓝某从被告人陈某甲家中走出后,被告人陈某甲从家中房间的衣柜顶拿了一把剥皮刀冲出门,在其家门前七、八米远的地某追上玉鲜艳,双手持刀朝玉鲜艳的右某部猛捅一刀。玉鲜艳被捅后跑进被告人陈某甲的姐陈某丁家倒在地某,后被抬到陈某丁家门前的晒坪上当场死亡。玉鲜艳被捅跑开后,被告人陈某甲转身去追撵蓝某,在陈某丁家门前的一乱草堆处追上蓝某时,持刀朝蓝某的臀部连捅四刀。被告人陈某甲的哥陈某丙、陈某乙看见后上前制止并报警。蓝某的妹蓝某梅闻讯赶到现某,被告人陈某甲看见后持刀又想捅蓝某梅,被陈某丙等制止。当日12时28分,被告人陈某甲在现某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法医鉴某、玉鲜艳系因被他人持锐器捅刺造成右某及肺动静脉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蓝某的伤构成轻伤。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出示和宣读了物证、书某、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某勘查笔录、鉴某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目无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甲犯罪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辩称,他没有讲过要杀死妻子蓝某全家,也没有捅死她的念头,也没有想再捅蓝某梅,真要捅,哥哥们也没有办法制止得了他。和岳某争吵所讲准备好棺材的话只是气话。捅完妻子后,看见岳某浑身是血出来,他就知道出事了,整个人也慌了,所以就在原地某候公安处理,没有跑离现某。当时持刀捅人是自己一时脑子发热才乱做出来的事,现某十分后悔,请求法院从轻处理。辩护人蒋宗玲提出,对公诉机关指控陈某甲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陈某甲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1、在本案中,陈某甲喊岳某准备棺材只是气话,是针对他的岳某讲要割他的头下来讲的,而且,他讲这个话距离案发已经有1个多月。本案只有陈某丙的证言证实案发时陈某甲讲要杀死你全家的话,但是,在现某的陈某丁等证人证言都没有证实这个问题。另外,基于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关系来看,一个是自己的岳某,一个是自己很爱的妻子,他不可能有杀害两人的主观故意。再从被告人的行为来看,他捅了一刀岳某玉鲜艳后,没有继续再捅,而是去捅自己的妻子臀部,被他哥制止后,他已经清醒,他的行为只是想伤害她们的,而不是要杀死她们。2、被告人陈某甲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陈某甲的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陈某甲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意识是临时而起,他的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希望法庭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后,被告人陈某甲与妻子蓝某经常吵架,感情发生危机,被告人陈某甲由此与蓝某的家人产生矛盾并曾扬言要杀死他们全家人。2010年9月4日12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的岳某玉鲜艳与妻子蓝某回到鹿寨县X村查比屯被告人陈某甲家中,催促被告人陈某甲同蓝某去办理离婚手续。被告人陈某甲为此而气愤,产生捅死王某艳和蓝某的念头。当玉鲜艳与蓝某从被告人陈某甲家中走出后,被告人陈某甲从家中房间的衣柜顶拿了一把剥皮刀冲出门,在其家门前七、八米远的地某追上玉鲜艳,双手持刀朝玉鲜艳的右某部猛捅一刀。玉鲜艳被捅后跑进被告人陈某甲的姐陈某丁家倒在地某,后被抬到陈某丁家门前的晒坪上当场死亡。玉鲜艳被捅跑开后,被告人陈某甲又去追撵蓝某,在陈某丁家门前的一乱草堆处追上蓝某,持刀朝蓝某的臀部连捅四刀。被告人陈某甲的哥陈某丙、陈某乙见状即上前喝止并报警,规劝被告人陈某甲不要乱来。被告人陈某甲听从了陈某丙等人的劝说,退在路旁蹲下,等候公安人员前来处理。当日12时28分左右,被告人陈某甲在现某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经法医鉴某、玉鲜艳系因被他人持锐器捅刺造成右某及肺动静脉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蓝某的伤构成轻伤。

以上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1.物证及相关提取、鉴某、辨认材料证实,公安机关在现某提取了被告人陈某甲作案使用的剥皮刀1把、刀鞘1个,物证已当庭出示,经过被告人陈某甲在公安机关及当庭辨认,被害人、现某目击证人在公安机关辨认,确认剥皮刀为被告人陈某甲使用的作案工具;在剥皮刀刀刃上提取到血痕检出混合斑基因型,该混合斑基因型可从死者玉鲜艳血痕和伤者蓝某血痕基因型找到来源。

案发当天陈某甲归案后,公安人员对其进行了身体检查,在其所穿T恤左口袋上、拖鞋左鞋面上、七分裤左大腿处提取到血痕,经检验,检出的基因型与死者玉鲜艳血痕基因型一致。

2.被害人蓝某陈某甲,2010年大概6、7月开始,蓝某因为丈夫陈某甲迷恋赌博等陋习而与他经常争吵,并发气离家。2010年9月3日陈某甲带女某到柳江基隆去找蓝某母亲玉鲜艳,通过玉鲜艳打电话给蓝某,要蓝某回鹿寨把两人的事情搞清楚(指办离婚手续)。9月4日蓝某从贺州回柳州,与母亲玉鲜艳、女某及外甥回到鹿寨后先去陈某甲的姐陈某丁家问她如何处理这事,后打算先去黄班屯其妹蓝某梅家。刚走出村口不远,陈某甲就打电话讲他到家了,蓝某、玉鲜艳等四人转回陈某甲家。陈某甲当时躺在房间的床铺上,蓝某没在进房间,站在房门口叫陈某甲去办离婚手续,然后转身走出屋外准备去陈某丁家,她是走往陈某丁屋背那条小路,女某和外甥跑在前面,母亲在其后面。当蓝某走到陈某丁家屋背转角那里时就听见母亲玉鲜艳在后面喊:“他拿刀来捅我了。”扭头见陈某甲手上拿了一把刀,母亲玉鲜艳往她这边方向跑。蓝某当时慌了也往前跑,后来其母亲跑往陈某丁家,陈某甲转拿刀追蓝某,蓝某跑到陈某丁牛栏前面不远的一个草堆时就跌在地某,陈某甲就拿刀朝其屁股、大腿处捅了三、四刀。蓝某被捅时见陈某丁和陈某丙把其母亲从陈某丁家里面抬出来放在阶梯下面的地某。后陈某丙、陈某乙就对陈某甲喊:“小松,你想怎样。”陈某甲才停手不捅蓝某了。蓝某马上跑过去搂着其母亲,见母亲嘴巴总吐血出来,地某也流有好多血。陈某甲拿着刀就蹲在路边那里。陈某甲还对蓝某讲:“我以前跟你们讲过了的。(指以前蓝某发气回娘家时陈某甲打电话给蓝某的父亲喊其准备好5副棺材)”。

蓝某还证实母亲玉鲜艳案发时上身穿一件碎花圆领短袖T恤,下身穿蓝某七分牛仔裤,脚穿一双蓝某拖鞋。蓝某穿一件白色有领T恤,深色运动裤,白色布鞋。陈某甲穿白色短袖有领T恤,黑色西裤,蓝某胶拖鞋。通过分别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的混杂辨认,被害人蓝某辨认出将其母亲捅死的人就是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通过对6张不同女某尸体照片的混杂辨认,被害人蓝某辨认出现某尸体就是其母亲玉鲜艳的尸体。通过对6把不同刀具的混杂辨认,被害人蓝某辨认出包括在现某提取的刀具在内的其中的2把剥皮刀是陈某甲作案时所使用的刀的类型。

3.证人陈某乙证实,2010年9月4日10点多钟,弟媳蓝某和她母亲、女某、外甥一起到陈某乙的姐陈某丁家,当时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几兄妹在场,大家聊了关于蓝某和弟弟陈某甲离婚的事,蓝某表示不愿再与陈某甲一起生活了。后蓝某讲和她母亲等人要去黄班屯她妹家,她们走了约半个小时,陈某乙突然听见门外传来一个女某的声音:“我挨捅了”,接着蓝某的女某其外甥跑进陈某丁家,后面蓝某的妈双手捂着肚子跑了进来,身上流了很多血,陈某乙马上冲出门口看是什么回事,陈某丙、陈某丁把蓝某母亲扶到门口外面的平地某她平躺着,陈某乙出到门口见蓝某捂着右某屁股拼命的想往陈某甲家方向走过来,陈某甲追在蓝某的后面,右某拿着一把沾满血的杀猪刀还想往蓝某的身上捅。陈某乙和陈某丙见状大声地某止,陈某丙边喊边冲上去隔住蓝某,不给陈某甲继续捅蓝某,陈某乙立即打110报警。陈某乙和陈某丙都喊陈某甲不要乱来,讲了一下陈某甲拿着那把刀就退到路边蹲了下来,他蹲下来后一直在讲“好、好”等等内容,意思是他就在那里没走了。陈某甲就蹲在那里直到公安赶到,命令其把刀(1)放下,并把他控制住。

通过分别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的混杂辨认,证人陈某乙辨认出将弟媳母亲捅死将弟媳捅伤的人就是其弟、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通过分别对10张不同女某照片的混杂辨认,证人陈某乙辨认出被犯罪嫌疑人陈某甲捅死的人就是陈某甲的岳某玉鲜艳。通过对6把不同刀具的混杂辨认,证人陈某乙辨认出包括在现某提取的刀具在内的其中的2把剥皮刀是陈某甲作案时所使用的刀的类型。

4.证人陈某丙证实,2010年9月3日晚,陈某丙接到三弟陈某乙的电话,要陈某丙第二天9时许过来一起劝劝小弟陈某甲。4日早上,陈某丙去到陈某甲家不见陈某甲,后去到其妹陈某丁家坐。过约1个小时,陈某乙也到陈某丁家坐。约11时许,陈某甲的老婆小兰(蓝某)、岳某、女某及一个小男孩也来到陈某丁家。他们聊天后问小兰是否还愿跟陈某甲生活,小兰讲死也不愿,要和陈某甲离婚。后小兰和她妈讲带那两个小孩去黄班屯。过了约半小时,陈某丙他们看见那两个小孩跑进陈某丁家,接着小兰的妈也跑到门口,身上泻出了很多血,他们就把她扶到门口外面的地某处躺着,见她身上的血一直不停的流,陈某丙就喊陈某乙打120。接着陈某丙看见陈某甲右某拿着一把杀猪用的刮毛刀从陈某丁房子后屋水沟边追着小兰,小兰慢慢地某他们这边的方向跑,后陈某甲追到小兰,左手

抓小兰的头发,右某拿刀想捅小兰,陈某丙马上过去拦开他们,把小兰拉开,小兰就跑到她妈躺的地某看她妈。陈某丙就和陈某甲讲,先把刀放下,有事好好讲。陈某甲就蹲在路边,把刀放旁边,把刀壳丢在路边,他手上和刀上全部是血。陈某丙问陈某甲为何要捅小兰和他岳某,他讲他岳某喊小兰和他离婚,他早就喊小兰买好棺材等的,今天小兰刚好来找他离婚,他气不过就想把她们捅死。后陈某丙喊陈某甲蹲在原来的位置不动等公安机关的人,陈某甲讲他也不跑了,就在这等公安局的人来抓。过分把钟公安局的人来了,喊陈某甲把刀放下铐上手铐带走了。陈某丙就跑去看小兰的伤情,见她屁股被捅了约4刀,后医生把小兰带去医院。

通过分别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的混杂辨认,证人陈某丙辨认出将弟媳母亲捅死将弟媳捅伤的人就是其弟、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通过对6把不同刀具的混杂辨认,证人陈某丙辨认出包括在现某提取的刀具在内的其中的2把剥皮刀是陈某甲作案时所使用的刀的类型。

5.证人陈某丁证实,2010年3、4月间弟弟陈某甲赌钱输了,总和老婆蓝某吵架。9月3日晚9时多,蓝某的父亲打电话给陈某乙,讲蓝某9月4日10时回家,喊他们几兄妹做陈某甲夫妻的工作,劝他们和好。9月4日9时许,陈某丙、陈某乙一起到陈某丁家,10时许,蓝某和她妈、女某、外甥也一起到陈某丁家,蓝某还打电话给陈某甲喊他回家处理事情。陈某丁他们问蓝某是否还想与陈某甲一起生活,蓝某讲陈某甲又懒脾气又大,离婚算了。后蓝某和她妈、女某、侄儿去黄班屯她妹家,陈某丁他们在家等陈某甲回来。过约20分钟,陈某丁听见蓝某和她妈喊“救命”,蓝某的女某和外甥先跑进陈某丁家,接着蓝某的妈双手捂着肚子跑到门口大声喊“救命”,后慢慢的软在地某,全身是血。陈某乙马上打电话报警,陈某丁和陈某丙把蓝某的妈抬出房间平放在门口的地某上。陈某丁出门后见在牛栏附近蓝某双手捂着屁股往她们这边慢慢跑。陈某甲拿着一把沾满血的单刃尖刀在后面追。陈某丙和陈某乙马上大声地某陈某乙不要乱来,陈某丙还跑去隔开蓝某,和陈某甲讲话。蓝某就跑到陈某丁家门口抱着她妈哭。过一下陈某甲在离陈某丁家10多米远的草坪上蹲,手上拿着一把尖刀,双手和刀上全是血。陈某丙对陈某甲讲:“你这样做有什么用,不对的。”陈某甲大声的讲:“我就是这样做,我想不通,大不了填命,喊他们准备好五副棺材,我杀完他们一家。”过几分钟警察就把陈某甲铐走了。后120的车到了,讲蓝某的妈已死,把蓝某抬上车。还证实,陈某甲当时穿一件白色有领的短袖T恤,一条黑色七分裤子,一双蓝某拖鞋,衣服上有血。蓝某的的妈穿一件短袖T恤,衣领是皱皱的花纹,一条半截灰色牛仔裤,一双青色拖鞋。蓝某穿一件白色的短袖衬衣,蓝某的半截牛仔裤。

通过分别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的混杂辨认,证人陈某丁辨认出将弟媳母亲捅死将弟媳捅伤的人就是其弟、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通过分别对10张不同女某照片的混杂辨认,证人陈某丁辨认出被犯罪嫌疑人陈某甲捅死的人就是陈某甲的岳某玉鲜艳。通过对6把不同刀具的混杂辨认,证人陈某丁辨认出包括在现某提取的刀具在内的其中的2把剥皮刀是陈某甲作案时所使用的刀的类型。

6.证人蓝某荣(陈某甲的岳某,被害人玉鲜艳的丈夫)证实,案发前一天下午3时许,玉鲜艳打电话给蓝某荣,讲陈某甲带着女某陈某戊来柳州基隆出租屋找她,意思是要求他们做家长的帮劝蓝某回家,还讲陈某甲不给陈某戊吃饭,说要折磨死陈某戊。蓝某荣听后就担心,就打电话给陈某甲其中一个哥(手机(略))叫他们做哥的帮劝一下陈某甲不要再欺负蓝某了,把他们夫妻关系搞好来,不然他蓝某回去又被陈某甲欺负。陈某甲的哥就答应蓝某荣叫他放心送蓝某回来,陈某甲不会做对蓝某不利的事。蓝某荣就打电话给玉鲜艳,把陈某甲的哥的保证讲给她听,玉鲜艳才放心联系蓝某把她劝回鹿寨查比。还证实,近两个月来,陈某甲时不时打蓝某荣手机威胁他,每次都是喊打喊杀的,叫他们家准备好五副棺材等着。蓝某荣听女某她们讲,她们也接到过陈某甲威胁要杀他们全家的电话。

通过对现某尸体照片的辨认,证人蓝某荣辨认出现某尸体就是其妻子玉鲜艳的尸体。

7.证人蓝某梅(被害人蓝某的妹)证实,2010年9月4日11时多,蓝某梅接到母亲玉鲜艳的电话讲:“你姐夫总叫你姐回来离婚,我送你姐回来。”12时许又接到母亲的电话讲她到了。约半个小时后,蓝某梅去到其大姐家,发现某个人都没有。蓝某梅跑到陈某甲的姐的房子路口,见到陈某甲拿着一把宽刀刃带手柄的刀坐在路边,就喊到:“陈某甲你想怎样”这时见陈某甲的大哥身上有蛮多血,就意识到其姐或母亲被陈某甲捅伤了。陈某甲就讲:“你过来等下我连你一起捅。”陈某甲的三哥就叫蓝某梅快点走,讲他已打110了。陈某甲想过来捅蓝某梅,但被人拉着。蓝某梅就回黄班屯,后又回到查比屯,见其姐蓝某被抬上一辆救护车,母亲一身的血躺在地某,后才知道其母亲已经死了。蓝某梅去医院见蓝某臀部及大腿共被捅了4刀。陈某甲当时穿一件白色带领子的短袖T恤,一条到膝盖的深色裤子,蓝某梅当时穿着一件红的短袖T恤,一条黑色中裤,黑色拖鞋。还证实,陈某甲一直好吃懒做,经常打女某,案发前他拿蓝某的工资去赌,蓝某气不过就回忻城老家。陈某甲就一直打电话威胁蓝某梅家里人,叫蓝某梅的父亲买5副棺材等着,要把他家人全杀光。

通过分别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的混杂辨认,证人蓝某梅辨认出将其母亲捅死的人就是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通过分别对10张不同女某照片的混杂辨认,证人蓝某梅辨认出被犯罪嫌疑人陈某甲捅死的人就是其母亲玉鲜艳。通过对现某尸体照片及6张不同女某尸体照片的混杂辨认,证人蓝某梅辨认出现某尸体就是其母亲玉鲜艳的尸体。通过对6把不同刀具的混杂辨认,证人蓝某梅辨认出包括在现某提取的刀具在内的其中的2把剥皮刀是陈某甲作案时所使用的刀的类型。

8.证人罗文福(被害人蓝某的妹夫)证实,2010年9月4日12时许,陈某甲打电话给罗文福讲,“你喊蓝某梅来管我闲事嘛”,罗文福讲不关他的事就挂电话了。12时多,蓝某梅打罗文福手机讲,她妈被陈某甲拿刀捅死了,她姐也挨捅伤。后罗文福到查比屯见公安已抓获陈某甲,其岳某已死了。还证实,9月3日其岳某打电话讲,陈某甲带女某岳某那里,威胁其岳某喊蓝某出来,如不给蓝某跟其回去,就杀死其岳某娘去。

通过分别对10张不同男性照片的混杂辨认,证人罗文福辨认出将其岳某捅死的人就是犯罪嫌疑人陈某甲。通过对6张不同女某尸体照片的混杂辨认,证人罗文福辨认出现某尸体就是其岳某玉鲜艳的尸体。

9.证人陈某戊证实,父亲陈某甲捅伤母亲蓝某的前一天,陈某甲带陈某戊去柳州找蓝某,没有找见。第二天找见后陈某戊就和蓝某、外婆玉鲜艳还有表哥一起回鹿寨查比屯,陈某甲一个人搭车回来。陈某戊等4人回到查比屯就先到陈某丁家吃粥,后去黄班屯蓝某梅家。走到半路陈某甲打电话来她们就返回查比屯。回到家见父亲陈某甲躺在床上,陈某甲就问蓝某回了嘛,蓝某就讲回了。玉鲜艳就叫陈某戊及其表哥、蓝某一起去陈某丁家,陈某戊和其表哥走先,蓝某和玉鲜艳走后面,陈某戊走过陈某丁家屋背的墙角,蓝某走到墙角那里,玉鲜艳还在后面点,陈某戊就听见外婆玉鲜艳大声的喊,其回头见母亲蓝某往回头跑,还听见有人喊跑,就和表哥跑到姑妈陈某丁家里,过一下外婆玉鲜艳也跑到陈某丁家门口倒在那里,身上出了好多的血。其伯父和姑妈就把其外婆玉鲜艳抬出门口。陈某戊跟出去见母亲蓝某蹲在外婆玉鲜艳旁边哭。过一下公安来了,陈某戊见父亲陈某甲蹲在陈某丁家路边的电线杆旁,举着刀在头顶,刀是套在刀壳里面的。

10.证人黄献萍(该案120出诊的医生)证实,2010年9月4日12时29分左右,鹿寨县人民医院医生黄献萍、护士黄凤慧值班时接到110电话:查比屯有一捅伤病人,请马上出诊。12时31分黄献萍、黄凤慧到现某时110警车已停在那里,一农户门前仰躺着一中年女某,嘴里含有大把血,地某也有一大摊血。黄献萍、黄凤慧立即对其进行抢救,但心电图显示其已死亡,心电图显示的时间是12时38分。旁边一女某约20多岁,臀部被人捅了四、五刀,经询问伤者叫蓝某,死者是其母亲玉鲜艳,经对蓝某包扎、输液后拉回鹿寨县人民医院继续抢救。

11.现某勘查笔录、现某、现某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实,中心现某位于鹿寨县X村查比屯X号陈某丁家、查比屯X号陈某甲家门前至陈某丁家沿途有多处血迹、陈某丁家厨房门东面2.6米晒坪上见一具脚北头南仰卧的女某尸体等现某情况。公安机关在现某提取了9处血迹及蓝某女某胶拖鞋1双、黑色休闲裤1条,布鞋1双等物品。还证实公安机关通过身体检查提取了被害人蓝某左手中指血备检,以及在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当天提取其身上物品和所沾染的血痕的情况。

12.玉鲜艳的尸体检验报告书、照片及送达文书某明,①死亡原因:根据检验所见,死者右某部创口由后至前贯通至右某腔、右某,右某下叶创道贯通至肺门及肺根,创道内可见肺动脉、右某下肺静脉、右某、下叶支气管断裂,分析死者因系肺及肺动静脉破裂导致大量出血,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②致伤工具推断:死者背部创口创缘整齐,创壁平整创腔内无组织间桥,创角一印一锐,分析致伤工具应为单刃锐器。③结论:死者系因被他人持锐器捅刺造成右某及肺动静脉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该检验报告已于2010年9月5日通知被害人家属蓝某荣,9月19日通知被告人陈某甲。

13.蓝某的伤情检验鉴某报告书、照片及送达文书某明,蓝某臀部共有四处创口,所受损伤符合锐器所致损伤特征,损伤导致左右某部创口长度累计达20.0厘米,已构成轻伤。该报告书某于2010年9月19日通知被害人蓝某及被告人陈某甲。

14.法医DNA检验鉴某书某送达回证证明:①送检的嫌疑人陈某甲T恤左口袋上血痕、拖鞋左鞋面上血痕、七分裤左大腿处血痕、现某提取的5份血痕检出的基因型与死者玉鲜艳血痕基因型一致。②现某提取的2份血痕检出的基因型与伤者蓝某血痕基因型一致。③送检的剥皮刀刀刃上血痕、现某提取的1份血痕检出混合斑基因型,该混合斑基因型可从死者玉鲜艳血痕和伤者蓝某血痕基因型找到来源。④送检的嫌疑人陈某甲左手虎口处血痕、现某提取的1份血痕未获得STR分型。检验鉴某书某于2010年10月31日通知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蓝某、被告人陈某甲。

15.被告人供述、辨认和指认材料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因为婚姻家庭矛盾而于2010年9月4日持刀将岳某捅死、将妻子捅伤的犯罪经过。通过对6张不同女某尸体照片的混杂辨认,被告人陈某甲辨认出现某尸体就是其岳某玉鲜艳的尸体。通过对6张不同刀具的混杂辨认,陈某甲辨认出现某提取的剥皮刀就是其作案使用的刀具。通过分别对10张不同女某照片的混杂辨认,陈某甲辨认出其持刀捅伤的人就是其妻子蓝某,持刀捅死的人就是其岳某玉鲜艳。被告人陈某甲还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捅岳某玉鲜艳、妻子蓝某前拿刀的地某在鹿寨县X村查比屯其家中房间的衣柜顶;持刀捅岳某玉鲜艳的地某在其家门前七、八米远的地某;持刀捅妻子蓝某的地某在查比屯陈某丁家门前的一处乱草堆;持刀捅岳某玉鲜艳、妻子蓝某后蹲在地某等待民警前来处置的地某在陈某丁家门前的一处砖头堆。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时间、地某、手段、情节等,与上述被害人蓝某的陈某甲、现某目击证人证言、现某勘验检查情况、检验鉴某结论等相关证据之间均能吻合,以上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被告人陈某甲的犯罪事实。

16.公诉机关还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陈某甲、被害人玉鲜艳、蓝某的户籍材料等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宣读出示了被告人陈某甲的前科材料证明其前科情况;宣读出示了接处警材料、刑事案件立案受理材料等,证实公安机关办案程序合法以及被告人归案情况等;宣读出示了情况说明,对证人的姓名、凶器的称呼等相关情况作出了说明。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在蓝某的妹蓝某梅闻讯赶到现某后,持刀又想捅蓝某梅一节,陈某甲予以否认。根据现某证据,此节仅有个别证人证言有所提及,但证言间也不一致,故对此节本院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不能正确处理婚姻家庭矛盾,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陈某甲作案后听从亲友规劝,在原地某候公安人员前来处理,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陈某甲仅因家庭矛盾,即持具有较大杀伤力的刀具追捅被害人,其捅刺被害人玉鲜艳的部位为重要脏器集中所在的躯干,捅刺力度极大,已从后背贯通至右某壁,且其在刺中玉鲜艳后,仍继续追撵并连续捅刺另一被害人蓝某,均反映出被告人在行为当时具有明知可能造成他人死亡而不计后果的特征,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明显。故对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关于陈某甲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某被告人被亲友劝止后有所悔悟,立即停止行凶,在原地某候处理,具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本院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剥皮刀一把,予以没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斌

审判员方方

审判员岳某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某员陈某甲玲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0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