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邓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邓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法官华兵担任审判长,法官窦建新、王某号参加合议。本院于2011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被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被告李某代卖原告羽绒服欠原告货款33.13万元,于2009年4月8日出具欠条一份,后多次催要,被告拒绝给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33.13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

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33.13万元的货款是事实。

被告辩称:欠钱是事实,我也很想把钱还给原告,只是因为现在实在没有偿还能力。

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无异议。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形式合法,可以做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自认及以上采信的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李某代卖原告羽绒服,2009年4月8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33.13万元并立据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拖欠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代卖原告羽绒服并立据欠条,原、被告双方已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的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利息的支付时间应以原告向本院主张权利之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贷款利率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归还原告邓某货款33.13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贷款利率计算,自2011年3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本案受理费6270元,保全费217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华兵

审判员窦建新

审判员王某号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4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