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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宋某与河南省电力公司周口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周口供电公司)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某,女,1940年5月生。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宋某,男,21岁。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电力公司周口供电公司。

负责人:王某某,公司总经理。

陈某某、宋某与河南省电力公司周口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周口供电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5日作出的(2006)周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某某、宋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陈某某、宋某申请再审称,周口市人民政府注销陈某某、宋某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复议和诉讼期内不属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不能作为判决依据。

周口供电公司答辩称,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而且陈某某、宋某至今从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原判正确,陈某某、宋某再审申请不能成立,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陈某某、宋某国的有土地使用权证周口市人民政府注销后,陈某某、宋某国已不再享有土地使用权,陈某某、宋某国起诉周口供电公司侵权缺乏事实依据,原审判决驳回陈某某、宋某国的诉请并无不当。故申请再审人陈某某、宋某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某某、宋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代理审判员冯卫疆

代理审判员金立

二0一0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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