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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杜某某、李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李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绍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刘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5月11日,被告人杜某某、李某甲以李某乙十几年前偷自己家的牛为名,将李某乙带至李某甲的租住处逼问此事,李某乙说没有偷过李某甲家的牛,杜某某、李某甲就以“李某乙还有强奸幼女的事情怕去派出所”为要挟,伙同小伟(在逃)叫来一辆出租车将李某乙强行带至周口市扶沟县包屯派出所门口,被告人杜某某、李某甲以李某乙“不承认偷牛”就将其送进包屯派出所威逼李某乙,李某乙被迫承认参与了盗窃李某甲家的耕牛,并愿意拿出5000元钱了结此事,待回到许昌后,李某乙趁回家取钱之际躲开了杜某某、李某甲的控制,杜某某因找不到李某乙遂向公安机关举报李某乙系强奸幼女的逃犯,公安机关出警后经搜查亦未发现李某乙,后在邻居的报告下将已摔伤在邻居院内的李某乙抓获。经查,李某乙确系“猥亵儿童”案逃犯;另外李某甲家于1995年丢牛之后,已经通过中间人获得赔偿,且无证据证明当时李某乙参与盗窃李某甲家耕牛。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杜某某、李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杜某某、李某甲在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自己不是敲诈勒索。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杜某某主观上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向其要牛钱,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被告人之间只是协商如何向李某乙要牛钱,而不是商量如何敲诈,故被告人杜某某无罪。

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甲客观上认为李某乙偷她家的牛,只是向李某乙要自家牛的损失钱,不是非法侵占他人的财产,故不具有敲诈勒索罪的主观要件。且所要的牛钱并未超出损失范围,其行为也没有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故建议法庭宣告李某甲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11日,被告人杜某某、李某甲以李某乙十几年前偷自己家的牛为名,将李某乙带至李某甲的租住处逼问此事,李某乙说没有偷过李某甲家的牛,杜某某、李某甲就以“李某乙还有强奸幼女的事情怕去派出所”为要挟,伙同小伟(在逃)叫来一辆出租车将李某乙强行带至周口市扶沟县包屯派出所门口,被告人杜某某、李某甲以李某乙“不承认偷牛”就将其送进包屯派出所威逼李某乙,李某乙被迫承认参与了盗窃李某甲家的耕牛,并愿意拿出5000元钱了结此事,待回到许昌后,李某乙趁回家取钱之际躲开了杜某某、李某甲的控制,杜某某因找不到李某乙遂向公安机关举报李某乙系强奸幼女的逃犯,公安机关出警后经搜查亦未发现李某乙,后在邻居的报告下将已摔伤在邻居院内的李某乙抓获。经查,李某乙确系“猥亵儿童”案逃犯;另外李某甲家于1995年丢牛之后,已经通过中间人获得赔偿,且无证据证明当时李某乙参与盗窃李某甲家耕牛。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杜某某供述:2008年5月份,我妻子的姐姐李某甲给我说:“李某乙以前偷过咱家的牛,现在他在许昌打工哩,咱找着他问问这事叫他赔咱点钱。”我同意了,让她找着李某乙了给我打电话。2008年5月11日早上6点多,我接到李某甲的电话说她看到李某乙往河堤走了,让我赶紧过去。我就起床骑上摩托车来到新许路东头河堤上和李某甲会合。我撵上李某乙不让他走,我姐李某甲就拉着他大声说十来年前偷她家的牛,还有李某乙在村上强奸幼女的事,结果引来早上晨练的人围观。李某乙害怕了让回家说。我就让李某乙坐上我的摩托车,李某甲推着李某乙的自行车,我们三个一块到了李某甲在毓秀路魏庄的租房处(这里是个旅社),问李某乙是否偷了我岳父家的牛,他说没偷,我们正说着,在附近租房住的“小伟”来到我姐家,他也听到我和李某丽说李某乙偷我岳父家的牛并强奸幼女的事了。说了一会儿,李某甲出去了,我继续问李某乙是否偷我岳父家的牛,他不承认,我出去找李某甲商量咋办(屋子里只剩下“小伟”和李某乙),李某甲说:李某乙要是不承认,咱就把他拉到扶沟公安局,因为他身上有强奸幼女的事,一说拉他回扶沟他就害怕了,这事都能判他十来年哩。叫他拿钱他肯定得拿。我同意了就给开出租车的张会强打电话让他拉我们去扶沟。因为“小伟”没啥事,我就让他和我们一块去扶沟了。我们在路上一直问李某乙是否偷牛,他还是不承认,我又骂他。到扶沟县包屯派出所门外,我们继续问李某乙是否偷牛了,和谁一起偷的,愿不愿意赔我们钱,说了一个多小时,结果他还是不承认,我就和李某甲拉他去派出所,结果李某乙吓坏了,抓住车内的扶手死活不下车,并说:“咱走吧,先回许昌,我把我知道的都说了。”我们一看他怕了就让张会强拉着我们回许昌,在路上李某乙承认偷我岳父家的牛了,是同村的李某成让他放风的,具体谁牵的牛不知道。我怕他反悔到许昌再不认账不赔俺钱,就在大李某下车买了个印泥,让李某乙写了一个“偷俺叔家的牛,发成叫我放风”的字据并签了名字按了手印,然后我给我妻哥李某杰打电话说“李某乙承认偷咱家的牛了”,当天李某杰正好在扶沟县城,我们就一起吃了饭,在吃饭过程中,我和李某甲给李某乙说:“当初俺家那么困难,恁还偷俺的牛,你现在赔俺一万元钱。”李某乙说:“咱都是一个爷哩,现在我条件不好。”又说了一堆好话,最后答应赔5000元钱。我们就同意了,吃完饭李某杰走了,张会强开车拉我们四个回许昌枪杆刘某某乙租房处,李某乙说:“我回去给你们拿钱,你们别上去了,你嫂子看见知道是因为这事该生气了。”我和李某甲同意了,就在大门口等李某乙,结果等了二十分钟也不见他出来,李某甲、“小伟”和我就进去找他,结果就李某乙的儿子在家没找到李某乙,我就下楼用手机打电话报警说那里有个强奸幼女的逃犯。过了一会儿派出所的人来了,找了一会儿也没找到李某乙,正准备走时听见说另一个院里有人跳楼了,一看是李某乙。

2、被告人李某甲供述的内容与杜某某供述一致。

3、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08年5月11日早上6点半左右,我骑自行车去东城区工地上班,刚走到新许路东边的河堤上,杜某某(当时我不认识他后来才知道他叫杜某某)骑一辆摩托车从后边追上我,伸手抓住我的衣服让我先别走,我说:“啥事”他说:“我给你算一卦,看你的命能活多久。”我说:“我又不认识你,你给我算啥卦。”这时李某甲从后边跟过来,杜某某说“俺四姐也过来了,有点事找你说说,走吧,去俺四姐家。”我想着都是自家人让我去我就去,就推着自行车跟着他们到李某甲租房处(北方加油站东边的一间旅社),我们三个进屋后杜某某就把门关上了。杜某某问我俺叔家十来年前丢的牛是谁偷的,我说不知道。他反复问我了好几遍,大概二十分钟,杜某某和李某甲出去了,又过了十几分钟,那个叫小伟的人推门进来,一句话没说就一拳打我脸上说:“你还不承认。”我说我不知道就是不知道承认啥,他又开始拧我的腿,用皮带朝我身上抽,用脚跺我,一边打我一边问我承认不承认偷牛的事。我一直说我不知道,他这样打打问问弄了将近一个小时,杜某某和李某甲进屋说:“走吧,把你送到当地派出所。”我没吭声,小伟架住我的胳膊把我架到胡同口一辆出租车上,让我坐在后排把我夹在中间,然后出租车拉着我去扶沟,大概11点多,他们把我拉到扶沟县包屯派出所门口,车停在派出所门口东边的空地上,然后司机下车了,杜某某和小伟、李某甲轮流上车问我承认不承认偷牛了,我一直说不知道。大概在那儿停了两个小时左右,杜某某骂我说:“你不承认我把你送派出所。”我一听这就害怕了,因为我在俺村有猥亵幼女的事,那几个小妮的家长已经报案了,我就求他们不要把我送进派出所,他们看我承认了,杜某某就叫司机开车往回走,走到包屯中学门口时,杜某某写了一张“十年前,我和李某成在放风”的字据让我照着写,我不写,杜某某说你要是不写我把你拉到扶沟宾馆里好好赔你玩三天。我害怕了,就接过杜某某递给我的纸和笔照抄了那几个字并签了名,走到大李某时杜某某叫小伟下车买了印泥,杜某某拿着我的手在我写的字条上按了手印,然后去接李某甲的兄弟李某杰,他们拉着我到扶沟西关一个小饭店里吃饭,在饭店吃饭时杜某某说“这牛也这么多年了,你给俺拿一万元钱。”我说没那么多钱,一分也不拿,后来李某杰和李某甲说:“咱们都是亲哩,你拿5000元妥了。”我还是不拿,杜某某说给我一个账号下午3点半之前必须汇到账号上。我知道他们的目的是要钱想先稳住他们,就说回去给他们拿钱。大概下午4点左右,他们把我拉到许昌县枪杆刘某的租房处,杜某某让小伟和我一起上楼拿钱,我让他们在楼下等,我一人上楼,我越想越亏就藏到楼顶隔热层下面,过了一会儿,杜某某也上到楼顶他看见我藏在那儿,对我说:“你不给钱我逼死你。”我就踩着三楼的雨搭准备跳楼,结果雨搭一软,我就摔下去了,我站不起来就喊,后来派出所的人来了,把我送到医院。

4、证人张××(出租车司机)证言与被告人杜某某供述一致。

5、证人陈××证言:2008年5月11日下午16时左右,我正在家看电视,忽然听到一声响,我以为地震了就赶紧往外跑,到院里一看没事,准备出大门口看看,听到我家院里西边有人在呻吟,我过去一看是一个中年男子躺在地上,他说让我救救他,我赶紧出去打110,刚跑到门口的路上,看到几个警察站在我们小巷X路口,我就叫警察过来,他们把那男子抬到警车上拉走了。那名男子应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我没看到有人追赶他。

6、证人王××证言:2008年5月11日下午有一辆出租车停在大门口,除了司机还有两男一女,这两男一女下车后在出租屋院子里的楼下站。当时我没看到李某乙,也没看到他和出租车里的人在一起过,我当时在我的杂货铺里听说李某乙从三楼摔下来了,刚想过去看就看见李某乙被民警和群众抬出来了。

7、证人李××证言:2008年5月11日下午,我在家睡觉,接到我父亲李某乙的电话,让我在家等着。我父亲回来后,让我去取5000元钱。我就拿着存折到银行取钱。因为银行已经关门了,我就回来了。走到我家胡同口,我见李某甲和杜某某在那里站,我就问他们站在这儿干什么。李某甲说没有啥事。说完就朝我家走,杜某某也跟着进去了。进到我家的院子之后,李某甲问我父亲在那个房间住。我说在三楼。她和杜某某就直接到三楼,李某甲打开房间窗户看了看说,看你能跑到哪里。这时杜某某顺着通往楼顶的梯子直接上到楼顶,在上面找了一会儿没有找到我父亲。下来就问我父亲跑到哪儿了。我说我不知道。我问到底啥事。李某甲说我父亲十来年前偷她家的牛了,现在我父亲也承认了,回来拿钱哩。然后李某甲和杜某某就一起下楼了。我就直接回屋睡觉了。他们下楼了,又在院里嚷,过了会儿,我表妹刘某丽喊我说我父亲从楼顶上掉了下来。我就和我表妹一起出来,听外边的人说新区派出所的人把我父亲抬上警车拉走了。

8、许昌县公安局新区派出所民警闫战、张鹏书写的抓获经过,证实2008年5月11日16时50分,接指挥中心指令,有人报警称在许昌县世纪星幼儿园南发现逃犯,我和民警张鹏立即出警,在许昌县世纪星幼儿园南一民房旁边,报告人指认逃犯就在民宅出租屋内,后我们民警上楼检查,经查看,并未发现报警人称的逃犯,其后一村民反映他家院内从楼板上跳下一男子,发现一男子躺在楼下。经报告人指认,此人就是其报称的逃犯,因其不能动,后我所民警拨打120,许昌市中医院将该男子拉走,后经询问报警人,其所指认的逃犯案发地为周口市扶沟县,已通知扶沟公安机关,经核查,该嫌疑人名叫李某乙,家住周口市扶沟县X镇X村。

9、现场照片,证实被害人李某乙从房顶摔下来的现场情况。

10、证人李××证言:我叔李某平(李某甲之父)家的牛大概在1993年或1994年年前丢的,我和我父亲李某德、俺弟李某乙,还有村上的其他人一起顺着牛蹄印向西南一直找到曹里乡跨李某苹果园,蹄印消失了。这事发生后,俺叔李某平内弟杜某庆认识跨李某的支书,当时怀疑牛是跨李某一个叫“民”的老贼偷的,那个支书就让“民”赔俺叔了1800元,这事就到底了。当时也没报案。我二弟李某乙这几年在许昌打工。因为在1997年三四月份,他欺负俺村里三个小妮了,受害人家属把全义家门窗砸了,房顶的瓦也掀了,全义跑后就没回来过。

11、扶沟县公安局包屯派出所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李某乙因涉嫌猥亵幼女被立案侦查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二被告人的辩护人辩解二被告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护意见,经庭审查明,二被告人以揭发被害人的违法行为相威胁,逼迫被害人限期交出财物,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杜某某、李某甲在犯罪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09年12月19日止。)

二、被告人李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20日起至2009年12月1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建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张怀中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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