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

诉讼代理人张会丽,舞钢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09年9月7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舞钢市看守所。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以舞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文生、郑懿娜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及其诉讼代理人张会丽、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22日晚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被害人刘××的女儿刘××说其父亲刘××放的羊吃住她家玉米叶一事与刘××发生纠纷,并引起撕打,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将刘××左手食指撇成轻伤。并当庭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公诉机关依据上述事实、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x.76元。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及赔偿数额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2日晚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因被害人刘××的女儿刘××说其父亲刘××放的羊吃住她家玉米叶一事与刘××发生纠纷,并引起撕打,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将刘××左手食指撇成轻伤。刘××于2009年8月22日入院,于2009年10月1日出院,共花费医疗费6405.76元。其伤残程度经鉴定为七级伤残。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供证不讳,并有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刘XX、刘XX、刘XX、刘XX、姚XX、刘XX、刘XX、刘XX、吕XX的证言及伤害鉴定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当庭出示的证据有:1、舞钢市人民医院出院证:刘××2009年8月22日入院,2009年9月30日出院;2、舞钢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3、舞钢市人民医院病例;4、舞钢市人民医院收费票据1计6405.76元;5、鉴定费票据2张共计1300元;6、交通费票据20张计509元。7、刘××之子刘××的工资证明,证实其月工资为6700元。8、姬××所写证明,证实刘××在其外共购膏药六帖,计300元。9、伤残鉴定结论,证实刘××构成七级伤残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刘某某均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其父亲与邻里之间发生矛盾时不能心平气和的去化解,而是积极参与,在与被害人撕扯过程中致被害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舞钢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其合理要求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所得的赔偿为医疗费6405.76元+300元=6705.76元,误工费130天×4454元/年÷365天=1586元,护理费40天×4454元/年÷365天=593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天×40天=1200元,营养费10元/天×40天=400元,残疾赔偿金4454元/年×20年x%=x元,鉴定费1300元,交通费200元元,以上费用共计x.7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7日起至2011年9月6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某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x.76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张红鸽

代理审判员范黎明

人民陪审员郝小伟

二零一零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李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