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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封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辩护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系被告人亲友。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封某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洁、吕绍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封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7年10月份,被告人封某某在担任许昌县X镇X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将官池镇政府发放土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伙同本镇国土资源所所长孟宪奇(另案)、副所长范伟甫(另案)、镇工业园区副主任朱德山(另案)、将官池村支部书记周锡民(另案)、村文书胡福江(另案)六个人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将许昌天瑞水泥粉末有限公司赔付将官池村的土地附属物补偿款x元私分,其中被告人封某某分得赃款8000元。

2、2007年12月份,被告人封某某在担任许昌县X镇X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其协助将官池镇政府发放土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伙同本村支部书记周锡民、村支部副书记兼文书胡福江、镇国土资源所副所长范伟甫、镇工业园区副主任朱德山五个人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将河南能信热电有限公司赔付将官池村的土地附属物补偿款x元私分,其中被告人封某某分得7000元。

被告人封某某于2009年7月23日到许昌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自首,案发后退回赃款x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应当在共同犯罪中认定为从犯,且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有立功和重大立功,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退赃,请法庭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07年10月份,被告人封某某在担任许昌县X镇X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将官池镇政府发放土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伙同本镇国土资源所所长孟宪奇(另案)、副所长范伟甫(另案)、镇工业园区副主任朱德山(另案)、将官池村支部书记周锡民(另案)、村支部副书记兼村文书胡福江(另案)六个人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将许昌天瑞水泥粉末有限公司赔付将官池村的土地附属物补偿款x元私分,其中被告人封某某分得赃款8000元。

2、2007年12月份,被告人封某某在担任许昌县X镇X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其协助将官池镇政府发放土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伙同本村支部书记周锡民、村支部副书记兼文书胡福江、镇国土资源所副所长范伟甫、镇工业园区副主任朱德山五个人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将河南能信热电有限公司赔付将官池村的土地附属物补偿款x元私分,其中被告人封某某分得7000元。

另查:被告人封某某于2009年7月23日到许昌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投案自首,案发后退回赃款x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封某某供述:2005年5月至今我任将官池村X村主任,负责村委会的全面工作。2007年10月份,我和我村支部书记周锡民、村党支部副书记兼文书的胡福江、将官池镇国土资源所所长孟宪奇、镇工业园区副主任朱德山、包村干部范伟甫我们六人将许昌天瑞水泥粉末有限公司赔偿我村的土地附属物补偿款x元分掉,其中我分了8000元;2007年12月份,我和我村支部书记周锡民、我村党支部副书记兼文书胡福江、镇工业园区副主任朱德山、包村干部范伟甫五人将河南能信热电有限公司赔偿我村的土地附属物补偿款x元分掉,我们每人7000元。

2、同案犯朱德山供述:2007年7月份到2007年底,我在负责许昌县X镇X村征地过程中,在许昌天瑞水泥粉末有限公司和河南能信热电有限公司附属物发放时,我个人分别分得款5000元、7000元。5000元是孟宪奇在他的办公室给我的。7000元是胡付江在我的办公室给我的。

3、同案犯周锡民供述:2007年8月份,许昌天瑞水泥粉末有限公司建厂需要征用我村的102多亩土地,每亩1000元,在征地前,将官池镇政府为了防止村民在所征土地上虚报附属物,提出将所征土地的地上附属物赔偿事项我们村委负责,当时将官池镇国土资源所所长孟宪奇到我村X村的村主任封某某、村支部副书记兼文书胡福江和我,孟宪奇对我们三个说:“你们三个都是村里的干部,村里的群众也听你们的话,这次征地,镇里想把土地附属物赔偿这一块包给你们村,每亩地1000元,发超了,你们村自己赔,节余了,钱归你们村。”我们三个都说:“你最辛苦了,孟所长,要是节余了,我们大家都有份。”孟宪奇笑了笑,也没说什么。第二天,我们三个就召开了天瑞水泥占用土地的第一组和第五村X组长和村民代表会,在会上,我们三个给村X组长和村民代表讲清了土地附属物的赔偿标准等具体情况,然后,孟宪奇就亲自和我们一起组织村X组长和村民代表到地里清点附属物。孟宪奇拿着清点的附属物底册回镇里了。停了几天,我和福江、封某某一起在孟宪奇办公室,孟宪奇根据他登记的附属物底册,算了算附属物账,他给我们说了说按照登记的底册给群众发完后,还剩余5万多元,我们都心里有底了。孟宪奇就叫福江明天把钱取出来,在大队办公室发给组长,由组长给群众兑现。第二天,我们按被占用土地村民实际所有的附属物在村X村民兑现。补偿款是x元,我在村委会交给了组代表徐冬梅,补偿款x元我给了组代表周永宪。天瑞水泥占用了我村X组的土地有102多亩,当时镇里给我们拨了x元的附属物赔偿款,扣除发给群众的,这样还剩余x元。当时,范伟甫和朱德山是将官池镇X村的驻村干部,征地的事,我们三个都向他们两个进行了汇报。征完地停了大约一个月,孟宪奇打电话通知我说:“事也处理完了,来吧,老周,咱把账搂搂。”我也知道他的意思就是把剩余的附属物补偿款分了,我就开住车去了他的办公室,孟宪奇对我说:“咱弟兄们都辛苦了这么长时间,给弟兄们发点辛苦费,咱把剩下钱算算分了吧。”我就说“这中吗”他说是应该得的。我说:“你是领导哩,你说咋弄就咋弄。”因为这件事老孟一直都主持着,给群众发了多少,还剩余多少,他最清楚。孟宪奇又给封某某打电话叫他过去,他又给胡福江打电话说:“你去取点钱过来吧。”实际上我们都知道是叫胡福江去取发剩下的补偿款。因为在这之前,我们就在孟宪奇的办公室一起搂过账,也都知道剩余了多少钱。过了半个钟头封某某和胡福江也过去了。胡福江去的时候孟宪奇就问:“你带钱了没有”胡福江就说:“算账呢我咋能不带钱呢。”说完胡福江就把钱掏出来放到孟宪奇办公室的茶几上。胡福江又把两个小组土地附属物登记表等发放记录拿出来,我们几个又算了算,结果还是给村民发了x元,还剩下x元,胡福江和孟宪奇手里都有底。算完账后,孟现奇说:“今儿账也算过了,都看看,还有什么异议没有,如果没有,弟兄们这一段时间也都很辛苦,剩下的钱咱分了算了。”我就对孟宪奇说:“中,这朱德山和范伟甫都包着俺村哩,不能把他忘了”孟宪奇就说:“算朱德山一份,范伟甫给他3000元,剩下咱五个每人8000元,再给锡民7000元,让他把将官池镇第一中学西边的路修通。另外这地是锡民那组的,还有后续工作需要做,还剩1000多元给周锡民吧。”我们几个都同意了,随后,胡福江把孟宪奇、封某某和我的钱分给了我们,我记得是当时我总共分了x多元。因为当时朱德山和范伟甫不在场,我就说:“老朱(朱德山)的那一份孟所长你给他吧,范伟甫的3000元我负责给他。”胡福江把范伟甫的3000元给了我,叫我随后给他。接着又给孟宪奇了8000元让他交给朱德山。最后孟宪奇说:“福江,你按照镇里拨的x元的钱数造个表,把账作一下。”福江说:“中。”我们几个心里都知道是什么意思,也就是造张假表,把我们几个分的钱冲过去。过了两三天,在我村X村委办公室,当时胡福江也在场,我把3000元钱给范伟甫了。

2007年12月份,河南能信热电有限公司要建临时存放煤灰的灰场,征用了我村X亩多土地,镇里给我们拨了x多元的附属物赔偿款。当时这钱都是封某某造的发放表,胡福江根据发放表把附属物补偿款给封某某,经封某某的手发的,具体发放了多少钱我不是很清楚。征完地停了大约一个月,给群众发完补偿款后,胡福江告诉我大概还剩了3万多元补偿款,我记得是不超过x元。2007年12月份的一天,胡福江给我打电话叫我去村委办公室说有点事,我过去的时候封某某和胡福江都在。胡福江说:“民哥,咱这发放征地青苗补偿款还剩了3万多元,你看咋办”我说:“那咋弄啊”胡福江说:“这都出了力了,忙活了这么长时间,要不分了算了。”我说:“那就分了吧,这老朱(朱德山)和小范(范伟甫)也都没少下劲,把他俩也算上吧,就平均分了吧。”胡福江拿出来一张发放表算了算,说:“还剩x元,每人合7000元。”商量完以后胡福江去村X村信用社取了钱,给了我7000元,给了封某某7000元,他自己7000元,后来胡福江把分给朱德山和范伟甫的钱给了他俩。

4、同案犯胡福江供述:2007年10月份,河南能信热电有限公司要建临时存放煤灰的事故灰场,需要征用我村的土地,事故灰场占用了我村X组的土地有92亩多(具体数字我记不太清楚了,以账为准)。征地开始时,镇里委派当时我们工作区X村干部朱德山、范伟甫和我们村干部,以及东城区、河南能信热电有限公司的代表共同对所征地进行了丈量,共计92亩多。征用的土地确定后,镇X村干部朱德山、范伟甫找到我村书记周锡民、村主任封某某和我,和我们商量把所征土地的附属物赔偿按每亩1000元的标准承包给我们村委,发超了,由我们村负责补出来,结余了,剩下的钱归我们村。因为在量地时我们对所征土地的附属物心里已经有数,觉得不会发超,肯定有结余,我们就同意了。第二天,我们三个就召开了占用土地的第二和第三村X组长和村民代表会,在会上,我们三个给村X组长和村民代表讲清了土地附属物的赔偿标准等具体情况,然后,我和各组组长、村X村里书记周锡民、村主任封某某、乡X村干部范伟甫到地里共同清点附属物,清点时我记录了一个附属物赔偿表。停了一段时间,镇X村,征地的钱回来了,要我们村去领。我和村书记周锡民分两次到镇里领取了征地款561万多元。其中有附属物赔偿款x多元。附属物清点时是我和各组组长及村里书记周锡民、村主任封某某、包村干部范伟甫、村民代表共同清点,清点时我记录了这个“事故灰厂征地地面附属物赔偿表”。后来实际赔付附属物款x元,还剩余x元。征完地停了大约一个月,村主任封某某通知我到村办公室算一下事故灰场附属物款发放的实际情况,我到村办公室时封某某已经在了,我和封某某把附属物款发放情况算了一下,然后,封某某让我通知村书记周锡民也过来,商量一下剩下的附属物款怎么办。停了一会儿,周锡民也过来了,我把事故灰场所征土地附属物款发放的实际情况给他汇报了一下,我说:“你和老封某在,你们看看剩下的x多元附属款怎么办”周锡民说:“老朱(朱德山)和伟甫(范伟甫)他们两个这事也没少操心,咱五个平分算了,每人7000元。”我和老封某说:“中啊。”当时我把钱从包里拿出来给他们两个每人点了7000元递给他俩。周锡民说:“你去镇办事时顺便把他俩(指朱德山和范伟甫)的钱捎过去。”第二天,我先给范伟甫打了个电话问他在哪里,范伟甫说他在镇里,于是我拿着分好的钱就到了镇政府,我在朱德山的办公室找到了范伟甫,当时朱德山不在,我从包里把钱拿出来递给范伟甫,范伟甫接过钱装了起来。又停了一天,我直接到了朱德山的办公室,当时范伟甫也在,我们三个说了一会儿话,范伟甫先走了,范伟甫走后,我从包里拿出查好的7000元钱递给朱德山,朱德山客气了几句,接过了钱放在办公桌抽屉里。由于我们五个人分掉了x元,我在将官池镇会计中心领取的附属物款是x元,所以我作了一个假名单算够x元,向会计中心报了事故灰场附属物款发放的账。

2007年8月份,许昌天瑞水泥粉末有限公司征用我村的土地,我和村书记周锡民到镇里领了征地款共计613万多元。其中含附属物补偿款x多元。给群众发放附属物补偿款之后还剩余x多元。余下的这x多元我和周锡民、封某某、包村干部朱德山、镇国土资源所所长孟宪奇我们五个每人8000元分掉了,范伟甫分了3000元。共计分了x元。剩余的8000多元给周锡民修路和协调用了。

5、同案犯孟宪奇、范伟甫证实的问题与周锡民的陈述一致。

6、证人武××、周××、徐××、王××、胡××均证实领取土地附属物补偿款的事实。

7、将官池镇政府证明,证实封某某2005年5月任许昌县X镇X村主任。

8、村集体资金借款单、记账单、会计核算中心支出报账单,证明2007年12月胡福江两次领取河南能信热电有限公司土地补偿款x元。其中包括附属物补偿款x元。

9、将官池村征地补偿款村民领取清单,证明天瑞水泥粉末公司赔付的附属物补偿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10、封某某提供的热电有限公司征地附属物赔偿款发放情况表,证明实际赔付村民附属物赔偿款为x元。节余x元。

11、将官池镇政府提供的明细分类账、记账凭证、村级集体资金借款单,证明天瑞水泥粉末有限公司对将官池村的征地补偿款为x元,包括附属物补偿款x元。

12、退款收据、证明被告人封某某退出赃款x元。

13、许昌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证明两份,证实被告人封某某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和重大立功表现。

上述事实,经庭审查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某在担任许昌县X镇X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其协助将官池镇政府发放土地补偿款的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侵吞公款x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封某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但案发后被告人封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并揭发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和重大立功表现。且赃款已全部归还,归案后,悔罪表现好,应当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封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保建

审判员潘晓燕

审判员张怀中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忠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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