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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某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刘某某与王某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8日作出的(2007)许民再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某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刘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长葛华阳典当行给刘某某出具的股金订单不具有合法性,刘某某和王某之间的股金订单转让无效,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股金订单属于长葛华阳典当行和刘某某之间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权利凭证,应当可以进行转让。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再审。

被申请人王某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刘某某并非长葛华阳典当行股东,其所持有的股金订单应属于长葛华阳典当行违反金融法规,面向社会吸收存款的凭证;长葛华阳典当行吸收存款的行为不仅超范围经营,而且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因此该股金订单本身不具有合法性。刘某某和王某之间的股金订单转让行为应为无效,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刘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别志定

审判员金文鹏

代理审判员金立

二0一0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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