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某绣园B座2CX室。
法定代表人路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陶嘉懿,湖南言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春江,湖南天弘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余晖
代理审判员曹志宇
代理审判员肖某闻
二O一O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谢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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