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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五千年文具实业有限公司、廖某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巷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

委托代理人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汕头市五千年文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潮南区X镇胪溪水果市场旁。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被告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系湖南高桥大市场三林文具百货批发部经营者,地址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被动二区XB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五千年文具实业有限公司、廖某某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汕头市五千年文具实业有限公司、廖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汕头市五千年文具实业有限公司、廖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00元,减半收取2550元,由原告上海乐美文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冬华

审判员许运清

代理审判员曹志宇

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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