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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义马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某亮),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1月26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0年2月8日经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义马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义马市看守所。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义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先后在五天晚上,将义马市连银小区X号楼X单元X楼西户、X单元X楼东西户、X单元X楼东西户卫生间内的25片暖气片盗走。经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暖气片价值650元。

2010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吴某某到义马市连银小区X号楼X单元X楼西户和X楼东户、X号楼X单元X楼东西户、X单元X楼东西户、X单元X楼东户,将住户内的28个三角阀盗走。后吴某某又将X号楼X单元X楼东户、X号楼X单元X楼西户两户墙内的铜芯电线250米抽出盗走。经义马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三角阀价值644元。被盗铜芯电线价值300元。

以上三项被告人吴某某共盗窃价值1594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辨解;证人董××、刘××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作案现场照片;义马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书证:年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在庭审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退赃,量刑时均酌情予以考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陈秋敏

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李瑞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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