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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请求人周某某与赔偿义务机关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错误刑事判决国家国家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定书

(2011)潭中法委赔字第X号

赔偿请求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县人,大专文化,原系湘潭市华大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2001年5月27日因涉嫌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湘潭市公安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湘潭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2002年3月25日经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03年10月30日经本院二审宣告无罪被释放。

赔偿义务机关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湘潭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罗某某,该院干部。

赔偿请求人周某某于2011年2月21日以无罪被赔偿义务机关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赔偿请求人周某某以相关赔偿事宜已与赔偿义务机关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且赔偿义务机关湘潭市X区人民法院已全部给付协商确定的赔偿款项为由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撤回赔偿申请。

本院赔偿委员会决定如下:

准许赔偿请求人周某某撤回赔偿申请。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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