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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龚x诉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龚x,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xx。

被告徐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崇明县xxx。

原告龚x为与被告徐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超平独任审判,于2010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x,被告徐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x诉称,原、被告双方婚后感情一般。2008年初,原告发现被告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双方就此产生矛盾,后被告长期不回家,原告亦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希望,故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徐xx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女儿生活费人民币500元,教育费、医药费由原、被告双方平均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徐xx辩称,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直尚可,自2008年初起,被告因网上聊天,原告误会被告有外遇,双方开始发生争吵,被告为避让原告回父母家居住,而原告亦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如果同意将女儿归其抚养并合理处理好夫妻共同财产房屋1套,可同意与原告离婚,否则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龚x与被告徐xx于1998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次年1月3日举办结婚仪式后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02年8月26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同年10月17日生育女儿徐xx,现在校读书。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一度尚可,自2008年初起,双方因被告交友问题而引发夫妻矛盾,双方开始发生争吵,被告回父母家居住,而原告亦回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认为其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希望,遂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则坚决不同意离婚。双方各持已见,经调解未能取得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又共同抚育女儿,共创家业,夫妻关系一度尚好。近年来,夫妻虽为被告交友问题发生矛盾,但主要是由于双方未能妥善处理好家庭纠纷而导致夫妻产生隔阂,现并无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经彻底破裂。只要双方能加强思想沟通与交流,互相信任,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夫妻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龚x要求与被告徐xx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龚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袁超平

书记员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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