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郭某诉赵××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秦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刘喜军,咸阳市X区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郭某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郭某及委托代理人刘喜军、被告赵××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87年12月16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建立夫妻关系,X年X月X日生一子取名赵×,X年X月X日生一子取名赵××,婚前双方认识时间短,仓促结婚,婚后经常吵架、打架。2006年原告离家,2007年3月去外地打工,2006年12月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婚生子赵××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医疗费原、被告各半承担。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位于咸阳市X村X街X号的房子,2007年前面三间是被告盖的,后面三间瓦房是被告父亲盖的,被告不同意分割房产。被告同意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元。

原告就某,向法庭提举了下列证据:1、证明1份。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

2、证明1份。证明自2007年4月至今原告一直在惠州汇丰五金塑胶制品公司工作并居住。

被告质证认为:证据1认可。证据2是事实,时间记不住。

被告未向法庭提举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7年12月16日举行结婚仪式,X年X月X日生一子取名赵×,X年X月X日生一子取名赵××。2007年3月去外地打工至今。婚后原、被告可以确认的共同财产有位于咸阳市X村X街X号院内前三间房及厨房、卫生间。

另查:原、被告婚生子赵××肢体残疾四级,赵××愿随其母郭某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多年,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原、被告双方已符合结婚条件,故应按事实婚姻处理。原告请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应予准许。婚生子赵××有残疾,愿随原告生活,被告同意亦愿支付抚养费每月200元,故赵××的抚养及抚养费以原、被告双方协商的意见。被告以房屋是个人所建为由,不同意给原告分割,而该房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建,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婚生子赵××有残疾,原、被告应各半承担赵××的医疗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郭某与被告赵××离婚。

二、婚生子赵××由原告郭某抚养,被告赵××从2011年9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赵××的医疗费原、被告各半承担(以票据为准)。

三、位于咸阳市X村X街X号院内的前三间房中的西边小两间房由原告郭某居住、使用;东边大房由被告赵××居住、使用;厨房、卫生间及走道由原、被告共同使用。

诉讼费300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晓燕

人民陪审员杨某红

人民陪审员蔚凤仙

二O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韩美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民初字 离婚 纠纷案 郭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