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杜某涉嫌非法拘某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身份证号码:(略),初中文化,住(略),无业。2010年4月30日因涉嫌非法拘某罪被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3月21日投案自首被安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安塞县人民检察院以塞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某控被告人杜某犯非法拘某罪,于2011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以来曹博(已判刑)因琐事与田某发生矛盾,遂通过李延飞(已判刑)以x元人民币雇佣李延红、拓强增(已判刑)、杜某对田某进行报复。2010年3月20日晚9时许,被告人杜某等人将田某强行从本县X乡家中拉到驾驶的租赁公司的车辆上,对田某进行殴打,后将田某丢弃在本县谭家营后逃跑。经安塞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田某损伤属轻微伤。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书某、证人等证据所证实。据此,被告人杜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构成了非法拘某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杜某在庭审中对起诉书某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最后以认识到错误为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以来曹博(已判刑)因琐事与田某发生矛盾,遂通过李延飞(已判刑)以x元人民币雇佣李延红、拓强增(已判刑)、杜某对田某进行报复。2010年3月20日晚9时许,被告人杜某等人从本县X乡街道强行将田某拉到所租用的车辆上,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对田某进行殴打,后将田某丢弃在本县谭家营一沟内后逃跑。经安塞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田某损伤属轻微伤。田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后,经本院主持调解,曹博赔偿田某医药费等经济损失x元,已给付。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某、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同案犯曹博、李延飞、拓强增均供述证明,2010年以来,被告人曹博因琐事与被害人田某发生矛盾,曹出资联系李延飞雇佣拓强增对田某实施报复。2010年3月20日晚9时许,被告人拓强增伙同李延飞、杜某(在逃)窜至本县X乡X街,将田某强行带到驾驶的捷达车上,行驶途中对田某进行殴打,并将田某丢弃在本县谭家营管委会一个沟里后逃跑;2、被告人杜某的供述与上述同案犯的供述相吻合。3、被害人田某陈述证实,2010年3月20日晚9时许,其在本县X乡X街闲转时,被几个不知身份的人带至一辆捷达车上,并被控制人身自由,在车行驶途中,其被这几个陌生男子殴打,后被丢弃在本县谭家营管委会一个沟里,几名陌生男子逃跑,其被限制人身自由达三小时;4、证人牛某某的证言证实,2010年3月21日中午其去找被告人拓强增时,该拓告诉其3月20日晚上将被害人田某殴打一事,其去查看二人共同于3月16日在安塞小虎租赁公司租的捷达车时,发现驾驶员座位后面有血迹,其才相信20日晚上该拓确实殴打了别人;5、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3月15日左右的一天,陈飞和李东北碰见其说,在王某联系下生意,打一个人一万块钱,并且问其去不去,其没答应去;6、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曹小平是其小舅子,3月20日晚其在家睡觉,半夜曹小平给其打电话说他朋友在谭家营打架了,叫其上去看一下,不敢把事情闹大了,其就自己开车到谭家营,快到谭家营其还沿路一直查看、打问,没发现有打架的,其就回来了;7、证人杨某(安塞小虎汽车租赁公司负责人)的证言证实,其公司有一辆捷达车号为:陕x,车被拓增强租走了,通过查GPS卫星定位,这辆车3月20日晚上8点开始由安塞到王某,后由王某到谭家营,最后又返回安塞县城,该车是3月21日还回来的;8、辨认笔录证实,在安塞县X组织下,①被告人李延飞对十二张供辨认的照片进行仔细辨认,指出该组照片第11张人物即其外甥拓强增(附照片),②刘某某对十二张供辨认的照片进行仔细辨认,指出其认识李东北,户籍上的名字叫杜某,即第6个照片中的人物,还有第11个照片中的拓强增,第2个照片中的杜某(附照片),③被告人曹博对十二张供辨认的照片进行仔细辨认,指出该组照片第11个人即其雇佣打人的人,即拓强增(附照片),④被告人拓强增对十二张供辨认的照片进行仔细辨认,指出该组照片第2和第6个人即当日和其共同参与犯罪的杜某和杜某(附照片);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杜某生于X年X月X日,10、医院诊断证明书某份证实,被害人田某所受伤害为:1、外伤性头痛、头晕,2、头皮血肿,3、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11、安塞县公安局公(塞)鉴(法医)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某份证实,田某之损伤属轻微伤;12、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西交司法鉴定中心(2010)临鉴字第X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某份证实,1)被鉴定人田某存在C5-6椎间盘突出,为退行性变,外伤有加重疾病可能,2)被鉴定人田某存在血管瘤。上述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可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在他人的指使下,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某罪,起诉书某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杜某在非法拘某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并且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属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非法拘某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二O一二年七月二十六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白永胜

审判员杜某波

审判员赵帆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某员张蕊

关于被告人杜某等人非法拘某一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内容如下: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某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某、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某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二、在刑法第三十八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原第二款作为第三款,修改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杜某 涉嫌 非法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