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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乙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濮阳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甲,系被害人孙某增之子。

诉讼代理人马翠玲,濮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孙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2009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押濮阳县看守所。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濮县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甲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此案,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莉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甲及诉讼代理人马翠玲,被告人孙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期间检察机关申请延期审理、补充侦查二次。

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乙因庄基问题与本村孙某甲两家产生矛盾,两家人为此曾发生争吵。2009年5月18日晚8时许,被告人孙某乙及其妻在其家门口又与孙某甲之妻闫X枝为庄基一事发生争吵、谩骂并相互拉扯一起,闫X枝见孙某乙夫妇二人与其争吵撕打,遂跑至村西孙X涛家小超市内将在此看电视的其公公孙某增叫至孙某乙家门口,孙某增遂与孙某乙争吵、漫骂、拉扯到一起,在双方撕扯过程中孙某乙采取用拌倒、跺、抡的行为至孙某增五次倒地,致孙某增肢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左侧第三、四、六、七肋骨、右侧第四、五、六肋骨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在最后一次倒地后孙某增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致心肌梗死当场死亡。

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孙某乙、宣读了证人田X引、孙X雨、闫X枝、孙X利、吴X云、张X芳、岳X旗等证人证言、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检验报告、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理化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以证实起诉书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有自首情节,请求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甲诉称:自己父亲孙某增于2009年5月18日晚8时左右因宅基纠纷与孙某乙发生争吵,在争吵中孙某乙对自己年老体弱的父亲进行撕扯,采用拌脚至年老人狠狠的摔倒在地致伤,将其摔倒后又用脚踩老人的腹部,致使父亲孙某增肢体多处损伤,当场死亡,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孙某乙的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赔偿各项损失x元。

被告人孙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定性不持异议,辩称自己知道孙某增死亡后,就让其妻子向派出所打电话报案,自已在家等着公安人员来处理。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甲的诉讼请求同意依法赔偿。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岳辛庄村委会进行农村宅基地统一规划,重新规划庄基,被告人孙某乙家需拆迁,孙某乙按照村委会要求进行拆迁。村委会按照规划给孙某乙家一处宅基,2008年夏天(7月份),孙某甲在村委会划给孙某乙家的宅基上建房,孙某乙找村委员干部,村委会干部以换届不再任村委会干部为由推脱,孙某乙找到子岸乡政府,乡政府指派司法所长娄群岭,土地所所长闫茂录到现场向孙某甲的父亲孙某增劝说让其停工,等选出新一届村委会后处理。但孙某增不听劝说,继续施工,娄X岭和闫X录就向孙某增下达责令停工通知书,孙某增接停工通知书后而继续施工,将房屋建起,而后孙某乙多次找村委会、乡政府、党委、县政府请求解决,但一直未解决。孙某乙家与孙某甲两家为此曾发生争吵。2009年5月8日晚,在被告人孙某乙家门口,孙某乙及其妻与孙某甲之妻X青枝为庄基一事再次发生争执,吵闹,谩骂并相互拉扯一起。后闫X枝跑到本村孙X涛家的小超市内将在此看电视的其公公孙某增(X年X月X日出生)叫到孙某乙家门口,孙某增到现场后遂与孙某乙争吵、谩骂、拉扯在一起。在双方撕扯过程中,孙某增五次倒地,在最后一次倒地后孙某增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肌梗死而死亡。经尸体检验鉴定,孙某增肢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左侧第三、四、六、七肋骨及右侧第四、五、六肋骨骨折(为轻伤),孙某增符合外伤、情绪激动、剧烈运动等因素致冠心病急性发作死亡。

另查明:孙某乙知道孙某增死亡后,主动让其妻子田X引打电话报案,自己在家中等候公安人员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孙某乙供述:2008年村委换届时,孙某增及其子孙某甲在村X村划给自己的庄基上盖房子,自己不让其盖,并同孙某甲家吵过,也找过司法所、乡长、书记,也到县政府反映过,但一直未解决。2009年5月18日晚饭后,在自己家门口,孙某增的儿媳妇闫X枝又骂,自己就和闫X枝对骂,后其妻子田X引也出来同X青枝吵骂撕打,闫X枝向西走了,一会闫X枝和其公公孙某增都过来。孙某增走着骂着,向自己跟前凑着打,他朝我脸上抡一拳,自己拽着他的衣服将他拽坐在地上,因为他年纪大了,我不敢打他,他打我,我就用手挡,两个人推搡,他用头顶我,顶不住,他就在地上找砖头,我从地上找了一块砖头说:“给你砸吧”,但他不要,在这过程中他又被拽倒了,站起来还给我打,他儿媳妇拿一个棍子抡我,我把棍子按住,孙某增从我身后向背上打了几下,我用脚朝后一蹬,孙某增被蹬倒了,然后躺在地上装死不动,他儿媳青芝说“躺到他家去”,孙某增就站起来往我家走,我拽住他的衣服不让他去,他就用头顶我,我用手抓住他胳膊上衣,他顶不住我,下面用脚踢我,我往前一带,将他弄倒在了地上,他站起来后继续往我家走,我拽他,他朝我右胸部打了一拳,我拽住他的手又将他拽倒在地上了,他是侧身倒的,倒地后又仰脸躺那了。他儿媳妇还说躺我家去,他在地上往北往我门口挪了挪半侧身躺在那里。后来叫俺村的医生岳X旗过来,他给孙某增看了看说“心脏跳的不多好”。孙某甲就用架子车将他父亲拉走,我妻子问岳X旗怎么样,岳X旗说:“不怎样”,停了不到10分钟,孙某甲和他妻子用架子车把他父亲孙某增拉到我家院子里,他说人已经死了。我让妻子往派出所打了个电话报了案,公安局到我家后就把我从家带到派出所。孙某增总共倒地五次。

2、证人田X引证言(田爱引系孙某乙之妻):2009年5月18日晚饭后,听见门口有吵架的声音,我出来一看是我丈夫孙某乙和孙某增的儿媳闫X枝吵架,我也同闫X枝吵了,她一看自己吵不过我们两个,就往西去叫她公公,一会就过来。孙某增骂我丈夫,用头顶我丈夫,用拳打我丈夫,我丈夫不敢跟他打,孙某增打他,他就用手挡,他用头顶我丈夫就拽住他不让顶,在撕打过程中,孙某增摔倒了两三次,有一次没顶着,他自己摔倒了,就这样,撕撕扯扯,闫X枝让她公公孙某增躺俺家去,在俺家门口,孙某增用头顶我丈夫,被我丈夫抓住胳膊丢到地上,孙某增起来继续打我丈夫,最后一次用头没顶住,自己倒在地上不起来,我认为他装死咧,就没理他,我就对闫X枝说:“咱不能光靠老头子上,叫你们家年轻的,打住谁谁受,她就去叫她丈夫孙某甲,约有五分钟,孙某甲来了,他没说别的,问怎么回事,我丈夫把他叫到家里说事,闫X枝又到俺家骂她丈夫,闫X枝把孙某甲骂走了。一会俺村的医生岳X旗过来看了看孙某增,说让打120,孙某甲就用架子车将孙某增拉走了。岳X旗说孙某增不行了,过了有十多分钟,孙某甲把他爹拉到我家院里,说已经死了,我就给派出所的打电话报案,派出所的人来后,就把我丈夫带走了,电话是我丈夫孙某乙叫打的。

3、证人孙某甲证言,当晚我正在家看电视,我媳妇闫X枝回家叫我说我父亲孙某增被孙某乙打了,打的不轻,让我去看看,然后我就到孙某乙家,发现我父亲就躺在孙某乙家门口,头朝东,脸朝上,我看我父亲的样子不好,我让我媳妇叫了我们村的医生岳X旗,医生看了看没说什么,我把父亲拉到村诊所,医生说已经不行了,我知道父亲死后,就把尸体拉倒了孙某乙家,然后我就回家打了110。

4、证人闫X枝证言(闫X枝系孙某甲之妻)我家与孙某乙两家因庄基的事有矛盾,2009年5月18日晚上,我路过孙某乙家门口,孙某乙骂我并打我,孙某乙的妻子田X引也从家出来一起打我,这时我公公从西边过来看见他们打我,就拉孙某乙,并说:三林有什么不能说呀,你们打她干什么,这时孙某乙说:连你也打咧,打死你们咧,说着就将我公公推倒在地了。我公公站起来跟他打,孙某乙就用手朝我公公头上打,还用腿别我公公,把我公公别倒在地,连续把我公公弄倒十多回,我拉我公公走,我公公也不走,他们还继续对我公公拳打脚踢,追着打,田爱引也打我公公,最后孙某乙一脚把我公公跺倒在他家门口,就再没起来,我跑到家把丈夫叫出来,最后俺村医生岳X旗去了,看了看说不行了,我们就把尸体抬倒孙某乙家了。

5、证人吴X云证言:昨天晚上,我听到门口有吵架,到门口一看,闫X枝和孙某乙家两口子打架,自己没敢看就回家了,到家有十来分钟,听着孙某增在外面嗷咧,我就又出去看,看见孙某增一会歪倒了,一会歪倒,一共倒地三次,最后一次倒在孙某乙家门口再没起来,我就回家睡了,后听说孙某增死了。

6、证人张X芳证言:昨天晚上,看见孙某乙还有他媳妇在门口同孙某增的儿媳妇,孙某增厮打在一起,具体咋打的看不清,就是孙某增倒在地上二、三次,最后倒在孙某乙家门口没起来,我就回家了。

7、证人孙X俊证言:昨天晚上,听见有人吵架,一看是孙某乙和闫X枝在孙某乙家门口吵,互相对骂,我就过去劝架,劝不开,我就走了,过了有半个小时,自己又到孙某乙家门口,发现孙某增在孙某乙家门口躺着。

8、证人孙X勇证言:那天晚上8点左右,我去孙X涛家交话费时孙某增的儿媳去叫孙某增,当时孙某增正在X涛家看电视,他儿媳妇去后就说她刚才和三明林打架咧,叫孙某增去,他们走后,自己也回家,听到街上有人吵架,一看孙某乙两口子和孙某增、孙某增的儿媳妇四人厮打在一起,一会看到孙某增倒地上了,自己就回家了。

9、证人王X菊证言:我出门看到孙某乙和闫X枝在十字路口庙那里又吵又打,好像听青枝说孙某乙因庄基问题上乡里告了她们,孙某乙说没告,还要在庙里磕头、赌咒,可是青枝不磕头,反正就在那吵骂推打,打着打着到了孙某乙家门口,我也看不到了。过了没多大一会我看见青枝跑着向西去,开始也不知道她干什么去了,一会看到她把他公公孙某增叫来了,具体怎么打的不知道。

10、证人张X兰证言:2009年5月18日20时许,孙某增来我开的小超市,让给他找个戏片看,我丈夫给他打开电视,当时还有几个老头也在我家看电视,大概20时30分左右,孙某增的儿媳妇闫X枝匆忙跑过来,一进门就问:小孩他爷在这吧”我说:“在看电视”,闫青枝对孙某增说:“我和孙某乙家打架了,你去吧”,然后孙某增站起来和闫X枝一起走,当时也不知道咋回事。

11、证人孙X利(孙X利系孙某增侄子):那天晚上,我和几个朋友在家喝酒,我母亲来我家说:你二叔和你嫂跟孙某乙打架咧,你去拉拉架吧“,我听说赶紧往街里去,没看见有人打架,就听见孙某乙家闹哄哄的,我就去了孙某乙家,看见我嫂闫X枝在院里站着,也不知在那嘟囔啥,我就直接去了堂屋,我堂哥孙X雨正在问孙某乙为啥打架,当时孙某乙的妻子也在堂屋那站着,说是庄基怎么回事,当时我想着也没啥大事,就劝我哥回去,我哥孙X雨不回,这时一个邻居孙某俊也过来劝,我看劝不动他,我自己先回去了,在家停了有一、二十分钟左右,我女儿来叫我说:“我二爷死了”,我还不相信就赶紧出去看,我到孙某乙家,发现我二叔已被装在一架子车了,在孙某乙家院子里停着,人已经不行了。

12、证人张X芝证言(张X芝系孙某增之嫂):当晚八点多钟,我上街去玩,见孙某乙和孙X雨的媳妇青枝在吵架、还撕打,后来孙某乙的媳妇田X引也从家里出来,我就去劝架,孙某乙把我推开,我劝他们几句他们不听,我也不管了,站了一会就回家,到家以后给我孩子孙X利说让他去拉架,街上已经不吵了,我在家歇了会,就又去街上,见又打起来,除了孙某乙、田X引、闫X枝,还有X枝的公公孙某增,孙某乙用脚将孙某增跺倒,孙某增站起来还和孙某乙打,孙某增倒地好几次,最后一次没起来。孙某增的独生子孙X雨一会到孙某乙家找孙某乙说理,我让青枝抓紧把孙某增拉走找医生看看,我就回家了。

13、尸体检验鉴定、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理化检验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证实,孙某增面部表皮剥脱及软组织挫伤,肢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左侧第三、四、六、七肋骨及右侧第四、五、六肋骨骨折,构成轻伤。孙某增冠状动脉粥样硬化、阻塞管腔达IV级,死亡系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所致心肌梗死而死亡。孙某增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心脏病严重,争吵殴斗等原因引起的情绪波动可诱发冠心病发作。

14、岳辛庄村委会证明、证人白X明证言、证人孙X保证言、证人娄X岭证言、证人闫X录证言证实:2007年岳辛庄村委会划给孙某乙一处庄基,2008年夏天孙X雨在划给孙某乙的庄基上建房,因岳辛庄村委换届、乡政府让孙X雨停工,孙X雨不出面,孙X雨的父亲孙某增接通知说“谁来也白搭”。继续建房。

15、证人朱X华证言:2009年5月18日21时55分,我接到110指令,子岸乡X村孙X雨之父孙某增被打死,要求出警,大约2009年5月18日21时58分,又接到一妇女报警,妇女自称是孙某乙之妻,妇女报警称岳辛庄村孙某增被打死,是和我丈夫孙某乙打的架,要求出警。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乙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乙犯故意伤害罪成立。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赔偿,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讼请求超过法律规定部分不予支持。被告人孙某乙犯罪后主动报案,在家中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9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止)

二、被告人孙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孙某甲经济损失被害人孙某增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共计x元,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戴文顺

审判员:后利珍

审判员:韩晓燕

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马东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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