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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女,35岁。

委托代理人汤帆,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男,33岁。

本院于201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杜某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纯举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汤帆、被告白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5年麦罢,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1996年春节后开始同居生活。原、被告于1997年1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1998年2月16日,原、被告婚生一子,取名白X;2004年8月3日,原、被告婚生一子,取名白XX。原、被告婚初感情尚可,原告与被告从2004年下半年至2010年10月一直在洛阳租房生活,被告经营出租车。2009年以来,被告经常赌博,原、被告经常出现吵架、打架现象。被告因与原告感情不和于2011年3月30日离家出走,从此,原、被告分居至今。现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子白X由被告抚养,次子白XX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次子白XX三年抚养费。

被告辩称:对原告诉称双方同居、补办结婚登记、生育儿子、在洛阳共同生活、原告离家外出时间无异议,但双方感情很好,共同辛苦创业。2009年跑出租车无顾客时,偶尔打过纸牌。2011年8月30日因照看孩子双方厮打过。离婚对孩子伤害太大,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5年麦罢,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1996年春节后开始同居生活。原、被告于1997年1月8日补办结婚登记。1998年2月16日,原、被告婚生一子,取名白X;2004年8月3日,原、被告婚生一子,取名白XX。原、被告婚初感情较好。原告与被告从2004年下半年至2010年10月一直在洛阳租房生活,原告在家操持家务,抚养孩子;被告经营出租车。被告平时将所赚钱交原告保管。2009年,被告曾有打纸牌赌博行为。原、被告从洛阳返回时将出租车变卖19万余元。原、被告回嵩县X街租房生活。2011年1月9日,原、被告在饭坡街开始经营一牛肉馆。同年3月30日,原、被告因家务琐事曾发生争执,原告离家出走。同年5月26日原告返回到在饭坡街开饭店的哥哥家。同年8月30日,原、被告因家务琐事发生厮打。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长,双方婚后共同创业,感情较好,婚后生有二子。双方主要是因家务琐事引起争执。原告未提供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等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以上可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双方尚有和好可能,且从为孩子创建一个幸福美满、和谐的家庭环境考虑,以判决不准离婚为宜。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杜某要求与被告白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写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纯举

二O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程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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