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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孙某乙犯包庇罪、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又名赵某娃,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现系洛南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职工。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建军,又名王某、王鹏军,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洛南县X镇柏槐社区X组。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住(略),居民,无业。2008年9月26日因系网上逃犯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芦草沟派出所抓获,同年10月3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2009年9月17日被洛南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洛南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居民,无业。2008年7月3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因洛南县公安局决定撤销案件被释放。同年9月26日因系网上逃犯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芦草沟派出所抓获,同年10月3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网名“黑暗”,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居民,无业。2009年1月18日因系网上逃犯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纺织城派出所抓获,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原居住(略),现居住于洛南县X街社区X组,居民,无业。2008年9月26日因系网上逃犯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芦草沟派出所抓获,同年10月3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洛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被逮捕,2009年1月24日被洛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10日被洛南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住(略),居民,无业。2003年9月1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洛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住(略),居民,无业。2008年12月19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逮捕,2009年3月27日被洛南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洛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孙某乙犯包庇罪、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罗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原审被告人杨某、张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于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三日作出(2009)洛南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总和刑期七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以被告人孙某乙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故意伤害罪排除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五年又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以被告人罗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六个月。以被告人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二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以被告人杨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缓刑二年。同时由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经济损失x.98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建军经济损失x.14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被告人孙某甲、孙某乙、罗某某、吕某某、杨某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罗某某、吕某某、杨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孙某乙犯包庇罪、故意伤害罪;罗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杨某犯聚众斗殴罪;张某犯聚众斗殴罪的事实和情节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赵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罗某某、吕某某、杨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某某、孙某甲、孙某乙、罗某某、吕某某、杨某撤回上诉。

洛南县人民法院(2009)洛南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战民

审判员余高奇

代理审判员张龙

二0一0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庞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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