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陈某诉被告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法院

(略)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合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

被告季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住(略)。

原告陈某与被告季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季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2009年4月16日被告季某同其妻以买莲菜苗为由向我借款x元,约定月息3分,同年12月30日还清。被告给我书写欠条一张,借款期满后,我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未向我清偿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现诉请法院要求被告清偿我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被告季某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6日,原告陈某借给被告季某现金x元,约定月息3分,同年12月30日还清。被告给原告书写了欠条。借款期满后,经原告催要,被告妻子及女儿陆续清偿原告利息,2010年4月底,经原告与被告妻子对账,被告清偿原告利息至2010年4月16日,同日,被告妻子清偿原告本金2000元。2010年12月底,原告再次向被告索要余款8000元及利息,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如在2011年春节前一次性清偿本金,原告自愿放弃利息,但被告未在春节前清偿。2011年3月23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金8000元及自2011年4月17日至清偿之日的利息,利率按月息3分计算。

又查,被告向原告借款时,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一年基准利率为5.31%。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已偿还部分借款及利息,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偿还剩余借款8000元。原、被告约定的借款利率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季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日偿还原告陈某借款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5.31%的4倍计算,自2010年4月17日起付至本金还清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陈某负担10元,被告季某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