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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涉嫌抢劫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又名刘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陕西省志丹县人,小学文化,住(略),无业,身份证号码:(略)。2011年4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延安市公安局延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安塞县看守所。

安塞县人民检察院以塞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平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20日,被告人刘某伙同张某、马缠缠(均在逃)等人闲聊时,得知:侯北作业区X-40井驻井工经常卖油,挣了钱,还有一副十字绣很值钱,三人随即产生盗窃的念头,当晚刘某、张某、马缠缠来到该井场准备实施盗窃,后未实施。2011年4月2日中午,刘某伙同张某、马缠缠三人预谋再次来到该井场准备实施盗窃,得知只有吴某某驻井工一人后,三人回到张某家,准备头套等做案工具,由刘某、马缠缠进入井场控制驻井工,张某负责放风和进入房间搜财物。当晚11时许,刘某、马缠缠戴着头套翻入井场,将驻井工吴某某拉入厨房内拳打脚踢,马缠缠拿起菜刀威胁吴某某,吴某某抱头求饶,刘某见驻井工吴某某被控制后,张某在值班室内搜的现金3900元,十字绣一副,x手机一部。后刘某、马缠缠威胁吴某某不要出来,三人乘机逃离现场。张某给刘某分得赃款750元。案发后,x手机追回。经延安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手机及十字绣价值70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及书证等证据证实。据此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某辩称,其三人是在张某家聊天时,无意间听张某他爸说那个照井工是个外地人,卖油挣了些钱,还有一副十字绣,值1、2万元。张某提议去抢点钱花,头套是从张某家拿的,菜刀是井场厨房的。三人到了井场后,张某让其和马缠缠把照井工拉到厨房,他去翻找财物。后张某把抢的手机和十字绣给其,让其先放在家里,还给其分了750元现金。最后其以认识到错误为由,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20日,被告人刘某与张某、马缠缠(均在逃)等人闲聊时得知,侯北作业区X-40井驻井工是外地人,通过卖油挣了钱,还有一副十字绣很值钱。张某遂提议抢劫该驻井工。当晚三人来到该井场准备实施抢劫,后因经常有修井队作业,未实施。2011年4月2日下午17时许,张某得知46-40井场只剩驻井工吴某某一人,遂联系马缠缠、刘某,预谋再次到井场抢劫,经商议由刘某、马缠缠控制驻井工,张某负责放风和翻找财物。当晚23时许,三人从张某家拿上准备好的黑色棉线头套,翻墙进入井场,刘某、马缠缠将驻井工吴某某拉入厨房内拳打脚踢,马缠缠拿起菜刀威胁吴某某,让他不要说话,刘某见吴某某被控制后,通知在院外望风的张某,张某进入值班室,将吴某某裤兜里的现金3900元、十字绣一副、x手机一部劫走,三人随即逃离现场。后张某给刘某分得赃款750元、x手机一部,并将十字绣交由刘某保管。案发后,十字绣、x手机被追回。经延安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全新x型手机一部现值370元,十字绣一副样本材料价值330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家属于2011年9月27日向被害人吴某某退还赃款3900元,吴某某表示对刘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某、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刘某的供述笔录证明,2011年3月21日,其和张某、马缠缠在张某家聊天,听张某父亲说附近有个驻井工很有钱,还有一副值钱的十字绣。三人当晚就准备实施抢劫,结果因井场有修井队作业,没实施。2011年4月2日17时许,张某联系其和马缠缠,说修井队走了,提议晚上再去井场抢劫,三人商量好,戴上从张某家拿的黑色棉线头套,马缠缠骑上他的摩托车带着其和张某到了井场。当时大约是晚上23时许,三人按照事先商量好的,张某戴着头套在外面放风,其和马缠缠去把驻井工从值班室拉到厨房,并对驻井工实施了殴打,马缠缠从厨房案板上拿起一把菜刀吓唬驻井工,让他不要动,其出去把张某叫进井场,就又回厨房帮忙看人,张某到驻井工房间去拿东西。大约10分钟后三人就离开了。三人抢了一幅山水画十字绣(未完成);两部手机,一部直板手机较旧,马缠缠拿走了,另一部是x型深蓝色翻盖手机,其拿着;多少现金其不清楚,只给其分了750元。

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笔录证明,2011年4月3日凌晨30分,其在值班室看电视,听见有人翻墙进井场,就拿着手电出去巡查。其拿手电在厨房照了一下,发现有两个人,他俩从值班室背后走到门前,其看见俩人头戴黑色头套,就说这里有监控,偷不到油。他们什么话也没有说,就把其拖到值班室,其中一个打了其两拳,然后把其带到厨房里,又打其,其中一个体型较胖的从案板上拿起一把菜刀准备砍其,另一个瘦一点的拦住了,较胖的那人威胁其不要吵。紧接着较胖的人走向了值班室,然后其听到值班室里有人在翻东西。过了一会,较胖的人进来威胁其不要动,其就在房子里面呆了半小时左右,听到外面没有动静了,就跑出去把值班室的门锁住,给队部的人报告了情况。较瘦的人一直拿一把大概13公分长宽约2公分的匕首,打其的时候是拳打脚踢的。他们抢走了其放在值班室裤子里的现金3900元;手机两部一部是黑色直板手机,一部是x黑色翻盖手机;一幅长3.3米,宽0.85米的十字绣(春山曦照图);还有一个包,里面装其的衣服。

3、证人张某富(系张某的父亲)的证言笔录证明,大约是2011年3月份左右,他无意间给张某、刘某、马缠缠三人讲过其村有个驻井工,是外地人,卖油赚了很多钱,驻井工还对他们说过他的一副十字绣能值2万元钱。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即安塞县X村X村X区X-40井场的外部环境及内部设施情况。

5、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1)被告人刘某对同案犯马缠缠威胁被害人吴某某的菜刀进行指认;2)被告人刘某对作案现场进行指认;3)被告人刘某对丢弃黑色头套的地方进行指认,丢弃物品未找到;4)被告人刘某对丢弃抢劫所得黑色布包的地方进行指认,丢弃物品未找到。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刘某对同案犯马缠缠、张某进行了辨认。

7、提取笔录两份及照片证明,1)从被告人刘某身上提取深蓝色翻盖x型双卡双待手机一部,系抢劫所得;2)从被告人刘某家中提取“春山曦照图”十字绣一副,系抢劫所得。

8、延安市公安局延河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明,侦查机关从被告人刘某身上、住所扣押的x型手机一部、十字绣一副,均返还被害人吴某某。

9、宝塔区X区价鉴(2011)字第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全新x型手机一部现值370元,十字绣一副样本材料价值330元。

10、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11年4月3日8时10分延安市延河分局坪潭派出所化子坪警务室王某电话报案情况。

11、长庆油田公司第四采油厂化子坪采油作业区书面证明一份证明,2011年3月11日至3月23日长庆采油四厂侯北作业区X-40井场确有修井队作业。

12、被害人吴某某的收条、谅解书各一份证明,被告人已向被害人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13、户籍证明三份证明,被告人刘某、张某、马缠缠作案时均系成年人。

以上证据均能相互印证,可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私有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刘某起主要的实施作用,系主犯。鉴于被盗物品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被告人亦对被害人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故对其从轻处罚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又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二O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杜志波

审判员赵帆

人民陪审员赵对艳

二O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某

关于被告人刘某抢劫一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某、救某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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