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市政赛利贝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4-12-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松民二(商)再初字第2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松民二(商)再初字第X号

原审原告上海市政赛利贝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乔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X村横东队,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X路X号。

负责人杜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建亚,××法律服务所工作。

原审原告上海市政赛利贝特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利贝特公司)与原审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6月16日作出(2004)松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4年11月1日,本院以(2004)松民二(商)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赛利贝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乔某某、吴刚和原审被告上海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建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2年5月14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混凝土订货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C30标号的混凝土,单价每立方米310元,其中抗渗漏型的单价为每立方米315元;供应总量3,500立方米。合同对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均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的工地送C30型号的混凝土2,229立方米,抗渗漏C30型号混凝土14立方米,合计货款695,400元,被告陆续付款511,360元,尚欠原告货款184,040元。原告放弃部分货款,请求判令被告偿付货款17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上海分公司偿付原告赛利贝特公司货款170,000元。

判决生效后,原审被告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认为原审原告实际供应C30标号混凝土为2,226立方米和抗渗漏混凝土14立方米,总货款为694,470元;原审被告已支付货款576,360元,尚欠原审原告货款118,110元。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且程序违法。为此,请求撤销原判决。本院依据(2004)松民二(商)监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2004)松民二(商)初字第X号一案进行了再审。

再审中,原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原审被告支付货款184,040元,并承担因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20,000元。

原审被告对原审认定的混凝土总方量及总货款持有异议,并提出下列证据:

1、《委托书》一份,内容载明,2002年3月7日原审原告委托王冬贵向原审被告收取新久信公司工地全部商砼款。

2、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的支票存根6份和原审被告的《付款审批单》6份。内容载明,2002年6月5日收款人为普陀区海平杂货店金额78,740元,7月9日收款人为上海市政赛利贝特混凝土有限公司金额147,630元、8月8日收款人为上海市政赛利贝特混凝土有限公司金额137,640元、10月9日上海庆鑫建材有限公司金额152,350元、12月17日收款人上海庆鑫建材有限公司金额20,000元和2003年1月28日收款人上海庆鑫建材有限公司金额40,000元,其中2002年12月17日的一张支票由王耀星签收,其余五张支票均由王冬桂签收,六张支票合计金额为576,360元。

经质证,原审原告认可实际供应混凝土总量为2240立方米,总货款为694,470元。对原审被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原审原告认为,《委托书》的落款时间系误写,实际应为2003年3月7日,是在未收到原审被告尚欠货款的情况下才委托王冬桂去收款。对支票存根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原审原告没有收到2002年12月17日支票金额为20,000元和2003年1月28日支票金额为40,000元的货款;《付款审批单》是原审被告内部流转单,与本案无关。

原审原告除在原审中提交的2002年5月14日双方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订货合同》、对帐单和送货单外,另提供孟幸波所写欠条二份(复印件),内容载明,2002年8月28日、9月10日湖南工地孟幸波欠王东贵现金40,000元和20,000元。经质证,原审被告认为,孟幸波的二份欠条系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证人王某桂到庭作证:原审被告共签发6张支票,前4张支票为支付原审原告货款,后两张支票20,000元和40,000元则为原审被告的项目经理李云龙归还本人的借款60,000元。两张欠条是李云龙叫孟幸波代写的。

以上证据,经本院审核认定,1、《委托书》上签署的时间为2002年3月7日,而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02年5月14日,《委托书》上签署的时间不符合客观事实,因而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2、2003年1月28日原审被告签发的金额为40,000元的支票,符合证据的法定要件,对本案的事实有证明力;2002年12月17日原审被告签发的金额为20,000元的支票,与本案无关联性,不具有证明本案事实的证明力。3、《欠条》系复印件,原审被告不予认可,故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4、对其他双方当事人不持异议或予以认可的证据,本院应予确认。

经再审查明:原审原告自2002年5月28日起至同年9月29日止共向原审被告的新久信公司工地供应C30型混凝土2226立方米,计货款690,060元;供应抗渗漏混凝土14立方米,计货款4,410元,合计混凝土总量为2240立方米,货款为694,470元。原审被告于2002年6月5日至2003年1月28日先后签发支票5张金额为556,360元,并由案外人王冬桂签收后交原审原告,原审原告已收到货款516,360元,尚有40,000元在案外人王冬桂处。另原审被告于2002年12月17日签发的1张支票金额为20,000元,签收支票人为王耀星,此款原审原告尚未收到。原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审理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混凝土订货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每次浇砼后二天内付清(300立方米左右起付)。但在实际履行中,原审被告未按照上述约定方式付款,而是通过由案外人王冬桂签收其签发的支票向原审原告支付货款,尽管有的支票收款人为上海庆鑫建材有限公司,但原审原告收到货款后,也未对此种付款方式提出异议,故应视为双方已变更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据此,原审被告签发的并由案外人王冬桂签收的5张支票金额为556,360元,应认定为原审被告向原审原告支付的商品混凝土货款。原审原告对其中一张金额为40,000元的支票持有异议,并提供相反证据即案外人孟幸波所写的欠条,用以证明此款系孟幸波向王冬桂归还的借款,但由于孟幸波与王冬桂之间是否存在着借贷关系,不属本案处理范围,且欠条系复印件,不符合证据的优先提供原件原则,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情况下,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故原审原告提供的欠条不足以否定该支票用以支付货款的事实。原审原告在未向案外人王冬桂主张权利的情况下,以未收到上述40,000元货款为由提出抗辩,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被告提出金额为20,000元的支票,实际已由王冬桂收取,此款应视为向原审原告支付的货款的主张,由于该支票签收人是王耀星而非王冬桂,与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实际付款方式不同,且原审原告并未收到此款,故尚不能认定原审被告已将此款交付原审原告。

根据有关规定,再审案件审理的范围仅限于原审的诉讼请求范围,据此,对原审原告在再审中增加的由原审被告承担因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原审被告已支付原审原告货款556,360元,尚欠原审原告货款138,110元。原审原告要求原审被告支付尚欠的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有误,所作判决不当,应予以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2004)松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审原告上海市政赛利贝特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138,110元。

原审案件受理费4,91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70元,合计6,280元,由原审原告上海市政赛利贝特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638元(已付);由原审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5,64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7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本院预交上诉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俞纪荣

审判员沈雅娟

审判员朱建平

二00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孙银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