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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XX,(……个人信息省略……)。

委托代理人李志雄,湖南奋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王XX,(……个人信息省略……)。

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志雄、被告王XX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XX与被告王XX自愿离婚。

二、共同财产分割:位于XX县X镇XX街X号X栋X单元X号住房1套及杂房1间(除被告王XX的日常生活用品以外)的财产;位于XX县X镇XX路X-X号门面2间及XX县X街多喜爱床上用品专卖店的股份归原告张XX所有。位于XX县X镇X路新法院宿舍X栋X单元X号住房1套及杂房1间(除原告张XX的日常生活用品以外)的财产归被告王XX所有。

三、共同债务分担:欠胡x元,欠王x元、欠侯x元,共计8972元均由被告王XX负责清偿。另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务由各自清偿。

四、由被告王XX一次性给付原告张XX经济帮助款x元,此款被告王XX在2011年6月28日前付清给原告张XX。

五、被告王XX在2011年10月30日前将XX县X镇X街X号X栋X单元X号房(88.2平方米)所有权证—桂房私字第X号房证手续转交给原告张XX。

六、双方另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张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孔辉

审判员雷晓峰

人民陪审员李嫦娟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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