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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县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2月12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略),于2009年12月12日被新乡县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略),于2009年12月13日被新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略)。于2010年4月22日被新乡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押于新乡县看守所。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3月16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陈在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13日17时45分,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豫G-x号黄某125型两轮摩托车,沿新乡县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乡县X镇福星小区门口处,由于超速行驶,发现情况采取措施不力,与同方向前方骑自行车左转弯行驶的毛吉领相撞,造成毛吉领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新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马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法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随案提供相关证据在案,要求依法惩处。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马某某对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3日17时45分,被告人马某某驾驶豫G-x号黄某125型两轮摩托车,沿新乡县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乡县X镇福星小区门口处,由于超速行驶,发现情况采取措施不力,与同方向前方骑自行车左转弯行驶的毛吉领相撞,造成毛吉领受重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新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马某某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另查:案发后,民事部分在新乡县交警队调解解决,被告人马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x元。被害人家属要求对被告人马某某从轻处理。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结论、户籍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等书证;证人李xx、贾xx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0年4月22日起至2010年7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培亮

审判员:马某海

审判员:王艳君

二O一O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秦露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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