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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被告人许某(别名小X、晓某、小东),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盗窃犯罪,2006年6月21日经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6月2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抓获执行逮捕。现某于封丘县看守所。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立祯、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4日下午,被告人许某伙同田世有(已判刑)、许某义(另案处理)窜至长垣县X村,将何尚峰停放在华兴振动电机厂门口的红色精通天马125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860元。

2003年阴历8月13下午,被告人许某伙同田世有窜至封丘县X乡将杨某胜停放在应举卫生院里的红色济南轻骑125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191元。

2003年9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许某伙同田世有、许某磊(已判刑)窜至封丘县X村西地将王香利停放在地头的红色劲隆125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120元。

2003年10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许某伙同田世有、许某磊窜至延津县南关将周梗文停放在田秀兰家门口的红色豪爵125型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4700元。

被告人辩某,我只是在一旁等,田世有去盗车,我没有要他的钱。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现某、现某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鉴定结论等书证,失主何尚峰、杨某胜、王香利、周梗文的陈述,同案犯田世有、许某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O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二O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志民

审判员赵瑞社

审判员冯立军

二O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吕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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