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与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张某与被告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贺宏斌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周颖、人民陪审员廖志峰参加的合某庭,于同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某经本院合某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2009年7月30日,被告颜某向原告借款x元,并承诺半月立即归还。尔后被告颜某又借原告x元,几天后还款x元。不久被告又以讨账需要差旅费为由再次借原告800元。2010年春节被告颜某还来1600元。现被告颜某共欠原告x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张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共1页,拟证明原告的基本情况;

2、2009年7月30日被告颜某的《借条》复印件一份共1页,拟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x元的事实。

被告颜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通过开庭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2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某、关联性,均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09年7月30日,被告颜某向原告张某借款x元,并出具一份《借条》:“今借到张某人民币叁万元整(x)是实”。原告张某多次催收未果,因此成讼。

本院认为,本案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张某与被告颜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某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虽然在《借条》上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之规定,原告张某在给被告必要的准备时间后,可以随时请求被告归还借款。自借款之日2009年7月30日至本案开庭之日将近两年,被告已具备了必要的准备时间,故其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上注明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x元,超出部分原告未提供确凿证据证实,因此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颜某偿还借款利息,虽然双方未在《借款》上约定利息,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之规定,被告应当从本案立案之日即2011年3月17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二)项、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1条、第123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颜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张某借款本金人民币x元及逾期利息620元(按年利率5.35%自2011年3月17日计算至2011年8月8日,顺延照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75元,被告颜某负担60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贺宏斌

代理审判员周颖

人民陪审员廖志峰

二0一一年八月一日

代理书记员周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某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21、公民之间的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123、公司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