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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贩卖毒品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榆林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2010年9月1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榆林市X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于2010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榆林市X区看守所。

榆林市X区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春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榆林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年底至2010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高某分别在榆林市X区X路旧飞场后面、山河大酒店后面多次以100元、200元不等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马某某毒品海洛因3.4克。后将其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10.808克。以上犯罪事实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被告人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某对指控事实无异议,亦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1、2009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在航宇路旧飞场后面以200元价格贩卖给马某某毒品海洛因0.5克。

2、2010年年初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在航宇路旧飞场后面以100元价格贩卖给马某某毒品海洛因0.2克。

3、2010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在航宇路旧飞场后面以100元价格贩卖给马某某毒品海洛因0.2克。

4、201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在航宇路旧飞场后面以200元价格贩卖给马某某毒品海洛因0.5克。

5、2010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在航宇路旧飞场后面以200元价格贩卖给马某某毒品海洛因0.5克。

6、2010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在航宇路旧飞场后面以200元价格贩卖给马某某毒品海洛因0.5克。

7、2010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在航宇路旧飞场后面以200元价格贩卖给马某某毒品海洛因0.5克。

8、2010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高某在山河大酒店后面以200元价格贩卖给马某某毒品海洛因0.5克。

9、2010年9月4日,榆阳公安分局抓获被告人高某时,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1瓶白色粉末状12包、灰褐色块状1小包,称量后计10.808克,经检验为毒品海洛因。

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1、被告人高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明2009年年底至2010年9月份以来,除自己吸食毒品外以不同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马某某毒品海洛因3.4克。2、吸毒人员马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告人高某多次以100至200元不等价格给他贩卖毒品海洛因计3.4克的事实。4、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从被告人高某身上扣押的可疑物品1瓶白色粉末状12包、灰褐色块状1小包被扣押的事实。5、称量记录,证明被告人高某身上查获的1瓶白色粉末状可疑物品12包、灰褐色块状1小包经去掉包装净重10.808克。6、陕西省榆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于2010年12月29日作出的榆公(司法)鉴(理)字[2010]X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明从被告人高某身上查获的1瓶白色粉末状12包、灰褐色块状1小包,可疑物品经检验鉴定含有海洛因、比拉西坦成份。7、现场尿液检测报告书,证明2010年9月4日,抓获被告人高某时经尿检,结果呈“阳性”。8、陕西省公安机关毒品收据,证明2010年9月4日,抓获被告人高某时,从其身上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1瓶白色粉末状12包;灰褐色块状1小包,称量后计10.808克,经检验为毒品海洛因。侦查机关于2010年12月29日上缴榆林市禁毒委员会办公室。9、被告人高某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高某的身份。上述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故意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成立。依据最高某民法院于2008年9月23日在辽宁省大连市召开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议纪要”之精神,对被告人购买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故对被告人高某身上查获的毒品海洛因10.808克,应认定为贩卖毒品海洛因的数量,但考虑到该毒品未流入社会,尚未造成危害后果,量刑时可以对其数量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罚金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9月17日起至2017年9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韩秀岐

审判员郭玉婷

代理审判员王建雄

二0一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梁小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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