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徐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女,X年X月X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谢双鹏,宝丰县“148”法律服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6日到宝丰县公安局杨某派出所投案,同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1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平顶山市第一看守所。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宝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一年六月十五日作出(2011)宝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原审被告人徐某某未提出上诉,原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原判的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不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11月22日上午,被告人徐某某因家庭琐事与前妻王xx发生争执,继而引起厮打,在相互厮打中,被告人徐某某用玻璃茶杯将被害人王xx头部砸伤。经鉴定王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2010年12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到宝丰县公安局杨某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与王xx打架的经过。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住院治疗38天,花去医疗费4298.40元;误工费1419.3(37.35×38天)元;护理费1419.3(37.35×38天)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70(30×38)元;营养费390(10×38天)元。各项合计共8657元。原告人王xx在住院期间,被告人徐某某预交医疗费2820元,含门诊收费220元,其中的2620元应从医疗费中扣除,下余6037元应由被告人徐某某承担。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徐某儒、史xx的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提供的医疗费票据、诊断证明、病历等证据在卷证实。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的行为给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人积极抢救被害人,缴纳一定的医疗费,且被告人又有投案自首的情节,量刑时酌情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被告人徐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经济损失6037元。

上诉人王xx上诉称及代理意见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的量刑过轻,民事赔偿少。

本院经二审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审判决认定一致,原判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出示、宣某、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此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关于上诉人王xx上诉称及代理意见认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的量刑过轻”,经查,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原判对被告人徐某某的量刑并无不当之处,关于所提“民事赔偿少”之理由,原判依照法律规定已作足额赔偿,且二审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xx也未提供新的证据,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民事判赔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人王xx之上诉,维持河南省宝丰县人民(2011)宝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武中立

审判员乔静

审判员王全法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洋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6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