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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段海艳与被告刘双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原告段××,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X村。

委托代理人覃××,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X镇X路,邵阳市正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地邵阳市X村,现住邵阳市X村。

原告段××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某刘玉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

原告段××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1月17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刘××。2009年12月原告因癫痫发作,倒在电磁炉上,致使原告脸部大面积烧伤,被告在原告烧伤后,对原告不管不问,致使双方感情破裂,现原告请求1、判某、被告离婚,孩子刘××由被告抚养;2、判某被告承担原告因烧伤医疗费2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辩称,同意与原告调解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段××与被告刘××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的小孩刘××由被告刘双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刘双材自愿全部承担;

三、双方另无其他争议。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元整,由原告段海艳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某刘玉红

二O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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