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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远灏与被告李明华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住邵阳市X区。

法定代理人李××,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邵阳市×××园老师,住址同上。

被告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邵阳市火车站职工,户籍所在地邵阳市X区。

原告李远灏与被告李明华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玉红进行调解。

原告李××诉称,2004年9月1日,被告与原告的监护人协议离婚,原告由监护人抚养,协议约定:被告自2001年9月1日起每月支付原告生活费200元。到2011年3月1日止,被告仅支付了1800元抚养费。尚欠x元抚养费未支付。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李××支付拖欠的抚养费x元,并判令被告自诉讼之日起每月增加300元抚养费。

被告辩某,原告所述基本属实,同意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李××于201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付清至2011年3月份止所欠的李××的抚养费x元整;

二、自2011年4月份起,每月的22日支付李××当月的抚养费300元;

三、从2011年4月份之后的小孩因病住院的医疗费及一切学费,由原告的监护人李××与被告李××平均分摊。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玉红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曾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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