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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玉平与被告李会飞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大祥区。

被告李××,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大祥区,现住桂林市X路。

委托代理人郭华龙,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金明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夏月星、人民陪审员袁艺玲组成合议庭进行调解。原告徐玉平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86年在深圳务工相识,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徐××,1988年3月双方登记结婚,1989年4月生育男孩徐××,婚后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特别是2005年以后,双方夫妻关系趋于恶化,自2008年2月起,原告多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再次希望法院判决离婚。被告李会飞口头辩称,同意与被告离婚。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徐××与被告李××自愿离婚;

二、双方另无其他争议。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0元整,由原告徐玉平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本调解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徐金明

代理审判员夏月星

人民陪审员袁艺玲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曾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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