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公司与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

原告××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

委托代理人梅××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

被告殷××。

××公司与殷××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建军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10年3月14日延长审限3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诉称: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交2006年、2007年、2008年取暖费共计6612.00元,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交纳三年取暖费6612.00元。

原告提供下列证据:

1、营业执照一份,以证实原告的供暖资格。

2、××局通知一份、××局批复一份,以证实收取取暖费标准。

被告殷××口头辩称,对原告供暖资质无异议。对2006年的取暖费没意见同意给付。2007年、2008年因为原告停暖被告同意按30%给付取暖费。

被告未提供证据: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如下:

1、对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局通知、××局批复,被告无异议,故上述证据具有证据效力。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被告为××家园住户。2006年原告开始为××家园住户供暖。被告欠原告取暖费为:2006年度1923.00元、2007年度1980.00元、2008年度2709.00元,共计6612.00元。被告以2007年度、2008年度原告未供暖拒付取暖费。

本院认为:原告××公司系具有供暖资格的物业公司。2006年度至2008年度原告为××家园住户供暖,被告作为××家园住户,实际享受原告的供暖,双方形成事实供暖合同关系,被告应交纳相应的取暖费。审理期间,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即被告给付原告2006年度取暖费1923.00元及2007年度、2008年度取暖费的30%计款1406.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殷××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公司2006年度、2007年度、2008年度取暖费332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雪松

审判员郝悦民

审判员张建军

二0一0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东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0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