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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油田胜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胜利油田博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6-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四初字第48-1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四初字第48-X号

原告胜利油田胜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X路。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胜利油田博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兴县X镇。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胜利油田胜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田博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胜利油田博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提出财产保全,并己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胜利油田博东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博兴县X镇博兴县第二医院对面所有的砖混结构的平房、院落、围墙。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财产进行转移、隐匿、毁损、变卖、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洪海

审判员张勇

审判员张素云

二00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刘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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