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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河口区河口街道办事处二吕村民委员会与任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6-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东民四终字第40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略)民委员会,驻该村。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上诉人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略)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二吕村委会)与任某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04)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二吕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被上诉人任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04)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秀梅

审判员于秋华

审判员李万海

二00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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