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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鹿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46岁,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略)。

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5月11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李某某将其在双庙村X村室南侧东西生产路X村北地南北生产路西侧所买双庙村群众的杨某,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1年1月6日至2011年1月12日便和自己雇请的伐树工人一起将两个地点的杨某伐掉143棵,经林业部门鉴定折合活立木蓄积52.2843立方米。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苏某、李某X、张某、李某X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林木材积鉴定书,户籍证明等在卷证实,被告人李某某亦供认不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直接或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锋

二零一一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徐莹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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