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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1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禹王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禹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军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1日晚11时许,在开封市X区侯庄家属院大门东北侧,被告人冯某某及其兄冯某X与被害人杨XX因故发生矛盾并引起厮打,被告人冯某某持菜刀将杨XX头部、左前臂等处砍伤。经开封市物证鉴定所鉴定,其左前臂损伤程度伤程度为重伤。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交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杨XX的陈述、证人王某、张某X、张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杨XX损伤程度鉴定书等相关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日晚11时许,在开封市X区侯庄家属院大门东北侧,被告人冯某某及其兄冯某X与被害人杨XX因故发生矛盾并引起厮打,被告人冯某某持刀将杨XX左前臂等处砍伤。经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补充鉴定,其左前臂损伤程度为重伤。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冯某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杨XX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被害人杨XX的陈述、证人冯某X、马某、王某、张某X、张某的证言、

开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汴)公(刑)鉴(法医临床)字(2011)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会诊鉴定书(补充鉴定)及伤情照片、抓获证明、赔偿协议、谅解书及收条、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法庭质证,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冯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建军

审判员李晶

人民陪审员李洪堂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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