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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五德犯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xx,男,生于1985年8月18日。因涉嫌诈骗,2010年3月18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禹州市看守所。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xx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卢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7日11时许,被告人卢xx伙同舍XX、孙XX、舍XX、钟XX、舍XX、许XX、孙XX(七人已判)等人,开车去到禹州市X乡X村二里半沟附近,以看病消灾为由,骗取受害人杨XX现金x元,伙人伙分挥霍。案发后所得赃款3400元追退受害人杨XX。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xx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xx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手段,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卢xx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将所得赃款全部退还受害人,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朝焕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葛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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