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武某某与济南漱玉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大众日报社、济南日报报业集团虚假广告纠纷案

时间:2005-05-3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济民三终字第4号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济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漱玉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剑,济南历下东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众日报社,住所地济南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该报社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济南市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楚某,该报业集团法制办职员。

上诉人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漱玉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大众日报社、被上诉人济南日报报业集团虚假广告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05)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经查,上诉人武某某于2005年4月13日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又于同年4月17日递交了撤诉申请书,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某某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武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德宏

代理审判员林洁华

代理审判员陈清霞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武某宪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