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济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漱玉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剑,济南历下东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众日报社,住所地济南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傅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该报社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日报报业集团,住所地济南市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楚某,该报业集团法制办职员。
上诉人武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济南漱玉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大众日报社、被上诉人济南日报报业集团虚假广告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05)历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经查,上诉人武某某于2005年4月13日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后,又于同年4月17日递交了撤诉申请书,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武某某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武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德宏
代理审判员林洁华
代理审判员陈清霞
二00五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武某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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