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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秦某盗窃罪、被告人林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原浙江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员工,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传唤,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X区看守所。

被告人林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住(略)。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0月2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

宁波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被告人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理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X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祺,被告人秦某、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起,被告人秦某作为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员工,从事邮件转运工作。2010年9月、10月期间,被告人秦某从经手的邮件中多次窃取财物,并销赃给被告人林某。具体如下:

2010年9月17日左右一天19时许,被告人秦某利用转运邮件之机,采用刀片划开包装胶带纸的手段,窃取邮件中的联想x-TTH/x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899元)。后将该电脑以1100元卖给被告人林某。林某明知是赃物而购买,并以1500元转卖给他人,所得赃款均已化用。

2010年9月25日左右一天19时许,被告人秦某采用同样手段,窃取邮件中的索尼Y218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

5800元)。后将该电脑以1400元卖给被告人林某。林某购买后又以1700元转卖给他人,所得赃款均已化用。

2010年10月13日左右一天19时许,被告人秦某采用同样手段,窃取邮件中的宏基x电脑上网本一台(价值1900元)。后将该电脑以1200元卖给被告人林某。林某购买后又以1000元转卖给他人,所得赃款均已化用。

2010年10月15日左右一天19时许,被告人秦某采用同样手段,窃取邮件中的黑珍珠737D电脑上网本一台(价值2184.05元)。后将该电脑以600元卖给其同事梁某,所得赃款均已化用。

2010年10月17日9时许,被告人秦某采用同样手段,窃取邮件中的联想U350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3120元)。

2010年10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秦某采用同样手段,窃取邮件中的惠普x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3140元)。后将该电脑以1300元卖给被告人林某。林某购买后又以

1500元转卖给他人,所得赃款均已化用。

2010年10月2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秦某采用同样手段,窃取邮件中的联想x-IFI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5500元)及联想G460笔记本电脑一台。后将以3000元卖给被告人林某。林某购买后又以3200元转卖给他人,所得赃款均已化用。

另查明,2010年10月22日,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秦某;次日,被告人秦某协助公安民警抓获被告人林某。案发后,被告人秦某的家属代为退赃x元;被告人林某退赃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赵某、邓某、叶某、吴某、侯某甲人的陈述,证人邬某、梁某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广州爱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抓获经过,赔偿证明,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身为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并窃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被告人秦某作为邮政工作人员,从邮件中窃取财物,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秦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被告人,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秦某、林某能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对被告人秦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被告人林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22日起至2014年8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吕锐

审判员许原题

人民陪审员毛亚军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楼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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