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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何某甲、朱某、王某丙、方某戊、何某庚分别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方某乙,河南全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乳名“老刚”),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余某,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王某丁,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方某戊(乳名“迎春”),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王某己,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某庚,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甲、朱某、王某丙、方某戊、何某庚分别犯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何某甲、朱某、王某丙、方某戊、何某庚及其辩护人方某乙、余某、王某丁、王某己、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强迫交易罪

(一)2009年淮滨县X村民张XX为了盖房子需要村里出证明,何某甲不同意加盖村委会公章。张XX通过其姐夫王某丙找何某甲做工作,何某甲提出让张XX将其一间门面地皮低价卖给何某X(何某甲之弟)。张XX没办法,只好将其多年前以3100元购买的一间门面房地皮(现在价值不明)以2000元的价格卖给何某X并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后何某甲为张XX建房出具了村委会证明。

(二)2009年4月,淮滨县X乡启明中学筹建办准备建围墙时,被告人朱某、王某丙等村民以占地补偿款未全部领到为由多次到工地阻挠施工,台头乡X村委会出面协调解决时,被告人何某甲提出围墙由其承建,否则不能施工,该中学投资商赵某X和余某被迫同意,他们提出的价格是每米300元,何某甲提出每米400元左右,后经协商确定为每米325元,该围墙共670米,双方某戊订了书面协议。后何某甲将围墙工程以每米275元价格又转包给韩某承建,何某甲获利x元。

(三)2009年5月份,淮滨县X乡启明中学开工建设时,被告人朱某、王某丙等人以占地补偿款未全部领到为由多次到工地阻挠施工,后朱某、王某丙提出承包该中学学生寝室楼塑钢窗工程,承建商姚某和马某害怕朱某、王某丙再闹事被迫以每平方某戊160元的价格让王某丙、朱某承包,后二人将该工程以每平方某戊120元的价格转包给任某,被告人朱某、王某丙非法获利4万余某。

二、敲诈勒索罪

2010年初一天,黄某(黄某)与章某在承包淮滨县台头变电站院内垫土工程时,何某甲、方某戊、李某、张XX等人以土地有争议为由前去阻扰,不让工地施工,台头派出所前去调解未果。过有几天,方某戊、李某、张XX等人到该施工工地参与填土,黄某害怕何某甲、方某戊等人借机敲诈,就给方某戊等人5000元现金,不再让他们参与施工。何某甲得3000元,方某戊得1000元,李某、张XX二人各得500元。案发后,全部赃款已退还黄某。

三、寻衅滋事罪

2005年4月27日上午,台头乡X村委会换届选举时,何某甲害怕竞争对手何某X找事,指使何某X、何某庚、朱某、徐XX等人在其家中作好打架准备。何某X的姐姐何某X到台头乡X村支部书记何某X家中办事,说何某甲无故刁难她,何某X打电话让何某甲到他家问问情况,何某X与何某甲因话不投机发生争吵,相互对骂,何某X将何某X劝走。何某X回去后把遭何某甲辱骂的情况告知其丈夫饶XX及其弟何某X等人,何某X、何某X、何某X、何某X、何某X等人到何某X家欲质问何某甲,何某X及在其家中闲叙的何某X不让何某甲出来,并劝走何某X等人,不久,何某X等人与接到何某甲电话赶来的何某X、何某庚等人在台头街道上发生争执厮打,双方某戊人受伤,其中何某X的左膝盖粉碎性骨折。事发后,淮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和台头派出所介入调查,经过协商双方某戊成调解协议。2010年6月经淮滨县公安局法医门诊鉴定:何某X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何某甲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朱某、王某丁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方某戊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何某庚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何某甲辩称,没啥说的。

辩护人方某乙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强迫交易罪不能成立,应为何某甲没有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对被害人实施犯罪行为。理由如下:(一)第一起关于何某X购买张XX土地,没有证据证明何某甲参与此事。1、仅有张XX陈述,没有其他证人印证。2、被告人何某甲始终没有供述。3、张XX与何某X购买土地行为与何某甲无关,何某甲也不知道此事。4、证人王某丙也没有证明何某甲知道此事。5、关键证人何某X不在案。由此可见,张XX与何某X之间购买土地行为与何某甲无关,指控何某甲参与此事没有证据,指控不能成立。

(二)第二起涉及何某甲与启明中学建围墙之事,同样不能成立。1、没有证据证明该围墙评估价是多少。2、何某甲与启明中学开发商建围墙有一个协商过程,不存在任某暴力、威胁手段。3、何某甲转包与启明中学无关。4、何某甲从未供过对启明中学投资商有过威胁。由此可见,何某甲承包围墙并转包给他人是合法行为。二、起诉书指控敲诈勒索罪,辩护人认为何某甲参与此事的情节较轻,且双方某戊一定经济纠纷,可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三、关于何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对这一行为可不再追究。(一)本案行为应为故意伤害而非寻衅滋事,公诉机关定性错误。(二)该案在2005年已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双方某戊再追究任某责任。(三)该案的法医鉴定是六年以后做的,且案件已调解。(四)该案是自诉案件,双方某戊调解,公安机关不能在作公诉案件受理。综上所述,法院可对何某甲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某辩称,我认罪,没啥说的。

辩护人余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朱某构成犯罪,但有如下酌定从轻情节。一、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手段一般。二、被告人犯罪前无前科,系初犯、偶犯。三、被告人认罪积极,悔罪明显。综上,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朱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丙辩称,没啥说的。

辩护人王某丁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起诉书指控王某丙多次到工地阻扰施工与事实不符。二、王某丙到工地阻拦施工与安装窗户交易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三、起诉书指控王某丙非法获利四万余某与事实不符。四、被告人王某丙的行为没有使用暴力、胁迫手段,也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丙不构成强迫交易罪。

被告人方某戊辩称,没啥说的。

辩护人王某己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某戊犯敲诈勒索罪无异议。二、被告人方某戊等人只得到五千元,方某戊只得到一千元,这其中还包括他为工地拉了四车沙土应得的部分工资。三、在本案中,被告人方某戊是从犯,只起次要作用。四、何某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方某戊耽心因此受到牵连,主动找相关人员收回并退还了五千元钱。五、被告人方某戊到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悔罪态度明显,能主动认罪。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方某戊犯敲诈勒索罪,但其在本案中是从犯,犯罪所得较少,且能主动退赃,主动认罪,悔罪态度明显,依法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庚辩称,没啥说的。

辩护人李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当,被告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参与打架是别人喊去的,没有打伤别人,应属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三、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一般。四、该案的发生被害人也有重大过错。五、伤害双方某戊调解,减小了社会危害性。六、被告人认罪、悔罪,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以上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经审理查明:

一、强迫交易罪

(一)2009年4月,淮滨县X乡启明中学筹建办准备建围墙时,被告人朱某、王某丙等村民以占地补偿款未全部领到为由多次到工地阻挠施工,台头乡X村委会出面协调解决时,被告人何某甲提出围墙由其承建,否则不能施工,该中学投资商赵某X和余某被迫同意,他们提出的价格是每米300元,何某甲提出每米400元左右,后经协商确定为每米325元,该围墙共670米,双方某戊订了书面协议。后何某甲将围墙工程以每米275元价格又转包给韩某承建,何某甲获利x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按余某预算的院墙造价在297一米,我找到淮滨恒威建筑公司评估价是400元多点,经协商我以325元的价格把围墙工程承包下来,后我以每米270元的价格转包给韩某建造,围墙总长670米左右。

(2)我跟余某说院墙工程我承包下来,我可以保证北西队的群众不到工地上闹事,所以余某就同意让我承包院墙工程。

2、被害人赵某X陈述

(1)刚开工时,我们找到韩某让他先把院墙拉起来,按我们的预算每米300元的价格算,韩某也同意了。但是韩某拉院墙拉不下去,每天台头村的群众都去阻拦不让动工,我们找台头乡X乡X排找台头村村长何某甲由他出面解决,余某找到何某甲后,何某甲提出让拉院墙的活承包给他,不然的话院墙永远拉不下去,余某就答应让何某甲负责拉,何某甲有提出工钱按每米325元的价格算,每米比预算高出25元,等何某甲把活接过来后,何某甲又把活以270元的价格转包给韩某了。

3、被害人余某陈述

2009年4月6日,启明中学建造开始全面开工,当天朱某、徐XX、王某丙等几十人来到工地不让工人施工,如果工人施工他们就捣乱,没办法工地只得停工,为了能正常施工我主动找到何某甲妥协,一天在我的办公室里,当时有赵某X,工地的另一个承建项目负责人姚某,还有台头乡土管所所长何X及我和何某甲五人在场,何某甲再次向我提出工地上除已承包的其他建筑活必须承包给他,不让就别想施工,为了能正常施工部耽误开学,我只得答应何某甲的要求,并签署了相关协议。随后何某甲提出周边的围墙要由他找人建造,当时我找有关单位预算的围墙造价为280元至300元一米,但何某甲开出造价400余某一米,我考虑到如果围墙不让他建业也没有敢建,于是就答应承包给他,最后以325元一米的价格承包给何某甲,并规定了具体建造标准,后来我得知何某甲以每米270元的价格转包给韩某来建造围墙,围墙全长700多米,在验收的时候韩某并没有按要求去建造围墙,并且没有完工,后来我才知道何某甲把中间的差价拿走后就不再问围墙的事了。

4、证人韩某证言

2009年3月份,当时启明中学工地刚开工,余某找到我准备把院墙的工程承包给我,后来我搞院墙预算的价格是每米300元,弄好后我找余某谈价格,300元的价格余某也同意了,后来听说朱某、王某丙准备拦着不让拉,我就一直没有开工,后期余某给我说院墙不拉了,承包给何某甲干。等何某甲承包后又找到我,说院墙转包给我干,我也答应了,院墙是我找人盖的。院墙总长670米左右,等我院墙来起来后,何某甲问我料钱和工钱多少,我说“料和工钱算下来成本价是每米275元”,何某甲说按每米275的价格给我算。

5、书证启明中学工地管理协议、被告人何某甲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在卷。

(二)2009年5月份,淮滨县X乡启明中学开工建设时,被告人朱某、王某丙等人以占地补偿款未全部领到为由多次到工地阻挠施工,后朱某、王某丙提出承包该中学学生寝室楼塑钢窗工程,承建商姚某和马某害怕朱某、王某丙再闹事被迫以每平方某戊155元的价格让王某丙、朱某承包,后二人将该工程以每平方某戊120元的价格转包给任某。被告人朱某、王某丙非法获利3万余某。

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朱某供述

启明中学在刚开始建的时候我和王某丙找到工地的负责人老马,要承包老马某责承建的宿舍楼塑钢窗户的安装活,老马某时没有答应,只是说等以后再说。后来老马某出了工地,宿舍楼承建有姚某负责,在宿舍楼快建好的时候我和王某丙找到姚某、王XX、王XX等人,提出要承包宿舍楼的塑钢窗户的安装,我们跟姚某最终谈的价格是155元一平方,当时姚某答应了。我和王某丙承包塑钢窗户的事后来被何某X知道了,何某X介绍任某村的任某做塑钢窗户并且要求算他一份,由于我和王某丙根本没有安装塑钢窗户的设备和技术,我们之所以要求承包工地的窗户安装就是想赚钱,于是就同意由任某来做塑钢窗户,并且算上何某X一份,我们吧包给任某的价格是120元一平方某戊,而中间的差价算我和王某丙、何某X的利润。

2、被告人王某丙供述

工地盖有两、三层的时候,我和朱某想承包工地的塑钢窗户活,俺俩就到姚某办公室提出承包塑钢窗户的活,当时屋里有姚某、王XX、王XX、韩某,姚某就同意把活承包给我俩干,当时双方某戊的价格是155元一平方某戊,韩某也提出把他工地上的塑钢窗户活交给俺俩干,当时也没有给韩某谈价格,韩某让按姚某工地的塑钢窗户结算,后来何某X知道这事了,找俺俩提出塑钢窗户活算他一份我和朱某也同意了。何某X介绍任某做塑钢窗户,开始想聘请任某干,料由我们自己买。后期没钱买料了算是任某自己包工包料做的,等安装好后是按120元每平方某戊任某结算的。

3、被害人姚某陈述

(1)2009年3月份,我和合伙人马某带着施工队准备动工,台头村的朱某带一、二十人拦着不让工地动工,我就去找余某反映情况,由余某出面解决,经台头乡政府出面解决好后到4月X号才开工。每次朱某光让我工地停工,从来不让韩某工地停工,朱某去带人看撵不走我,他们才想办法阻拦施工从中承包活。

(2)王某丙和朱某是当地人,如果我不把塑钢窗户承包给朱某的话,我怕朱某去工地找事,就承包给他俩了。

4、被害人马某陈述

我承包的寝室楼开始挖根基,朱某、王某丙等人就到工地拦着不让挖,也不说啥理由就是不让动工,朱某带人前后到工地让停工十几次,每次让停工都是乡政府找何某甲解决的。

5、证人任某证言

大概在2009年7月份前后,朱某和王某丙通过何某X介绍找到我,他们说把启明中学两幢楼的塑钢工程承包下来了,想转包给我干,我同意了。开始商量是由朱某和王某丙负责进料,我负责加工,工钱按20元每平方某戊,后来他俩拿不出钱,又让我自己包工包料干,按120元每平米结算。

6、证人赵某某证言

工地刚开工时,在校方某戊公室内,有姚某、马某、施工队长李某伟和我,我把提前准备好的报料单给姚某看,我报的新中材塑钢是120元每平方某戊,姚某他们不敢做主。后来朱某和王某丙听说我报单后找到我,问我为啥提供报价单,让我别参与工地进料。因为朱某和王某丙是何某甲的人,我怕何某甲找我事就没有再敢提承包活的事。

7、证人耿某证言,证实当时塑钢窗户的价格有110、120、140、150元每平方某戊的,价格不等。

8、书证被告人朱某、王某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在卷。

二、敲诈勒索罪

2010年初一天,黄某(黄某)与章某在承包淮滨县台头变电站院内垫土工程时,何某甲、方某戊、李某、张XX等人以土地有争议为由前去阻扰,不让工地施工,台头派出所前去调解未果。过有几天,方某戊、李某、张XX等人到该施工工地参与填土,黄某害怕何某甲、方某戊等人借机敲诈,就给方某戊等人5000元现金,不再让他们参与施工。何某甲得3000元,方某戊得1000元,李某、张XX二人各得500元。案发后,全部赃款已退还黄某。

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何某甲供述

我有一部铲车,在台头变电站垫土期间,用过我的铲车,后来方某戊给了我3000元钱,说是干活的钱。我就将钱接着了。我根本就不认识黄某这个人。当时群众在黄某施工期间曾经闹过事,我和派出所都去过。

(二)被告人方某戊供述

1、过有几天,黄某打电话让我到工地找他,我去到后黄某说:“我答应何某甲用他的铲车干活,俺们自己带的有铲车,要是用何某甲的车工钱算高了我裹不住,干脆给何某甲四千块钱不用他车了”,我当时就给何某甲打电话,何某甲在电话里说同意了。过有两天,黄某要我到工地拿钱,给我五千元,其中我和李某、张XX贰千,余某的三千是给何某甲的。我当时给何某甲打电话说才给三千,何某甲在乡里开会,何某甲说:“给三千块钱算”,我才把钱接过来。当天下午我去何某甲家里把这三千块钱交给何某甲了。

2、在黄某开工的时候,我和李某、张XX也去工地捣乱不让施工,条件是活交给俺们干,黄某看俺们车小自己利润低,就给二千块钱算是俺们的补偿不让我们干了。

(三)被害人黄某陈述

2009年12月份前后,章某村章某承包了台头变电站的土方某戊程,回填变电站院内的根基,章某承包后大概过有两三天,章某找到我说活干不下去了,我问他咋回事,章某说:“当地人拦着死活不让施工,不然的话,你去算咱俩合伙,”我同意了,第二天我和章某一起到台头变电站工地,到工地后,看见台头村的去有一、二十人开了两辆正宇车,带头的是台头村村长何某甲,何某甲去到喊:“你们都站到路上把车堵着,我看谁敢往里进,工程谁再敢干给我试试,”那二、三十人都站到路X路堵了俺们也没人接话,何某甲又安排方某戊在那看着不让施工,然后何某甲走了。等何某甲走后我上去把方某戊拉到一边,以前方某戊在水城拉土我认识他,我问他咋回事,方某戊说:“这工程村长想干,”我说:“就这一点工程不至于,村长咋想的,”方某戊说:“村长自己有台铲车,得保证村长铲车进工地干活,”我说:“就这点活赚不几个钱,村长铲车进来工钱咋算,算高了俺们亏本,”方某戊说:“不行,你给村X村长要多少,”方某戊说:“这得回去问问村长,工程今天不能干,”我看协商不好就喊着章某一起回去了,方某戊看俺们走了也喊着那二、三十人回去了。过了两、三天,县电业局催着交工,我打电话要方某戊问村长咋说的,方某戊说:“得拿几千块钱,”我说:“你得说个具体数字,”方某戊说:“等以后见面再说,”我说:“那俺工地先开工,你来工地咱们谈”方某戊同意了,我让章某安排人开工我直接去工地了,方某戊和张XX到工地找到我,我说:“得多少钱,”方某戊说:“五千块钱可以,”我说:“这钱给你了,你得保证不能再带人捣蛋,”方某戊说:“你庆放心了,保证不会有人捣,工地活俺们车也得干,”我说:“可以,人家车咋算你咋算。”第二天下午,我拿着五千块钱在西城红绿灯那交给了方某戊,工地算顺利开工。等到2010年6月底,方某戊打电话要我说把五千块钱退给我,在章某村加油站那把五千块钱给我了,我问他咋回事,方某戊说:“这钱还给你,以后刑警队找你,你别说这五千块钱的事,说出来对谁都不好”说完就走了,当时把我弄迷了后来才知道因为何某甲出事被抓起来了,方某戊才把钱退给我。

(四)被害人章某陈述

在承包台头变电站工程期间有一个台头的胖子,男的带了三、四个男的到工地上不让干活,说填土的活得由他们干,我们这些人不能干。后来通过黄某找人做工作和这个胖子协商好了,具体咋协商的我不知道,但工地上的填土活胖子带的几个人也参与进来拉土,我在工地上对他一样拉一车土就给一张某,然后凭票每车土领钱。

(五)证人李某证言

一天上午,当时我正在我家门口,方某戊去了之后,给了我1000块钱,说让我给张x块,说着别让我们去捣了,让他们施工算了,给我们点吸烟钱算了,方某戊走了之后我就把钱送到张XX家里交给张XX本人了。然后对方某戊开始施工了,我们也就不再去阻止了。何某甲出事后的两三天后的一天中午饭后,方某戊说何某甲出事了,咱们得把讹变电站承包方某戊钱给退了。就把开始给我与张XX的1000块钱又要回去了,然后我们三人又到何某甲家将给何某甲的3000块钱也要回来了,方某戊说他得的1000块钱也一块给退了。接着方某戊与张XX就将这5000块钱又给变电站承包方某戊过去了。

(六)证人张某证言

过了几天李某拿给我500元钱,说是变电站工地老板给我们的补偿钱,他也得了500元钱。但是今年六月份的时候何某甲被你们公安机关抓住后方某戊找到我说上次给我的500元钱不能花,还得退给人家,我就又把500元钱退给了方某戊,方某戊把钱又交给了老板。

(七)书证被告人方某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在卷。

三、寻衅滋事罪

2005年4月27日上午,台头乡X村委会换届选举时,何某甲害怕竞争对手何某X找事,指使何某X、何某庚、朱某、徐XX等人在其家中作好打架准备。何某X的姐姐何某X到台头乡X村支部书记何某X家中办事,说何某甲无故刁难她,何某X打电话让何某甲到他家问问情况,何某X与何某甲因话不投机发生争吵,相互对骂,何某X将何某X劝走。何某X回去后把遭何某甲辱骂的情况告知其丈夫饶XX及其弟何某X等人,何某X、何某X、何某X、何某X、何某X等人到何某X家欲质问何某甲,何某X及在其家中闲叙的何某X不让何某甲出来,并劝走何某X等人,不久,何某X等人与赶来的何某X、何某庚等人在台头街道上发生争执厮打,双方某戊人受伤,其中何某X的左膝盖粉碎性骨折。事发后,淮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和台头派出所介入调查,经过协商双方某戊成调解协议。2010年6月经淮滨县公安局法医门诊鉴定:何某X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上述犯罪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人何某庚供述

我和何某X坐何某碧的三轮港田车先赶到村部,接着何某X、何某X他们都赶过来了,我看见何某X的亲戚都在何某X家门口站着,有何某X、何某X、何某X、何某X、饶XX,还有几个人我不认识,何某甲在何某X家二楼窗户那站着,下了车,何某X冲上去和何某X他们打,俺们这边去的十多个人都冲上去打,我跑到路北拿了一把铁锹跑上去,看见何某X拿铁锹准备拍何某X,我用铁锹把何某X拦过来和何某X打,不知道是谁把我踢睡在地上了,等我从地上爬起来的时候双方某戊人都打散了。

(二)被害人何某X陈述

大概是2005年前后,当时俺村正在进行换届选举,俺叔伯兄弟何某X和何某甲竞争村X村里正在召集党员开会,我在台头街道卖菜,听见俺姐何某X正在何某X家门口喊着让何某甲出来,我不知道咋回事就跑过去问问,听何某X说何某甲无缘无故的骂她,何某甲在何某X家楼上站着打电话,俺兄弟何某X、何某X、何某X、何某X也跑去了,没过多久从街东边开过来几辆三轮车,车上坐的有何某X、何某庚、何某光还有二十多个人,他们下来后上来就打俺兄弟几个,我看情况不妙扭头跑,何某X拿棍对我左腿膝盖处打了一棍,当时把我打睡地上了,后来被送到县医院,到医院后才知道俺弟何某X也被捅伤了。

(三)被害人何某X陈述

那天上午,不知道因为啥事何某甲骂何某X的三姐何某X,我和俺大哥何某X、二哥何某X、三哥何某X、五弟何某X一块到乡X村部里找何某甲问问为啥骂何某X。去到后,看见何某甲在何某X家楼上窗户那站着,何某甲看见我们后就掏手机打电话,等挂了电话没两分钟,开过来一辆三轮车,车上坐的有何某庚、何某X、单XX,男男女女有十多个人,他们手里拿着刀上来就打俺兄弟五个,何某X拿尖刀对我身体左侧腋下捅了一刀,我用手捂着往沈XX门诊那跑,后来才知道何某X也被打伤了。

(四)证人何某甲证言

当时是我在何某X屋里与何某X发生矛盾,然后何某X找来何某X、何某X等几十人带着刀、棍等东西要打我,何某X将我藏起来了。后来不知道咋回事他们与何某X他们又打起来了。双方某戊受伤住院了。后来经何某X等人、派出所调解,签协议了,我赔了对方3000块钱。

(五)证人何某X证言

因为都是为我竞选村主任某的打,我拿钱给他俩治疗的,花有四万块钱左右。何某X做了两次手术,后来通过何某光、何某X、何某X从中间协商,何某甲象征性的给了叁仟块钱赔偿款,我退出村主任某选,何某甲竞选上俺村X村主任。

(六)证人何某X证言

何某X刚走,她弟兄何某X、何某X等人就带着锹、棍到俺家里将俺家围了起来,要何某甲出来。我与何某X就将何某甲锁在屋里,并且劝何某X他们。他们叫骂一会就走了。走了一会,就听见外面有人打了起来。我与何某X一直劝着不让何某甲出来。后来等打罢了,何某甲趁我和何某X不注意,翻院墙走了。

(七)证人何某X证言

我记得是2005年春上,当时在搞村委会换届,我在家里有人打电话要我到何某X家里,到后,见何某甲、何某X等人在何某X家里,进屋后,我才知道刚才何某甲与何某X发生口角了,何某甲骂何某X是婊子,我与何某X就劝何某甲不该骂人,正劝着,就听见外面吵的很,出去一看,见何某X、何某X等人带着东西在何某X屋外骂何某甲,还要往屋里闯打何某甲,我与何某X见状,就赶紧劝何某X他们,将何某甲拉到二楼屋里不让他出来,何某X等人叫骂一会被我与何某X给劝走了。何某甲一直在二楼呆着。过了一会,我们就听见外面有人叫骂,好像有人打架。后来听说何某X等人走后,又碰见何某X、何某庚等人,双方某戊了起来,双方某戊有人受伤了,都住院了,何某X的一个膝盖骨被打坏了。

(八)书证被告人何某庚户籍证明在卷。

(九)书证调解协议书,证实本案已经公安机关主持双方某戊成调解协议。

(十)淮滨县公安局(淮)公(法医)鉴(损伤)字(2010)X号何某X损伤程度鉴定结论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群众阻拦施工为威胁,强迫被害人赵某刚将围墙工程以高于预算价每米25元钱承包给自己后又以低于预算价每米25元钱的价格转包,从中渔利,情节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何某甲伙同被告人方某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停工对被害人实施要挟,敲诈勒索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强迫交易罪和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方某戊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王某丙采取多次停工的方某戊强迫被害人姚某以高于其他承包商的价格将塑钢窗户的工程承包给他们,后两被告人又低价转包给他人承建,严重影响了被害人生产经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朱某、王某丙犯强迫交易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庚伙同他人在与被害人何某X、何某X没有任某矛盾的情况对其随意殴打,造成轻伤结果,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第一起强迫交易犯罪事实,缺乏关键证人何某X的证言,当庭举证的证据亦不能证实被告人何某甲参与了该起交易,且对该案交易的土地不能够提供合法使用权证明和市场价格证明,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甲犯寻衅滋事罪,针对被告人何某甲打电话叫人这一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证据均不能予以证实,而证人何某X、何某X的证言却证实案发当时何某甲在何某X家中。何某甲组织和参与该起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在敲诈勒索犯罪发生后,被告人何某甲、方某戊主动将勒索钱财已还给被害人,且认罪、悔罪,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在敲诈勒索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方某戊听从被告人何某甲指挥,且获得钱财较少,对被告人方某戊应比照被告人何某甲从轻处罚。在寻衅滋事罪发生后,双方某戊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何某庚当庭亦认罪、悔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王某丙认罪、悔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五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亦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甲犯强迫交易罪,单处罚金人民币x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5日起至2011年1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朱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9日起至2010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丙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10年12月29日止,先行羁押的14天已折抵。罚金于本判决法律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四、被告人方某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1月21日起至2012年1月20日止。)

五、被告人何某庚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7日起至2011年1月17日止,先行羁押的30天已折抵。)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万茂清

审判员孙存春

代理审判员王某丙地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方某戊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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