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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与张××、王××返还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蒲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原宗保,河南一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张××,男。

被告王××,女。

原告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东旺公司)为与被告张××、王××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河南东旺公司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起诉,同月18日本院受理此案。本院于2011年4月27日以公告方式向被告张××、王××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并于2011年7月29日向原告河南东旺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须知。本院于2011年7月29日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河南东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原宗保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开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东旺公司诉称:1994年张××作为伊川县建筑公司第六工程处负责人,承建了鸿基公司住宅楼,之后转包给洛阳市会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1999年张××又挂靠在伊川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华分公司(现河南东旺公司下属分公司),2007年洛阳市会盟建筑安装公司以工程合同纠纷为由将伊川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华分公司及伊川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河南东旺公司)起诉,判决东华分公司支付会盟安装公司工程款贰佰壹拾陆万伍仟叁佰壹拾叁元贰角玖分,伊川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东旺公司)对上述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2009年9月3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在该案执行中,裁定冻某划拨执行原告河南东旺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共计x款项。2009年5月8日,涧西区人民法院下达(2008)涧法执字第613-X号民事裁定书,确定张××系东华分公司承包人,债务均由张××个人承担,并由此追加张××及其妻王××为被执行人。因根据协议约定张××系东华分公司承包人,且所引起一切债务应由张××个人承担,为此,在原告及分公司存款被涧西区法院执行后,即向张××要求归还被划扣的款项,而被拖延推辞。被告所引起的诉讼债务理应由其个人承担,由于人民法院执行划扣所造成原告及其分公司经营陷入严重困难。诉请人民法院: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被洛阳市X区法院扣划资金x元,并承担扣划期间的利息;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2005年5月23日,洛阳市会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伊川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华公司、河南鸿基(集团)有限公司、伊川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07年6月20日,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以(2007)涧民三初字第X号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伊川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洛阳市会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略).66元。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被告伊川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工程欠款承担连带支付责任。三、驳回原告洛阳市会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判决后,伊川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华分公司不服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8月25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维持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7)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二、变更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7)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伊川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华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洛阳市会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略).29元。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洛阳市会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7)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中查明:伊川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22日变更为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2008年12月1日,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以(2008)涧法执字第613-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变更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二、冻某、划拨被执行人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银行存款(略)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三、被执行人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自2008年10月8日起按(略)元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计算至执行完毕时止)。执行中又查明,伊川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华分公司虽然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地址为伊川县X街X号,但实际未在此经营,且该公司负责人张××与伊川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有协议,载明伊川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华分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由张××个人承担,据此可以认定伊川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华分公司是由张××个人承包经营的公司,且张××与王××系夫妻关系。2009年5月8日,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以(2008)涧法执字第613-X号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一、追加张××、王××为被执行人。二、冻某、划拨张××、王××银行存款共计(略)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同价值的财产。2009年9月3日,涧西区人民法院从河南东旺公司划拨执行款x元。原告河南东旺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及其妻王××承担归还被划扣执行款x元及利息的责任。

另查明:原告河南东旺公司与被告张××分别于1996年10月、2010年7月27日签订《协议书》各一份,协议主要内容是:东华分公司经理为张××,张××在经营期间要依法经营,自负盈亏,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维护公司的良好信誉,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均由张××负责。东华分公司及该公司项目部的全部债权、债务均由张××承担等内容。

原告河南东旺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1、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据内容:是本案被告张××在承包负责伊川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华分公司期间因与洛阳市会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一场工程纠纷,最终判令东华分公司支付会盟公司工程款贰佰余万元,伊川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证据说明:1、原告被涧西区法院强制执行是依据该判决书为依据。2、证明原告所承担的是连带责任。3、伊川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本案原告前身,东华分公司系原告下属分公司。

证据2、涧西区法院(2008)涧法执字第613-X号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据内容:2008年12月1日涧西区法院下达民事裁定书变更河南东旺公司为被执行人,下属分支机构为被执行人。证据说明:涧西法院依据该裁定书对东旺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划扣执行款x元。

证据3、涧西法院(2008)涧法执字第613-2民事裁定书一份,证据内容:2009年5月8日涧西法院作出裁定,追加张××、王××为被执行人。证据说明:1、根据裁定书查明的事实、张××与本案原告签有协议,协议约定东华分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其个人承担。2、确定被告张××是东华分公司个人承担经营。3、张××在经营期间的收入用于家庭生活。4、张××与王××系夫妻关系,张××所负债务系其夫妻共同债务。

证据4、涧西法院特种转账传票一份,证据内容:涧西区人民法院划扣东旺公司及分公司银行款x元。证据说明:该证据证明原告及分公司银行卡被涧西法院划扣的事实。

证据5、洛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涧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据内容:2011年3月1日涧西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张××、王××支付原告被划扣执行款x元及划扣期间利息。证据说明:该证据证明本案原告主张追偿权,以该判决书所查明的事实与本案事实相同,对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证据6、关于成立伊川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东华分公司协议书一份,证据内容:原告与张××签订的承包协议书。证明说明:原告与张××在承包协议中约定分公司项目部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张××)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东旺公司与被告张××签订的《协议书》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属合法有效。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内容实为是承包协议,张××在承包河南东旺公司东华分公司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当由张××承担,被告张××在承包经营河南东旺公司东华分公司期间因拖欠工程款,本院依据(2007)涧民三初字第X号作出民事判决书、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08)涧法执字第613-1和(2008)涧法执字第613-X号民事裁定书,从河南东旺公司划拨执行款x元,该款项应当由被告张××予以清偿。张××在承包河南东旺公司东华分公司期间与王××存在婚姻关系,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王××对此案纠纷应当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原告河南东旺公司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河南东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划扣执行款x元及划扣期间利息。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5437元,由被告张××、王××承担,于判决生效之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于迎春

人民陪审员:胡宝红

人民陪审员:刘丽群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师丽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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