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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葛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2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于2001年1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1年5月22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抢劫犯罪于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冀超、郭培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4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孟某伙同刘某(另案处理)预谋盗窃后,在长葛市钟繇大道悠悠云网吧门口将刘某的雅迪牌电动车(价值1400元)抬至距网吧一里地外的楚寨村X胡同内,因撬不开车锁而放弃,回居住地途中与寻找电动车的刘某及网吧网管包某相遇,后刘某、包某怀疑孟某、刘某系盗窃嫌疑人,要求二人等候公安机关出警后作证,孟某、刘某将刘某、包某打伤后逃走。经鉴定,刘某、包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付被害人医疗费用。

公诉机关所举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方位勘验图、鉴定结论、视听资料、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孟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孟某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没有异议,我认罪。

经审理查明:

2011年4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孟某伙同刘某(另案处理)预谋盗窃后,在长葛市钟繇大道悠悠云网吧门口将刘某的雅迪牌电动车(价值1400元)抬至距网吧一里地外的楚寨村X胡同内,因撬不开车锁而放弃,回居住地途中与寻找电动车的刘某及网吧网管包某相遇,后刘某、包某怀疑孟某、刘某系盗窃嫌疑人,要求二人等候公安机关出警后作证,孟某、刘某将刘某、包某打伤后逃走。经鉴定,刘某、包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付被害人医疗费用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孟某供述:刘某我俩一起走到一个网吧门口时我看见网吧门口放了几辆电动车,当时我也喝酒了,头一蒙脑子一热就想着推一辆电车,然后我就给刘某说“咱推一辆电车吧”,然后我就过去推电车,当时电车后边还锁着呢,刘某帮助抬着电车的后座,我俩就一起把电车推到楚寨村里边的一个路边的拐角里,因为我俩不会开锁,就把车仍那准备走,有俩个年轻孩进胡同追上我俩问我们见有人骑电车没有,刘某当时说有个人骑电车正南走了,其中有一个孩就拉住我不让我走,还说已经报案了,那个孩拉刘某没拉住,刘某跑了,他俩就开始打我,我也还手打了几下,随后俩孩打我,把我的衣服撕扯掉了,鞋、手机也不知道掉哪了,过了一会儿刘某回来不知咋把一个人打倒在地,然后和我一块打那人,刘某回来前我是光着上身的,刘某回来后把一个人打倒后我把一个人的上衣拽下来穿在自己身上和刘某跑了。

2、被害人刘某陈述:昨天晚上7、8点钟,我和我同学包某在东方网吧玩,把电动车锁上后就进网吧了,大约10点多,听网吧的人说刚才看到有人抬了一辆电动车往楚寨街里走了,我俩就出去找电动车,当我们走到楚寨街X胡同发现有两个人从胡同里出来,包某进胡同后又跑到我跟前告诉我说电动车在里边,我们就赶紧去追那两个人,我们说电瓶车丢了,那两个人说刚才看见有个人骑着电动车往南跑了,让我们赶紧追,我们怀疑这两个人偷的,就说报110了,一会儿让他们两个作证,这两个人一听就想跑,包某拉的那个低个子的男的就打包某,我就过去帮忙,高个子趁机跑了,把那个人的上衣、毛衣都拉掉了,我们厮打了10分钟左右,跑掉的那个高个子男子手里拿了一块砖头回来朝我头上打了一下,我就倒在地上一时站不起来,那个人还踢我了几脚,又和低个子男的打包某,随后,我见低个子男的还把包某穿的一件黑风衣脱了穿在自己身上,然后他们跑了。

当晚不知道几点被盗,是一个老头去网吧说的,我和包某才出来找的,出来后也没见有人抬车走,找了一里多地见俩人从楚寨村X胡同里出来,当时还没见电车,就问这俩人见车了没有,那俩人说往南边走了,当时还没发现电车,是在和那俩人说话时包某去胡同看了电车在里面,就怀疑他俩了,随后要求他们等一会儿再走,有问题问他们,也许他们做贼心虚就开始跑了,这时我和包某拉着一个人打开了。

我们从网吧出来没有发现有人抬电车往哪里逃窜。

刘某辨认出刘某、孟某系嫌疑人。

3、证人包某证言:晚上10点左右,一个老大爷去说从楚寨村出来见俩人抬着一辆电动车去村里了,我问谁丢车了,一个叫刘某的说他的没有了,我们就去村里找,边拨110,跑了500-600米后是一个十字路口,我往南边看了看,见有俩人从南边路X胡同里出来,我们想问问见了没有,他们本来往北走,见我们后又拐回去了,刘某跑去,我过去时见俩人出来的胡同放了一辆电车,但刘某没有看见,他去问那俩人:见有人抬车没有。那俩人说见一个人骑车去黄河路了。这时我偷偷给刘某说:电车在胡同里放着。然后我对那俩人说:你们稍等一下,我报警了,你们帮忙当个目击证人吧。他俩说中,等了几秒钟,那俩人想走,我们拉着其中一个说:你帮忙做个证人。刚说了这人就打我们,另一个往南跑了,我们就跟拉着的人打开了,这人打着就跑,我们就追,厮打时无意把这人的衣服拽掉了,打了有20-30分钟,另一个人拿砖头砸我们,砸住刘某的头,倒地的那个人也拿了块砖准备砸我的头,我用胳膊挡了一下,砸住我的胳膊了,这人顺势把我的衣服脱了,他俩就往黄河路跑了,我们俩追不上,一会儿民警就来了。

后来我们还在打架的地方找到一部手机,估计是那个年龄大的打架时掉地下了。我看录像是10:08被盗的,是一个人抬走的,就是那个高个子的。

包某辨认出孟某、刘某系嫌疑人。

4、视听资料:悠悠云网吧门口监控录像一份,显示电车被盗过程。

5、鉴定结论:长价证字(2011)第X号。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400元。

6、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

(1)、孟某户籍证明。

(2)、经查询孟某有前科,无追逃、吸毒史。

(3)、孟某释放证明。

(4)、孟某1995年(1995)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

(5)、马某、杜广杰证明称孟某5月22日投案。

(6)、刘某户籍证明及在逃证明。

(7)、4月12日从刘某处扣押CECT手机一部、电车一辆、夹克一件、秋衣一件、布鞋一双。

(8)、现场方位图。

(9)、孟某逃跑时遗留在现场的手机、上衣两件、布鞋一双的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孟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孟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某、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某、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某二条、第四某四某、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某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拘役的刑期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孟某的刑期自2011年5月22日起至2011年9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某。

审判长王国领

审判员张全法

代理审判员徐纪斗

二0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吴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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