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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易某某、刘某某等故意杀人、抢劫、盗窃等案

时间:2000-06-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资刑初字第17号

四川省资阳某区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0)资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资阳某院。

被害人曹某甲,男,39岁,汉族,系铁道部资阳某燃机车厂431厂八分厂铸钢车间职工,本案死者之一。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乙,女,41岁,汉族,资阳某人,住(略),系曹某甲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丙,女,60岁,汉族,系曹某甲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曹某丁,女,12岁,系曹某甲之女。

法定代理人江某乙,系曹某丁某母。

被害人李某戊,男,23岁,汉族,广汉市人,系广汉星星食品厂职工,本案死者之一。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己,男,51岁,汉族,广汉市人,住(略),系李某戊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某庚,女,51岁,汉族,广汉市人,住(略),系李某戊之母。

被害人李某辛,男,36岁,汉族,资阳某人,住(略)。本案死者之一。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壬,男,62岁,汉族,资阳某人,农民,住(略)。系李某辛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癸,女,59岁,系李某辛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女,27岁,系李某辛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男,4岁,系李某辛之子。

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系李某某之母。

被害人王某某,男,56岁,汉族,资阳某人,住(略)。本案死者之一。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某人,初中肄业,农民,住(略)。因本案于1999年5月15日被资阳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某阳某看守所。

辩护人丁某某,四川资阳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某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1999年3月3日被资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某阳某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唐定康,四川资阳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某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1999年3月3日被资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某阳某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成章,四川资阳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某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1992年1月27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原资阳某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分。因本案于1999年5月17日被资阳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某阳某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某,四川资阳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某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1975年3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重庆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因本案于1999年5月24日被资阳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某阳某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邓某,四川资阳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某人,初中肄业,农民,住(略)。因本案于1999年10月12日被福州铁路公安处厦门公安段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资阳某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某阳某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张慧碧,四川资阳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某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1993年2月10日因犯强奸罪被原资阳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1996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1999年3月25日被乐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某阳某看守所。

被告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某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1997年6月20日因盗窃被内江某人民政府劳动教育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2年。因本案于1999年3月25日被乐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某阳某看守所。

辩护人康某某,四川资阳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某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1999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某阳某看守所。

辩护人陈某某,四川资阳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某,别名罗某登,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某人,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1999年3月3日被资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逮捕,1999年8月16日因犯抢劫罪被内江某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1500元。同年11月17日因本案从四川省川南监狱押解回资阳。现押于某阳某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某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1999年3月25日被乐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某阳某看守所。

被告人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某人,初中肄业,工人,捕前系资阳某临江某豆瓣厂离职工人,住(略)。因本案于1999年3月25日被乐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某阳某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某人,小学肄业,农民,住(略)。1993年2月10日因犯强奸罪被原资阳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1996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1999年12月18日被资阳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某阳某看守所。

被告人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某人,小学文化,住(略)。1994年4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资阳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1997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1999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某阳某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某人,初中肄业,农民,住(略)。因本案于1999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某阳某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某人,小学肄业,农民,住(略)。因本案于1999年5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某阳某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某人,高中文化,工人,捕前系资阳某南津驿电站工人,住(略)。因本案于1999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某阳某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某人,初中肄业,农民,住(略)。因本案于1999年6月7日由资阳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某人,初中肄业,农民,住(略)。因本案于1999年8月16日由资阳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某人,初中文化,工人,原系资阳某中药材公司职工,住(略)。因本案于1999年8月6日由资阳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资阳某院以资分检刑诉(200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犯抢劫罪,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程某某、罗某某、李某某、鲁某某、张某某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易某某犯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被告人蒋某某犯盗窃罪、销售赃物罪,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犯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某犯窝藏、销售赃物罪,被告人肖某某、曾某某、李某某犯收购赃物罪,于200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资阳某院指派检察员杨忠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乙、刘某丙、曹某丁、李某己、肖某庚、李某壬、刘某癸、刘某某、李某某,上列20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资阳某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为主邀约并结伙持械抢劫作案9次,故意杀害被害人李某辛以及结伙他人进行盗窃作案37次,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为主邀约并结伙持械抢劫作案4次,抢劫中杀死一人,结伙他人进行盗窃作案2次,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陈某某为主邀约并结伙持械抢劫作案4次,抢劫中杀死一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指使他人动刀杀害王某某并参与抢劫一次,其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其归案后能检举他人的抢劫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故意动刀杀害王某某,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被告人陈某某积极结伙持械抢劫作案5次,抢劫中刺伤一人,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主犯;被告人伍某某为主邀约盗窃作案37次,积极参与抢劫作案8次,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抢劫罪,属主犯、累犯,其在归案后能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告人程某某积极参与抢劫作案5次,抢劫中起次要作用,为主结伙进行盗窃作案14次,其行为构成抢劫罪、盗窃罪;被告人鲁某某参与抢劫2次,结伙他人盗窃2次,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盗窃罪,系本案从犯;被告人罗某某参与抢劫3次,抢劫中刺伤一人,结伙他人盗窃6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发现漏罪;被告人李某某参与抢劫2次,参与盗窃14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系本案从犯;被告人蒋某某参与盗窃3次,帮助同案人销赃1次,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销赃罪,系本案从犯;被告人张某某参与抢劫1次,参与盗窃5次,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盗窃罪,系累犯,本案从犯;被告人彭某某参与盗窃4次,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累犯,本案从犯;被告人王某某参与抢劫1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本案从犯;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盗窃4次,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从犯;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窝藏、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窝藏、销售赃物罪;被告人肖某某、曾某某、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收购,其行为均构成收购赃物罪。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乙、刘某丙、曹某丁某求被告人陈某某赔偿因杀害曹某甲造成的经济损失(略)元,曹某丁某抚养费(略)元,赡养费(略)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己、肖某庚要求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陈某某赔偿因杀害其子李某戊所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合计50.32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壬、刘某癸、刘某某、李某某要求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等人赔偿杀害李某辛的经济损失(丧葬费、抚养费、赡养费)共计7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辩称没有杀李某辛,抢劫犯罪没有共谋邀约,不是抢劫罪和盗窃罪的主犯;辩护人丁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指控张某某杀害李某辛没有铁证;抢劫中受他人指使,张某某对李某戊的死亡不承担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辩称没有为主邀约同案人;辩护人唐定康某出的辩护意见是:张某某不是本案主犯,张某某有检举立功表现。被告人陈某某辩称不是抢劫的主犯;辩护人杨成章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陈某某不是本案主犯,认罪态度好。被告人刘某某辩称丰裕杀人的事自己没有喊“给我杀”;西门杀人的事自己没有说“你敢上去给那男的安起,我就敢去抢那女的包包”这句话,也没有参与抢劫;辩护人黄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丰裕的事定故意伤害罪较妥当,定刘某某抢劫罪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某某有检举他人犯罪的重大立功表现。被告人易某某辩称没有去过丰裕,不认识刘某某,没有杀人;辩护人邓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易某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害人死亡原因、死亡时间不明确。被告人陈某某辩称不是本案主犯,没动刀伤过人,没有参与指控的第14次即1999年1月抢一过路行人现金100元这件事;辩护人张慧碧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陈某某系抢劫的从犯,只参与4次抢劫,认罪态度好,有悔改表现。被告人伍某某无辩解。被告人程某某辩称不是盗窃罪的主犯,没参与1999年1月抢过路行人现金100余元这件事;辩护人康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程某某不是盗窃的主犯,公诉机关对盗窃物品价格的计算不准确;有检举他人犯罪的重大立功表现。被告人鲁某某辩称指控的1998年11月20日盗窃茶叶店不应认定有自己参与,当时没进门,没分赃;辩护人陈某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鲁某某系抢劫的从犯,盗茶叶一事不应认定,鲁某某未策划盗窃。被告人罗某某辩称指控盗窃的第2次即1998年11月盗“丁某精品服装店”内的衬衣、领带,自己不在;1999年1月抢过路行人没这回事,有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辩称抢劫中没有动刀伤人。被告人蒋某某辩称指控的第32次盗窃即1999年3月22日在简阳某一辆长安牌小货车不属实。被告人张某某无辩解。被告人彭某某辩称盗窃物品价格的计算太高,指控盗窃的第43次即1998年2月盗扣件没参加。被告人王某某辩称没有参与抢劫,只是去耍。被告人李某某辩称指控盗窃的第36次即1998年2月盗铝管、铜丝没有参加。被告人王某某、肖某某、曾某某、李某某均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1997年4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携带自制匕首在资阳某海峡大厦外租乘被害人曹某甲驾驶的川(略)号红色嘉陵125二轮摩托车,将曹某往松涛镇X村X路处,陈某持刀威逼抢车。曹某从反抗被刺中颈部,两人倒地后被摩托车压住,被告人陈某某见不能得逞,匕首又被夺走,慌忙中将一只皮鞋留在作案现场后逃离。被害人曹某甲因受锐器刺击、切割颈部、致右颈总静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的地点及在现场提取自制匕首,法庭上经被告人陈某某辨认确系用此凶器作案;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曹某刚死亡原因;证人蒋某某证实现场遗留凶器是其自制的,是陈某某在其寝室内拿走;证人段某强、李某金均证实案发当时看见被告人搭乘摩托车的情况,经辨认照片,确认是被告人陈某某;证人李某某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告知其在一个坡上杀了摩托车司机一刀的情况;同案人鲁某某证实听陈某某讲他雇一辆摩托车在公路上用电工刀从后将司机颈部割伤的事实。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陈某某亦供认,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吻合,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持刀刺杀被害人并致其死亡,故对上列证据予以采信。

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陈某某4人多次共谋到成渝高速公路实施抢劫。1998年11月2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再次提出抢劫,经商量策划,4名被告人携带三棱刮刀、火药枪租车窜至成渝高速公路Xkm+900m停车道上,见到广汉市星星食品厂王某某彬驾驶的川(略)东风汽车在检修发电机,同车的李某戊、王某云在旁边帮忙时,被告人张某某便持三棱刮刀上前箍到被害人王某云颈子威逼拿钱,反抗中王某云臀部被刺伤,被告人张某某持三棱刮刀、陈某某持火药枪上前威逼被害人李某戊跪下,李某从,张某某即持刀朝其左大腿猛刺一刀,致李某即倒地。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某二人将李某至公路边丢于某下。尔后,张某某又朝被害人王某云臀部连刺二刀,当被告人陈某某持火药枪威胁被害人王某某彬时,张某某冲上前又将王某右手、大腿,臂部刺伤。随后,4名被告人抢得现金460余元逃离作案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戊系生前遭受三刃锐器刺击左大腿,致左股动、静脉断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王某某彬属轻伤,王某云属轻微伤。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某云、王某某彬证实被抢及被杀伤的事实,均辨认出被告人张某某系抢劫案犯之一。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的地点,现场提取火药枪、三棱刮刀,法庭交由四被告人辨认。确认是使用的这些工具作案。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了被害人李某戊的死亡原因,被害人王某某彬、王某云伤情鉴定书分别证实二人所受轻伤、轻微伤的事实。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四被告人均能供认,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次抢劫,故对上列证据予以采信。

1998年10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陈某某、鲁某某共谋抢劫后,携带匕首、火药枪、自制铁抓钉乘车窜至仁球公路Xkm+400m处,采用搬条石挡车的方法拦截下被害人杨勇、骞海军二人驾驶的川(略)加长东风车,4名被告人分别上前持凶器威胁拿钱,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搜身劫得现金100余元后,又将两名被害人弄到公路边跪于某制板上,尔后,被告人张某某将该车及车上1000件瓷砖开到资阳某小院镇X街上。经鉴定,东风车价值(略)元,瓷砖价值(略)元。被抢劫的瓷砖经被告人陈某某、鲁某某介绍销给当地村民,获款5000余元;被抢劫的东风货车经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某以卖旧车为由,以(略)元价格卖给了个体运输户被告人肖某某,蒋某某获款5000元、王某某获款3000元,其余7500元给张某某等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杨勇、骞海军证实被抢的经过,证人刘某某、刘某某、李某某证实被告人销售瓷砖的情况,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陈某某家中提取劫得的川(略)车牌二个,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提取作案工具抓钉四颗。法庭上交各被告人辨认无异议。被劫东风车价值鉴定书证实该车价值(略)元,1000件瓷砖进货发票证实瓷砖价值(略)元。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被告人亦供认,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被告人这次抢劫,故对上列证据予以采信。

1999年2月6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结伙王某林(在逃),王某忠、罗某辉(均已判)共谋抢劫后,携带别刀窜至资中县X镇。在见到成都市(略)部队军用卡车丙(略)后,5人即骑二轮摩托车从球溪往仁寿方向的公路追赶,被告人张某某骑车强行超过军车,在龙结镇X村X组地段拦截下被害人鲜佑章及同车的田贵华,5人将军车围住,假以挂了摩托车为由进行抢劫,并强行将2名被害人拉下汽车,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持匕首将被害人鲜佑章左腿连刺4刀,王某林、王某忠二人将军车往前开走300余米,从车上搜走现金(略)余元后弃车逃离现场。所劫现金5人平分后用于某霍。被害人鲜佑章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鲜佑章、田贵华证实被抢及被杀伤的情况。被害人鲜佑章伤情鉴定证实鲜所受伤属轻微伤。证人邓某某、黄某某、李某某容分别证实看见一辆军车被几个小伙子抢劫的情况。

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王某忠处收缴的匕首,王某述作案时交给张某某。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被告人亦能供认,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次抢劫,故对上列证据予以采信。

1999年3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邀约伍某某、李某某、程某某、吴某洪(另案处理)等人共谋抢劫后,由吴某洪驾驶盗窃的川(略)长安面包车经仁寿北斗到资阳某记往资中球溪伺机行劫,未果。又由被告人张某某驾车窜至仁球公路Xkm处,强行超车拦截下被害人梁立平驾驶的川(略)东风车,张某某持催泪枪上前,程某某用石头打烂车窗玻璃,张某某扣了一枪并进行威胁,被告人李某某、伍某某、程某某分别持刀上前围住货车,伍、程、吴3人强行将车上的被害人刘某明、刘某2人弄到公路边水沟处搜身,劫得爱立信手机1部、现金400元;被告人李某某持东洋刀将被害人梁立平左大腿刺伤并搜得现金1000余元;张某某又窜上东风车驾驶室抢走梁之妻王某某梅现金1500元、耳环一对,尔后五名被告人逃离作案现场。所劫现金3000余元均分后用于某霍。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梁立平、王某梅、刘某、刘某明分别证实被抢及梁立平被杀伤的事实。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地点,证人吴某某证实从吴某洪手上买一部爱立信398型手机,后被公安机关提取。资阳某价格事务所鉴定该手机价值2800元。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被告人亦能供认,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次抢劫,故对上列证据予以采信。

1998年8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王某林(在逃)纠合在一起共谋抢劫后,邀约被告人王某某,携带西瓜刀、别刀到西门外以200元价格租乘张昌华驾驶的川(略)长安面包车,前往资阳某丰裕、碑记,球溪成渝公路往返伺机作案。当车行至成渝公路(略)+100m处碰见成都市青白江某的被害人赖先权驾驶的川(略)解放141型货车返成都时,王某林便叫张昌华加速超车强行将解放车逼停于某路边,随后被告人张某某持别刀上前将赖拉下车并朝其臂部、肩部等处连刺五刀,伍某某则持刀威胁搜身,抢得现金300元、传呼机一个;王某某、王某林持刀将被害人赖某之妻王某某拉下车,从驾驶室内搜得金耳环、项链,价值2500多元,尔后4被告人逃离作案现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赖先权、王某证实被抢及赖先权被杀伤的事实;证人张某某证实被告等人以200元租车作案的事实,资中县X镇卫生院病情证明单证实赖先权中指和第四指、臂部、下颌部、手臂受伤的情况,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的地点。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被告人亦能供认,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次抢劫。故对上列证据予以采信。

1999年2月14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程某某伙同郑文章(在逃)四人在资阳某城区内闲转伺机抢劫作案。4人行至资阳某车站下面十字公路路口时,遇见外出打工返家的被害人范某明提密码箱经过,被告人张某某便提出抢劫这人并追上前用手箍到范某子按于某上,威逼拿钱,范某抗时,郑文章便持别刀刺伤范某右肩胛处,搜走现金200元,被告人伍某某、程某某二人则上前抢走密码箱。所得钱财几人平分用于某霍。上述事实,有被害人范某明证实被抢及资阳某保和镇中心卫生院范某肩胛区一裂伤2×3cm深达骨质,伤口边缘整齐,伤口内有少量活动性出血的病情证实,有范某明被刺烂衣服及伤口图片,证人范某某证实范某明在保和镇医院疗伤时告知其被抢及电话报案情况。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各被告人亦能供认,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次抢劫,故对上列证据予以采信。

1999年2月26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结伙伍某某商量抢劫后,携带别刀窜至资阳某火车站花园边伺机作案,当见到马鞍村被害人曾某平手提蛇皮口袋从火车站下来坐上人力三轮车后,二人便乘三轮车尾随至川烟路邮电局外拦截下曾某乘坐的三轮车,被告人张某某持刀威胁被害人曾某平拿钱,搜得现金100多元、传呼机一个;伍某某则持刀威胁三轮车夫将车弄到巷道内不准开腔,随后二被告人将曾某蛇皮口袋劫走后逃离作案现场。蛇皮口袋内有VCD机二部、话筒、碟片、皮鞋等物价值3600余元。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曾某平证实被抢经过,买赃人张旭证实以500元在伍某某处买了一台步步高超级VCD,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某某家提取王某VCD机及话筒,被害人曾某之妻王某某菊领回VCD机的领条,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地点,同案人刘某某听伍某某讲与张某某一起抢了一个小伙子VCD机的情况,同案人王某某证实伍某某和张某某有次拿了两个VCD机到其家分赃的情况。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二被告人亦能供认,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次抢劫,故对上列证据予以采信。

1999年2月11日7时许,被告人伍某某邀约被告人程某某携带别刀窜至资阳某车站外花园边伺机抢劫作案。在见到被害人李某兰背挎包上早班路过时,二人即上前将李某倒在地,当李某救时,被告人伍某某捂嘴,程某某持别刀威胁,误伤伍某某的手,抢走李某兰挎包后二人逃离作案现场。包内有现金350元及化妆品等,二人平分挥霍。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李某兰证实被抢经过,证人陈某某、钟某某证实两个小伙子按倒一个女的抢走挎包的情况,被告人伍某某对现场进行了指认。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二被告人亦能供认,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次抢劫,故对上列证据予以采信。

1999年2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结伙郑文章(在逃)抢劫,3人行至资阳某城关镇X街口见到被害人唐德荣在公路旁边站着,便分别上前叫唐拿钱,唐不从。3人围住唐殴打,唐避让至星忠招待所,3人又追撵殴打,郑文章持剪刀夺伤唐德荣手背后抢走现金88元。3人共同用于某霍。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唐德荣证实被3个小伙子抢劫及被刺杀手背的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现场进行了指认,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亦能供认。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次抢劫,故对上列证据予以采信。

1999年2月的一天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程某某、李某某共谋抢劫后,携带匕首、别刀窜至城关镇X路,见一男一女提着行李某往北门汽车站方向走,4人尾随至小北街巷口,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持刀上前箍倒一男一女拖进巷道内,张某某、李某某搜男的,伍某某、程某某搜女的,抢得现金200余元和衣物等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伍某某对现场的指认笔录,4被告人对本次抢劫在时间、地点、所抢人员、金额的供述能相互印证。经庭审质证,合议庭对四被告人相互印证的供述予以采信。

1999年1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罗某某商议抢劫事宜后,由张某某提出到仁寿去,3人携带三把别刀乘车窜至仁寿县付家区X乡X路口,由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以5元钱租乘被害人易某的二轮摩托车往谢安乡方向,在见到被告人陈某某后,张某某持刀朝易某腿夺了一刀,当车倒地后,3名被告人分别上前将被害人易某按住,张某某、陈某某二人又持刀夺伤易某颈部、大腿,陈某某从易某衣服内搜走现金170余元。随后,被告人张某某扶摩托车,陈某二人则用皮带、领带将易某手、脚捆住,并用袜子捂嘴,尔后3人驾驶被害人易某的二轮摩托车逃离现场。该摩托车通过袁建国(另处)在资阳某碑记镇销赃获款1200元,共同挥霍。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易某证实被抢及被杀伤的事实,证人毛某某、李某某证实易某被抢及报案的情况,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的地点,现场提取皮带、领带、皮鞋,法庭上经各被告人辨认无异议,袁建国证实帮陈某某、张某某销摩托车。上列证据,经庭是举证、质证,各被告人亦能供认。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次抢劫,故对上列证据予以采信。

1998年11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鲁某某、陈某某共谋抢劫后,张某某购买绳子、不干胶,4被告人携带匕首等作案凶器窜至成渝公路X国道(略)+900m,地名“清泉三道拐”急弯处守候,蒙面后,在见到被害人杨功和骑嘉陵50型摩托车进城卖菜时,被告人张某某持木棒将车击倒后,陈某某、陈某某二人将杨拖到公路边山坡上,陈某某搜得现金1元多,二人用不干胶、绳子合力将被害人杨功和捆在树上,尔后4名被告人又返回公路边伺机作案,在见到杨挣脱逃离后,丢弃摩托车逃离现场。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杨功和证实被几个小伙子抢劫及指认被抢现场情况。四被告人对本次抢劫亦能供认,并相互印证,经庭审举证、质证,合议庭对上列证据予以采信。

1999年1月的一天清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罗某某、伍某某、程某某、张某某五人窜至资阳某城关镇雁江某口处,在见到公路X路行人后,几人上前将其围住,被告人陈某某持刀威胁搜得现金100余元,共同挥霍。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提供的参与作案人照片,5被告人分别辨认照片后,确认是上述五人结伙抢劫。5被告人并在侦查环节对本次抢劫作了供认,所供抢劫一过路行人100余元的事实、情节基本一致,故合议庭对5被告人所作供述予以采信。

1999年3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伍某某、程某某酒后准备到资阳某城关镇西门外寻机盗窃未果,返回铁路立交桥处报亭边,在见到被害人李某辛、杨凤琼二人站到路边闲谈时,被告人刘某某便对张某某说:“你敢上去给那男的安起,我就敢去抢那女的包包。”张某某称:“老子不是去安起,要给他捅进去。”随后被告人张某某便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冲上去用手箍倒被害人李某辛的颈部,李某脱后避让时,张即持匕首朝其胸部、颞部连刺4刀。程某某上前劝拉张某某时反被刺伤大腿,程某某、伍某某二人便坐三轮车离去。被告人刘某某上前抓住被害人杨凤琼的头发拉至报亭后边,威胁拿钱,张某某刺伤李某辛后,在报亭处抢走杨的挎包后与刘某某一同逃离作案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辛系生前遭受单刃锐器刺击左颞部、左胸、致脑挫伤、心脏裂伤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杨凤琼证实被抢及李某辛被杀伤的情况,证人罗某某、张某某证实目睹被告等人杀人、抢劫的经过,证人曾某某证实在车上听说张某某用匕首把人杀倒的情况,同案人李某某证实听人说张某某在西门外转盘处杀倒人了,同案人程某某、伍某某均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对话及张某某持刀刺杀被害人,后二人离开现场,现场勘查笔录及影证图片证实案发地点,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李某辛死亡原因,证人吴某某证实伍某某送了一个女式挎包,后被公安机关提取的情况。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虽然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均有不同的意见,但纵观本次控方证据,证据之间形成锁链,能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杀人、抢劫,被告人刘某某抢劫的犯罪事实成立,故合议庭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1997年11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易某某、刘某某伙同李某携带匕首窜至资阳某丰裕镇街上陈某酒店喝酒时,当见到铁道部资阳某三一厂退休职工被害人王某某和邓某华路过该处。被告人刘某某盛酒让王某,遭拒绝。刘某出口辱骂,双方发生口角。被告人易某某、李某二人抓起店内板凳殴打被害人王某某,王某让出外时,刘某某即喊:“给我杀。”随后,被告人易某某拿出携带的匕首连续追杀被害人王某某五刀,致王某地后,被告3人逃离作案现场。被害人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某日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生前遭受单刃锐器刺击颈、肩、股、腰部,致肾挫伤,失血性休克死亡。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某某生前证实与刘某某等人因喝酒之事发生争执,刘某某喊“给我杀”等情况与证人邓某某证实此情节一致,邓某过辨认照片指认被告人易某某系杀王某某的人,证人林某英、刘某明亦能印证,通过辨认照片,刘某明确认被告人易某某系王某某被杀前与刘某某一起喝酒的人,证人蒋某某证实李某到其家告知易某某用刀夺了一个老头,老头被人送医院的情况与证人李某某、韩某某、李某某证实一致,证人杜某某、孙某某证实易某某告知其在丰裕街上馆子喝酒发生矛盾,动刀杀了人,一起的是刘某五和一个姓李某,证人李某某证实王某某受伤后住院治疗的情况,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的地点,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王某某死亡原因。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虽然被告人易某某不承认动刀杀人,被告人刘某某不承认指使杀人,但控方所举证据之间能够形成锁链,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易某某、刘某某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成立,故合议庭对上列证据予以采信。

1998年11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二人携带撬棍、断剪钳等作案工具窜至资阳某城关镇X街中新药零售公司门市部,撬开卷帘门入室盗走失主汪群门市内各类药品、香烟、电话计费器等物,价值6600余元。二被告人将药品以1200元价格低价销赃给被告人李某某,香烟由他人销赃,共获赃款1600余元,二人平分后用于某霍。上述事实,有失主汪群陈某,被盗物品清单,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及失主汪群领回损失款4500元的领条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李某某亦供认。

1998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罗某某三人携带断剪钳、撬棍等作案工具窜至资阳某建设南路“丁某精品服装店”,撬烂卷帘门入室,盗得失主丁某英店内各类衬衣、领带、皮带等物价值2500余元。上述事实,有失主丁某英陈某,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亦供认,被告人罗某某辩解未参与此次盗窃没有证据支持,合议庭对其辩解不予采信。

1998年11月20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李某某、鲁某某、黄某(在逃)携带断剪钳、撬棍等作案工具窜至资阳某下西街X号百货公司大门一茶叶门市处,撬开卷帘门入室,被告人鲁某某将工具拿回旅馆,张某某、李某某、伍某某等人则用被套、牛仔包、纸箱盗得失主刘某琴各类茶叶、电话计费器、口杯、香烟等物价值(略)余元。销赃后获款400余元用于某霍。上述事实,有失主刘某琴的陈某,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证人李某某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鲁某某、李某某亦能供认。

1998年12月3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张某某、黄某携带断剪钳、撬棍等作案工具窜至资阳某桥亭子“简阳某飞营茶叶”专销店,撬烂卷帘门入室,盗走失主蒋某英门市内茶叶100余斤,香烟等价值3100余元。随后,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二人又窜至桥亭子与上西街接口处盗走失主马迎富影碟出租门市内步步高VCD机一部、美国进口音箱一对、熊猫18寸彩电一台、价值9750元。销赃获款900余元用于某霍。上述事实,有失主蒋某英、马迎富的陈某,证人苏某某、廖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买赃人朱某某证言及被盗物资的估价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张某某亦能供认。

1998年12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携带作案工具断剪钳等物窜至资阳某农机公司建北路X号,撬门入室后,盗走失主杨建英影碟出租店内长虹彩电一台、音箱、功放器、VCD机等物,价值4000元。上述事实,有失主杨建英陈某,买赃人王某昌、张某某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赃物估价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亦能供认。

1998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二人携带断剪钳、撬棍等作案工具窜至资阳某后西街口药店,撬烂卷帘门入室,盗得失主何志君价值1700余元的药品、香烟及现金300余元。随后,二名被告人又采用相同手段,在资阳某吴某巷X号,盗得失主叶华中的副食品门市各类酒及糖果,价值700余元。上述事实,有失主何志君、叶华中的陈某,买赃人谭明及同案人鲁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亦能供认。

1998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二人携带断剪钳等作案工具窜至资阳某车站内,撬锁打开一货运列车车门,盗走七件抗病毒冲剂价值4300余元,销赃后获款3500元二人平分用于某霍。上述事实,有资阳某火车北站补转证明,买赃人卿霞证实以3500元买赃,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亦供认。

1998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结伙李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携带断剪钳等作案工具窜至资阳某青年路货运停车场附近,撬烂卷帘门入室,盗得失主张玉清门市内香烟、洗发香波、洗发膏等价值1000余元。上述事实,有失主张玉清被盗陈某,被告人伍某某指认作案现场,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张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亦供认。

1998年12月30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罗某某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资阳某花瑞毛某厂,采用撬洞入室的手段,盗走该厂保险柜一个,价值630元,柜内装有各类票据、股金证等。上述事实,有证人罗某君、廖某秀陈某,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追回的股金证、保险柜及领条,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罗某某亦供认。

1998年12月2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资阳某嘉好饲料厂,撬开失主周炜、刘某的办公室,盗得现金7299元,相机一部价值3400元,羽毛某拍一副。所得赃款平分后用于某霍。上述事实,有失主周炜、刘某被盗陈某,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影证,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亦供认。

1998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结伙李某某、罗某某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资阳某侨兴服装厂,采用翻墙入室的手段,盗走该厂四件制式服装、验钞机一个、价值1500余元。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某某伦、陈某,资阳某侨兴服装厂证明,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李某某、罗某某亦供认。

1999年1月1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罗某某等人窜至资阳某粮油加工厂三栋四楼一号,采用撬门入室的手段,盗得失主全庆刚金项链一根、万利达牌VCD机一台、话筒、照像机等物价值5000余元,销赃后获款2000余元几人平分后用于某霍。上述事实,有失主全庆刚陈某、报案记录、购物发票,买赃人朱某某证实买赃,失主领条,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罗某某亦供认。

1999年1月5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罗某某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资阳某和平路X号药材公司六门市部,撬烂卷帘门入室,盗走失主练志明各类药品价值(略)余元。大部分药品由被告人王某某联系销赃,获款500元用于某霍。上述事实,有失主练志明陈某,买赃人晋军、李某君证实买赃,证人晋某、谭辉陈某,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影证,被告人张某某、罗某某、伍某某、王某某亦供认。

1999年2月7日晚,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等人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资阳某马家巷X号蔬菜公司一副食品店,撬烂卷帘门入室,盗得失主王某成各类香烟、酒等物资价值3700余元,由被告人王某某销赃获款300余元。上述事实,有失主王某成陈某,领回公安机关为其追回的各类酒40瓶,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影证,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王某某亦供认。

1999年1月10日晚,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郑文章(在逃)携带断剪钳、撬棍作案工具窜至资阳某天成珠宝商行,撬卷帘门入室,盗得该商行内各类金、银、戒指、首饰等物价值(略)余元,先后在眉山、仁寿销赃获款2000余元平分用于某霍。上述事实,有失主姚磊陈某,证人阳某、易某某、朱某某证实,买赃人卓某事、叶顶莲、周昌明、王某华证实买赃,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影证,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亦供认。

1999年1月19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郑文章窜至资阳某建设南路X号,撬烂卷帘门入室,盗得失主李某忠副食门市部香烟、副食品等价值3700余元,香烟由被告人王某某销赃获款100余元用于某霍。上述事实,有失主李某忠陈某,证人张某某陈某,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影证,被告人张某某亦供认。

1999年1月11日晚,被告人伍某某、罗某某二人窜至资阳某安达出租车门市,撬烂卷帘门入室,盗走失主孙某洪电话计费器、电话机、红叶扇、香烟等物价值1400余元。上述事实,有失主孙某洪陈某,买赃人陈某国证实以280元从伍某某手上买一个电话计费器,失主领条,被告人伍某某、罗某某亦供认。

1999年1月2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程某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资阳某正东街日杂公司七门市,撬卷帘门入室,盗走失主钟某伟铺面内味精6件、香烟5条、瓶装酒100多瓶、茶叶60公斤等物资价值5400余元,由王某某联系销赃获款1000元用于某霍。上述事实,有失主钟某伟、何琼陈某被盗,买赃人卓某三证实,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影证,从卓某三处追缴80瓶酒清单,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程某某、王某某亦供认。

1999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结伙郑文章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资阳某东门加油站侧矮子餐馆,撬卷帘门入室,盗走失主胡顺昌店内烟、酒、食品、电话计费器、录音机等物价值4000余元。上述事实,有失主胡顺昌陈某,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影证,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亦供认。

1999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二人窜至资阳某学大门右侧一副食品店,撬卷帘门入室,盗得失主舒淇店内香烟及副食品等物价值2300余元。二人销赃后获款240余元用于某霍。上述事实,有失主舒淇陈某,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亦供认。

1999年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窜至资阳某建设北路物资局机电门市,撬卷帘门入室,盗得失主米建嘉陵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1500元。上述事实,有失主米建陈某,购车发票、领条,证人张某某正陈某,赃物估价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亦供认。

1999年1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罗某某、郑文章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资阳某建设东路一饲料门市部,撬卷帘门入室,盗得失主刘某英门市部内各类添加剂40余件,价值9300余元,销赃后获款1000元用于某霍。上述事实,有失主刘某英陈某,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影证,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罗某某亦供认。

1999年2月8日晚,被告人张某某撬卷帘门入室,盗走资阳某味精厂楼下失主伍某明副食店内的多鞭酒、香烟、烟花爆竹等物价值1800余元。上述事实,有失主伍某明陈某,失物清单,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影证,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亦供认。

1999年2月1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程某某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资阳某后西街南国服装店,撬卷帘门入室,盗得失主刘某琦男女式皮衣8件、西服6件、裤子6条、鞋子等物价值(略)余元。上述事实,有失主刘某琦陈某,证人李某某梅陈某,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程某某亦供认。

1999年2月1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伍某某窜至资阳某城北卷烟批发市场,撬卷帘门入室,先后两次盗走失主刘某祠门市内红塔山香烟138条、红梅170条、金五牛100条、名犬160条、中华烟4条、玉溪烟2条,合计704条,价值(略)余元。随后,3名被告人又窜至资阳某后西街东源衣饰门市,盗得失主张芬的防寒服、女式中长服、男裤等物价值1500余元。香烟由被告人王某某从中联系销赃获款(略)余元,分赃后用于某霍。上述事实,有失主刘某祠、张芬陈某,证人陈某、王某某陈某,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影证,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程某某亦供认。

1999年2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二人窜至资阳某正东街王某大酒店,撬卷帘门入室,盗走失主王某云的长虹21英寸彩电一台、VCD机一部、功放器、彩电遥控器一个等物价值3000余元,二名被告人销赃后获款800余元用于某霍。上述事实,有失主王某云陈某,购货发票,被告人、程某某亦供认。

1999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窜至资阳某临江某供销社二单元三楼,撬门锁入室,盗得失主姚磊的步步高VCD机一台、皮衣三件、密码箱一个等物价值2300元。VCD机由被告人张某某销赃给刘某良,获款300元用于某霍。上述事实,有失主姚磊陈某,买赃人刘某良证实买赃,失主领条,赃物估价鉴定书,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影证,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亦供认。

1999年3月6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窜至资阳某正东街静苑小区二单元楼道处,采用撬车锁的方法,盗走失主王某东的金轮100型二轮摩托车价值1800元。上述事实,有失主王某东陈某,购车发票,买赃人曾某盛证实买赃,被告人伍某某指认作案现场,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亦供认。

1999年3月6日、11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李某某三人先后二次窜至简阳某简城镇千里马彩扩中心和金盾寻呼店处,撬卷帘门入室,盗得失主林清洁、陈某的各种照相机15部,塑封机一台、胶卷、传呼机14个、链条200余根,共计价值(略)余元。3名被告人销赃获款2000余元平分后用于某霍。上述事实,有失主林清洁、陈某陈某,买赃人张德政、查海波证实买赃,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卓某陈某,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影证,追回赃物图片,赃物估价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李某某亦供认。

1999年3月16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二人窜至资阳某马家巷幼儿园处,撬车锁后盗走失主莫家国的“五羊”125型二轮摩托车一辆,价值2800元。销赃后获款1200元用于某霍。上述事实,有失主莫家国陈某,购车发票,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影证,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亦供认。

1999年3月17日晚,被告人张某某、程某某、李某某窜至资阳某上西街陶然茶楼下,撬车锁后,盗走失主余勇的一辆嘉陵125型二轮摩托车价值4000余元,销赃后获款800元用于某霍。随后,3名被告人又结伙吴某洪、伍某某窜至资阳某松涛路汽车配件门市部,撬卷帘门入室后,盗走失主王某才的各类汽车配件价值9040元,由吴某车送到被告人李某某家中存放,被告人曾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情况下,仍以2200元价格购买,所得赃款,被3被告人挥霍。上述事实,有失主余勇、王某才陈某,失物清单。买赃人蔡国良证实买赃,提取赃物笔录清单,搜查赃物照片,失主领条,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影证,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程某某、李某某、曾某某亦供认。

199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伍某某、程某某、李某某、吴某洪窜至资阳某味精厂建设东路X号,撬开卷帘门入室,盗走失主杨菊芳的千斤顶2个、电缆线、皮圈、瓦斯枪一支等物资价值1500余元,销赃获款800元用于某霍。上述事实,有失主杨菊芳陈某,买赃人杨先明证实以800元买赃,失主领条及赃物照片,被告人伍某某、程某某、李某某亦供认。

1999年3月22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程某某、李某某、蒋某某伙同吴某洪窜至简阳某城区,盗走停放在成都凤凰饲料公司简阳某售部的川(略)长安牌小货车一辆后,又盗走停放在简阳某农机公司门市处的川(略)长安面包车,两车价值(略)元。川(略)长安车上述6名被告人到乐至县行窃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退还失主。川(略)长安面包车由被告人蒋某某介绍销赃获款3000元,几人平分后用于某霍。上述事实,有失主曾某英、陈某章陈某,报案记录、赃物图片、失主领条,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影证,证人张某某、成建陈某,挡获说明,赃物估价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程某某、蒋某某、李某某亦供认。

1999年3月24日晚,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程某某、李某某、蒋某某伙同吴某洪驾驶盗窃的川(略)号长安面包车窜至乐至县城先后撬卷帘门入室。盗得失主许小聪VCD影碟出租店和失主彭某英副食品店内的各类香烟、彩电、VCD机、功放器等物价值(略)余元。上述事实,有失主许小聪、彭某英陈某,失主领条,抓获说明,现场勘查笔录及追回赃物影证,扣押物品清单,作案工具图片,赃物估价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伍某某、蒋某某、李某某、程某某亦供认。

1998年2月25日晚,被告人伍某某、彭某某、李某某3人窜至资阳某宝莲酒厂库房,翻墙入室,盗走宝莲古酒,宝莲银灯酒21件价值2500余元,销赃后获款2280元由3名被告人平分后用于某霍。上述事实,有证人于某证实,追回9件宝莲古酒图片,买赃人陈某证实以2280元买赃,资阳某宝莲酒厂被盗证明,被告人伍某某指认作案现场,被告人伍某某、李某某、彭某某亦供认。

1998年2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伍某某、彭某某、李某某、张某某4人窜至资阳某酿机厂库房,翻墙入室盗走铝管三圈、铜丝两捆价值4000余元,销赃后获款880元平分后用于某霍。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某某明陈某,买赃人王某容证实买赃,资阳某酿机厂证明,被告人伍某某指认作案现场,被告人伍某某、彭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亦供认。

1998年3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伍某某、彭某某、李某某三人窜至资阳某先导兴隆酒厂公司仓库,撬门入室,盗得阳某大曲、古宴、王某21件价值2300余元。上述事实,有失主邓某春陈某,先导酒兴公司证明,被盗现场图,被告人伍某某、李某某、彭某某亦供认。

1998年上半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伍某某伙同严长江(另处)窜至资阳某上西街X街接口处,撬卷帘门入室,盗得失主刘某书副食品店内的各类香烟、糖果等物价值1000余元。上述事实,有失主刘某书陈某,失物清单,被告人伍某某指认作案现场及供认。

1998年5月21日晚,被告人伍某某、卓某辉(另处)窜至资阳某建设南路一弹簧门市部,撬门入室,盗得失主陈某明六组板簧价值1200余元。销赃后获款350元平分用于某霍。上述事实,有失主陈某明陈某,资阳某弹簧厂价格证明,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影证,被告人伍某某、卓某辉亦供认。

1998年7月31日晚,被告人伍某某伙同卓某辉二人窜至资阳某上西街X号专业家电修理部撬卷帘门入室,盗得失主徐波店内彩电一台、VCD机、功放器、音箱CD机一套等价值2700元。上述事实,有失主徐波陈某,证人李某某证实,买赃人唐吉明陈某,失主领条,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影证,被告人伍某某、卓某辉亦供认。

1998年8月6日晚,被告人伍某某伙同卓某辉、王某林(在逃)窜至眉山县X镇X路川佛公司名优蓄电池直销门市部,撬卷帘门入室,盗得失主黄某各类蓄电瓶35支,价值8500元,销赃后获款4500元,平分后用于某霍。上述事实,有失主黄某陈某,成品入库单价格,买赃人严文证实以4500元买赃,失主领条、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影证,被告人伍某某、卓某辉亦供认。

1998年9月2日晚,被告人伍某某、鲁某某伙同卓某辉等人窜至资阳某莲花路X号一饲料门市部,撬卷帘门入室,盗得失主陈某铭各类饲料33包,价值3000余元,销赃后获款1300元,平分后用于某霍。上述事实,有失主陈某铭陈某,失主领条,买赃人曾某元、曾某明、张显荣证实买饲料,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影证,被告人伍某某、鲁某某、卓某辉亦供认。

1999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张某某结伙陈某武、王某兵(均另处)窜至资阳某临江某X村X组,盗走失主卢元芳、张泽树、张泽奉家的饲养肥猪六头价值3500余元,销赃后获款3360元,平分后用于某霍。上述事实,有失主卢元芳、张泽树、张泽奉陈某,证人张某某、王某某、童某江某述,被告人张某某、王某兵、陈某武亦供认。

1999年11月14日、27日晚,被告人张某某单独或结伙他人窜至资阳某宝台镇X村、大洪村,盗得失主余建华、刘某家肥猪四头价值2100余元。上述事实,有失主刘某、余建华陈某,证人江某某、王某某、王某某证实挡获生猪,被告人张某某亦供认。

上述控方在庭审中所出示的盗窃证据,经质证,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大的分歧意见,合议庭认为,上述证据,公安机关取证合法,虽然有些盗窃物品没有鉴定价值,但基本符合当时被盗物品的价格,对上述证据,可以予以采信。因而,合议庭当庭对控方所举盗窃证据予以认证并采信。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抢劫中杀害曹某甲的犯罪行为,确已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江某乙、刘某丙、曹某丁某成了经济损失;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陈某某、陈某某抢劫中致被害人李某戊死亡的行为,确已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己、肖某庚造成了经济损失;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杀害李某辛的犯罪行为,确已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壬、刘某癸、刘某容、李某某造成了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易某某、陈某某、伍某某、程某某、鲁某某、罗某某、李某某、蒋某某、张某某、彭某某、王某某、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以及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和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共同犯罪,四川省人民检察院资阳某院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彭某某3人于1998年2月的一天晚上在资阳某沱桥边桥洞处盗窃失主王某信的搭架管用扣件500件价值3500余元的证据不足,对本次盗窃不予认定。同时,由于某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赔偿。

被告人张某某为主邀约并结伙持械抢劫作案9次,抢劫中刺伤二人,并致一人死亡,情节、后果特别严重,抢得现金及财物总计价值4600余元,数额巨大;故意杀害被害人李某辛;以及结伙他人进行盗窃作案37次,盗得现金及各类物品价值36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抢劫罪、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本案抢劫罪、盗窃罪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辩解“没有杀李某辛,抢劫没有共谋、邀约,不是抢劫罪和盗窃罪的主犯”,以及其辩护人并于“张某某杀害李某辛没有铁证,抢劫中受他人指使,张某某对李某戊的死亡不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均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对张某某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庭审后,被告人张某某提供检举线索9条,经资阳某公安局刑警大队查证,该9条线索所涉及的犯罪均不能成立。因而其检举不能成立。

被告人张某某为主邀约并结伙持械抢劫作案4次,抢劫中杀死1人,刺伤4人,情节、后果特别严重,抢得现金及财物总计价值3万余元,数额巨大;以及结伙他人进行盗窃作案2次,价值40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了抢劫罪、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其在抢劫的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属抢劫罪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盗窃的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本案盗窃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其辩称“没有邀约同案人”以及辩护人关于“张某某不是本案主犯”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检举他人及自己所参与的6次抢劫犯罪。经查证,所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均在逃,无法查实,其检举不能成立。

被告人陈某某为主邀约并结伙持械抢劫作案4次,抢劫中杀死1人,并致1人死亡,情节、后果特别严重,抢得现金及财物价值计(略)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辩称“不是抢劫的主犯”以及辩护人关于“陈某某不是本案主犯”的意见均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易某某故意动刀杀死被害人王某某,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应予严惩。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其辩称“没去过丰裕,不认识刘某某,没有杀人”以及其辩护人关于“易某某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意见均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陈某某积极结伙持械抢劫作案5次,抢劫中刺伤一人,并致一人死亡,情节、后果特别严重,抢得现金及财物总计价值4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在抢劫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辩称“不是本案主犯;没伤过人;没参与指控的第14次即1999年1月抢一过路行人100元这件事”以及其辩护人关于“陈某某系抢劫的从犯,只参与4次抢劫”的意见均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刘某某故意指使他人杀死被害人王某某,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并参与抢劫作案1次,其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其归案后虽能检举他人抢劫摩托车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属一般检举,不构成重大立功,其主观恶性深,罪行特别严重,对其不予从轻处罚。其辩称“丰裕杀人的事自己没有喊给我杀,西门杀人的事自己没有说你敢上去给那男的安起,我就敢去抢那女的包包这句话,也没有参与抢劫”以及其辩护人关于“丰裕的事定故意伤害罪较妥;刘某某参与抢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某某检举属重大立功表现”的意见均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伍某某积极参与抢劫作案8次,抢得现金及财物价值计(略)余元,以及为主邀约并结伙进行盗窃作案37次,盗得现金及各类物品价值33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抢劫、盗窃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系本案抢劫罪、盗窃罪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在归案后能检举他人的重大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程某某积极参与抢劫作案4次,抢得现金及物品价值6500余元,以及为主结伙进行盗窃作案13次,盗得现金及物品价值1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其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盗窃罪主犯;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抢劫罪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归案后能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其辩称“不是盗窃罪的主犯;没有参与抢过路行人100元之事”以及辩护人关于“程某某不是盗窃主犯;盗窃价值计算不准确;检举他人犯罪属重大立功表现”的意见均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鲁某某参与抢劫作案2次,抢得现金及物品价值3000余元,数额巨大;以及结伙他人进行盗窃作案2次,所盗物品价值(略)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其在共同抢劫、盗窃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抢劫、盗窃罪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辩称“指控的1998年11月20日盗茶叶店不应认定有自己参与”以及其辩护人关于“盗茶叶店不应认定鲁某某参与作案”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罗某某积极参与抢劫作案3次,抢劫中刺伤一人,抢得现金及物品价值6000余元;以及结伙他人盗窃作案6次,所盗物品价值(略)余元,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其在共同抢劫、盗窃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抢劫、盗窃罪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发现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其在归案后能检举他人的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辩称“指控盗丁某精品服装店自己没参与;没参与抢过路行为100元这事”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某某积极参与抢劫作案2次,刺伤一人,抢得现金及物品价值计6700余元;以及结伙他人进行盗窃作案13次,所盗物品价值(略)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本案抢劫罪、盗窃罪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辩称“抢劫中没动刀伤人”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蒋某某参与实施盗窃作案2次,所盗物品价值(略)余元,数额巨大;以及帮助同案被告销售价值(略)元的东风牌汽车一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销售赃物罪,应当数罪并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辩称“1999年3月22日在简阳某一辆长安牌小货车不属实”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张某某参与实施抢劫作案1次,抢得现金100元以及结伙进行盗窃作案6次,所盗物品价值95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盗窃罪,应当数额并罚。其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抢劫罪、盗窃罪的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被告人彭某某参与盗窃作案3次,价值88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其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又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辩称“指控在1998年2月盗扣件没有参与”的辩解,因本次盗窃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因而其辩解成立。

被告人王某某参与抢劫作案1次,抢得现金及物品价值2800余元,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辩称“没有参与抢劫,只是去耍”与查明其知道是去抢劫并参与搜车的事实不符,对其辩解不予采信。

被告人李某某参与盗窃作案3次,价值88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本案盗窃罪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其辩称“没有参与1998年2月盗窃铝管、铜丝”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窝藏、销售赃物,价值11万余元,从中牟利6500元,其行为已构成窝藏、销售赃物罪。

被告人肖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收购,价值(略)元的东风牌货车一辆;被告人曾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价值9000余元的汽车配件;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价值4500余元的药品。3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收购赃物罪,应予惩处。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四)、(七)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以没收财产(略)元;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略)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略)元。由张某某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己、肖某庚经济损失6000元;由张某某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刘某某安葬其夫的丧葬费1200元,赔偿原告人李某壬、刘某癸赡养费(略)元,赔偿李某某的抚养费(略)元。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略)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略)元。由张某某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己、肖某庚经济损失6000元。

三、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略)元。由陈某某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江某乙安葬其夫的丧葬费1200元;赔偿刘某丙赡养费8400元;赔偿曹某丁某抚养费1680元。由陈某某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己、肖某庚经济损失6000元。

四、被告人易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重庆铁路运输法院于1995年3月17日对被告人易某某因犯抢劫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3年,缓刑四年的缓刑,与本案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略)元。由陈某某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李某己、肖某庚经济损失6000元。

六、被告人刘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元。

七、被告人伍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略)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略)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略)元。

八、被告人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略)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略)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3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4日止)。

九、被告人罗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7000元。其原被内江某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500元(已被执行刑期258天),应与本案所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7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500元。减去已执行刑期258天,应判处其实际刑期为十九年又一百零七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3月3日起至2019年3月2日止)。

十、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略)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3月25日起至2016年3月24日止)。

十一、被告人鲁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5月15日起至2007年5月14日止)。

十二、被告人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3月25日起至2003年3月24日止)。

十三、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12月18日起至2004年12月17日止)。

十四、被告人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5月27日起至2002年5月26日止)。

十五、被告人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5月28日起至2001年11月27日止)。

十六、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0年6月13日起至2003年6月12日止)。

十七、被告人王某某犯窝藏、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0年6月13日起至2003年6月12日止)。

十八、被告人肖某某犯收购赃物罪,单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十九、被告人曾某某犯收购赃物罪,单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二十、被告人李某某犯收购赃物罪,单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二十一、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张某某、陈某某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黄某勇

代理审判员张斌

代理审判员龚琼

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樊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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