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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

被告周某

原告何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牟道彬独任审理,于2011年2月10日在石泉县X村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原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某诉称,我与周某于1990年5月,经他人介绍相识,不久便同居生活,1991年5月6日日生育儿子周某奎。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我与周某同居期间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闹,我有病周某也不愿意为我花钱治疗,我们已有十几年没有夫妻生活了,双方感情淡薄。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我和周某离婚。

被告周某辨称,我和何某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我们是事实婚姻。我常年在外打工挣的钱都交给何某,不存在不给她看病。我们在一起共同生活但她有病后没过过夫妻生活。离婚我同意,我在外打工4年每年交给她2万多元,何某必须补偿我经济损失。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案有以下两点争议焦点:

1、原告何某是否享有诉权;

2、何某和周某夫妻关系是否已完全破裂;

3、何某是否私下拥有存款。

关于焦点1,原告何某诉称与被告周某于1990年同居生活,被告表示认可,双方均承认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本案应按事实婚姻对待,原告何某享有诉权。

关于焦点2,被告周某承认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也承认十几年没过过夫妻生活,同意离婚。

关于焦点3,何某称自己患有多种疾病,常年看病,家庭负担大,还有人情世故要打理钱花完了。周某未能提供何某是否有存款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与被告周某于1990年相识并同居生活,1991年5月6日日生育儿子周某奎。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家庭经济原因被告常年外出打工。由于原告何某身体原因,夫妻之间长达十几年未过夫妻生活已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年1月何某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和周某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双方同居期间欠债务6000元,其中欠贷款3000元,欠私人3000元,无债权、无存款。何某同意放弃对共同财产的分割。

本院认为,原、被告于1990年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情况下同居生活,应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审理事实婚姻关系的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经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发给调解书或裁定书;经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离婚。本案经法院调解,原告何某坚持离婚且双方无和好可能,故应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周某要求原告给付经济补偿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何某与周某离婚;

二、家庭全部财产归周某所有;

三、何某偿还借周某平欠款2000元,其他债务由周某偿还。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共计150元,由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牟道彬

二0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段玉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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