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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彭某乙因与田某、龙某丙、龙某丁、龙某戊、梁某、梁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住(略)。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田某,女,一九三零年十一月六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吉首市人,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龙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吉首市人,住(略)。系田某之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龙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吉首市人,住(略)。系田某之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龙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吉首市人,住(略)。系田某之子。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吉首市人,住(略)。系田某外孙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吉首市人,住(略)。系田某外孙。

程某、彭某乙因与田某、龙某丙、龙某丁、龙某戊、梁某、梁某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0九年九月三日作出(2009)州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0一0年三月十日彭某乙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再审过程某,申请再审人彭某乙于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向本院出具《撤诉申请书》,认为诉争房屋已经双方同意卖出,纠纷已得到实际解决,故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彭某乙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某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程某、彭某乙撤回其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某;

二、恢复对本院(2009)州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已执行完毕)。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建英

审判员向忠莲

审判员龙某平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何小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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