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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龚某因与被某诉人常德子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天公司)、被某诉人刘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常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政,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常德子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汉寿县X镇。

法定代表人艾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珊,汉寿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龚某因与被某诉人常德子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天公司)、被某诉人刘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汉寿县人民法院(2009)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09)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祁圣友

审判员严钦华

审判员王宇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徐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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